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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漏診肺癌,體檢機構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體檢的時候沒有發現肺癌, 但是後來卻發現了肺癌, 這個責任應不應該由體檢機構來承擔呢?體檢機構表示體檢目的是發現疾病線索, 不是也不能取代診斷, 故不存在漏診、誤診, 是不是真的如此?

事件背景:

段某曾於2013年12月18日到該機構體檢, 該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載明段某“胸部攝片提示右側局部胸膜增厚”。 時隔一年, 段某再去該機構做胸部攝片時發現“右肺下葉可見團塊狀陰影”。

隨後, 段某前往腫瘤醫院進行檢查, 專家會診時發現, 2013年12月18日的體檢報告後附的DR影像片已經顯示右下肺部存在陰影, 但體檢機構沒有看出來, 也沒有提示段某。 段某認為其存在嚴重的漏診、誤診, 延誤了其右肺下葉癌病情的治療, 並導致段某肺癌發展到中晚期。 因此, 段某將該體檢機構訴至法庭, 認為其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要求該體檢機構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77318.6元。

而體檢機構認為, 原告所患疾病是自身原發疾病, 並非體檢行為導致, 且該疾病必然發生手術、放療、化療等後續治療, 因此, 原告損害後果與體檢行為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係。 所以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 健康體檢是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 瞭解受檢者健康狀況、早期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的診療行為。 實施健康體檢, 應由具備相應條件的醫療機構應用與其服務能力相適應的醫療技術, 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 以達到“在定期、約定的檢查項目範圍內,

儘早發現潛在或早期病變、異常, 從而及時提出相應的進一步醫學診療建議, 使受檢者能儘早得到規範診治、改善預後”的目的。 故醫療機構的健康體檢行為雖與醫學診治不同, 並非是對疾病的診斷和治療, 但亦屬於醫療行為的一種, 受相關醫療規範約束。 如醫療機構的健康體檢行為存在過錯, 且該過錯行為給患者造成了損害後果, 並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則該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按照75%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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