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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無地人員,國家有哪些措施來解決?

為了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 鼓勵農民增加投入, 提高土地的生產率, 穩定農業生產, 保障農民利益, 促進農業大發展。

1993年國家在《中央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

明確規定了農民承包土地30年不變。 在1998年再次重申要堅定不移地貫徹農民承包土地30年不變的政策。

由於當時政策的推行受到了農民的熱烈響應。 隨著時間的推移, 人口不斷地增長;原先農民對土地持無所謂, 不在意的態度;但隨著惠農政策的一個個出臺, 相關利益有了些根本變化。 農民越來越感到了土地資源的重要性。

一邊是三十年不變的土地政策, 另一邊是迫切需要土地的新增人口。 政策上的約束性和局限性, 讓農村出現了一些暫時無法調和的矛盾。

政策已經制定, 又不能朝令夕改, 失信於民。 面對這些問題, 國家也非常重視。 在不損害村裡其它成員的利益, 同時又不違反土地法的情況下, 又制定了一些相關措施來調解、緩和, 土地所帶來的一些矛盾和問題。

具體措施如下:

(1)依法把村預留的機動土地, 分給那些新增的無地人口。

(2)把不願種地的農民, 而且自願放棄土地承包權依法收回的土地, 分給無地人員。

(3)農民可以通過經濟手段, 依法扭轉土地經營權, 來獲得土地。

(4)逐步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把無地農民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之內, 以此來解決無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5)想盡一切辦法, 促使勞動力轉移, 以此來解決無地農民生活困難問題。

(6)完善農村征地補償制度;利用土地確權來調整和保障村集體成員的土地財產權。 想方設法從相關利益上來解決無地人員的問題。

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 沒了土地, 農民就沒了生活保障。 30年的承包權, 遙遙無期。 農民面對政策上“增人不增地 減人不減地”的規定, 有點無奈。 雖然在承包法上說的通, 但在情理上有點讓人難以接受。

只能在大方針不變的情況下,既不損害其他集體成員的土地權益,又不違法調整其他農民的承包土地的情況下,來解決無地農民的後顧之憂。穩定農村農業生產。

只能在大方針不變的情況下,既不損害其他集體成員的土地權益,又不違法調整其他農民的承包土地的情況下,來解決無地農民的後顧之憂。穩定農村農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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