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平面佈置主要介紹設備用房、人員密集場所、特殊場所和工業建築附屬用房的佈置。 本節是對設備用房佈置的講解, 包括鍋爐房、變壓器室佈置,
第一類 、鍋爐房、變壓器室佈置
燃煤、燃油或燃氣鍋爐、油浸電力變壓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壓電容器和多油開關等用房宜獨立建造。
1.燃油和燃氣鍋爐房、變壓器室應設置在首層或地下一層靠外牆部位, 但常(負)壓燃油、燃氣鍋爐可設置在地下二層, 當常(負)壓燃氣鍋爐距安全出口的距離大於6m 時, 可設置在屋頂上。 燃油鍋爐應採用丙類液體作燃料。 採用相對密度(與空氣密度的比值)大於等於0.75 的可燃氣體為燃料的鍋爐, 不得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室)內。
2.鍋爐房、變壓器室的門均應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牆開口部位的上方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的不燃燒體防火挑簷或高度不小於1.2m的窗檻牆 。
3.鍋爐房、變壓器室與其它部位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隔開。 在隔牆和樓板上不應開設洞口, 當必須在隔牆上開設門窗時, 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4.當鍋爐房內設置儲油間時, 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 且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 防火隔牆與鍋爐房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5.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隔開。
6.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麵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2008) 的有關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台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8.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9.應設置與鍋爐、油浸變壓器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10.燃氣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關於對燃油、燃氣鍋爐房通風要求的有關規定。
第二類 、柴油發電機房佈置
柴油發電機房佈置在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佈置在建築物的首層及地下一、二層,不應佈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發電機應採用丙類柴油作燃料。
2.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3.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3,且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間隔開; 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5.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第三類 、消防控制室佈置
消防控制室是建築物內防火、滅火設施的顯示控制中心,是撲救火災的指揮中心,是保障建築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應設在交通方便和發生火災後不易延燒的部位。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物內首層的靠外牆部位,亦可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一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隔牆和1.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路穿過。
4.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它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第四類 、消防設備用房佈置
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設備用房,如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防排煙機房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隔牆和1.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
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的樓層 ,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其疏散門應直通 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電梯機房應與普通電梯機房之間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隔牆分開,如開門,應設甲級防火門。
且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 防火隔牆與鍋爐房隔開,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5.變壓器室之間、變壓器室與配電室之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不燃燒體牆隔開。
6.油浸電力變壓器、多油開關室、高壓電容器室,應設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設施。油浸電力變壓器下麵應設置儲存變壓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儲油設施。
7.鍋爐的容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鍋爐房設計規範》(GB 50041-2008) 的有關規定。油浸電力變壓器的總容量不應大於1260kV▪A,單台容量不應大於630kV▪A。
8.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9.應設置與鍋爐、油浸變壓器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10.燃氣鍋爐房應設置防爆泄壓設施,燃氣、燃油鍋爐房應設置獨立的通風系統,並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關於對燃油、燃氣鍋爐房通風要求的有關規定。
第二類 、柴油發電機房佈置
柴油發電機房佈置在民用建築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宜佈置在建築物的首層及地下一、二層,不應佈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柴油發電機應採用丙類柴油作燃料。
2.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50h 的不燃燒體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3.機房內應設置儲油間,其總儲存量不應大於1m3,且儲油間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3.00h的防火隔牆與發電機間隔開; 當必須在防火牆上開門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
4.應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5.應設置與柴油發電機容量和建築規模相適應的滅火設施。
第三類 、消防控制室佈置
消防控制室是建築物內防火、滅火設施的顯示控制中心,是撲救火災的指揮中心,是保障建築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應設在交通方便和發生火災後不易延燒的部位。其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物內首層的靠外牆部位,亦可設置在建築物的地下一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隔牆和1.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嚴禁與消防控制室無關的電氣線路和管路穿過。
4.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它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工作的設備用房附近。
第四類 、消防設備用房佈置
附設在建築物內的消防設備用房,如固定滅火系統的設備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風空氣調節機房、防排煙機房等,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隔牆和1.50h 的樓板與其它部位隔開。
獨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水泵房,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或地下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於10m的樓層 ,消防水泵房設置在首層時,其疏散門宜直通室外,設置在地下層或樓層上時,其疏散門應直通 安全出口。
消防水泵房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電梯機房應與普通電梯機房之間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 的隔牆分開,如開門,應設甲級防火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