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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怎能說不公開就不公開

王先生是福建省福州市某村的村民, 在本村擁有自建房屋, 用於自住。 後來有身份不明的人士一直在王先生房屋周邊施工, 給王先生及其家人造成了嚴重的影響。 為了核實施工的合法性, 王先生在2016年12月14日以郵寄的方式向福清市城鄉規劃局遞交資訊公開申請書, 請求書面公開其房屋所在區域所在地塊上建設專案的相關檔和申報材料。 福清市城鄉規劃局於2016年12月15日簽收了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 但是卻未給予王先生要求公開的資訊, 也未給予答覆。

有京平拆遷律師的支持, 王先生當然不會輕易的忽視這個結果。

在京平宋金玉律師和李鄂陵律師的專業指導下, 王先生迅速作出反應, 向福州市城鄉規劃局提起行政覆議, 要求確認被申請人福清市城鄉規劃局行為違法, 並責令被申請人立即公開相關資訊。

但是福清市城鄉規劃局也不會善罷甘休, 他們辯稱, 其工作人員已經按規定在15個工作日內通知王先生來取材料, 並於2017年1月18日再次電話通知。

事實勝於雄辯, 福州市城鄉規劃局也詳細調查了福清市城鄉規劃局的答覆情況, 他們查明被申請人于2016年12月15日簽收了王先生的郵寄材料, 但沒有在法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覆, 公開有關的政府資訊。

《資訊公開條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

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 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 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資訊不存在的, 應當告知申請人, 對能夠確定該政府資訊的公開機關的, 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 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面對法律的明文規定和確鑿的證據, 福州市城鄉規劃局也支持了王先生的申請, 最終確認了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王先生作出書面答覆行為違法。

有人說, 覆議機關和被申請人就像父子關係, 他們也許會質疑兒子犯的錯, 父親會管嗎?現在事實擺在眼前,

我們不得不相信。 在法律的規定下, 覆議機關會依法糾正被申請人的錯誤, 給申請人一個公道!

所以京平律師也要提醒各位被拆遷戶, 遇到不公平的待遇, 一定要及時維權, 切不可怨天尤人, 耽誤維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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