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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山東:關於做好社會組織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做好社會組織稅務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 各全省性社會組織: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辦發〔2016〕46號)中“對於沒有在稅務機關登記的社會組織, 要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完成登記手續”等有關規定, 現就做好全省社會組織稅務登記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社會組織稅務登記工作。 凡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以下統稱社會組織),

按照現行規定須到當地國稅或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在民政部門已經取得賦有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書的社會組織, 稅務部門登記時以18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 各級民政部門應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協調配合, 統籌組織, 切實做好社會組織稅務登記管理相關工作。

二、推進社會組織“三證合一”稅務登記改革。 積極推動民政部門與稅務部門之間建立統一的信用資訊共用交換平臺, 實現登記資訊即時傳遞。 爭取于2017年底前省管社會組織參照“三證合一”完成稅務登記模式改革試點工作, 由民政部門發放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 賦予其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

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爭取市、縣兩級社會組織“三證合一”稅務登記改革於2018年6月前完成。

三、全面落實稅收優惠政策。 各級稅務部門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確認審批有關調整事項的通知》(財稅〔2015〕141號)和省財政廳、民政廳、編辦、國稅局、地稅局《關於培育發展社會組織的意見》(魯財購〔2015〕12號)等精神, 貫徹落實國家對社會組織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 享受優惠政策。

四、進一步加強監督管理。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資金財務等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將稅務登記情況列入社會組織年檢、評估等考核內容和事中事後監管抽查的重點事項。

各級稅務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組織非營利性的監督和檢查, 嚴格核查非營利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 依法取消稅收優惠資格。

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國家稅務局、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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