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試大綱相較於2016年大綱, 民法的變動最多, 刑事訴訟法、理論法、商經法也有部分變動, 民事訴訟法、刑法、三國法以及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則變動較少。 依據2017司法考試大綱檔及相關法律法規, 對各個部門法做如下解讀:
與2016年相比, 2017年民法部分做了較大變化, 考點較多, 需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民法總則部分
1.民法的基本原則方面, 新增考點“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則”、“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原則”, 注意違反基本原則的法律後果。
2.民事權利的類型和行使;民事權利的客體, 重點關注“物”的相關內容。
3.民事責任方面, 民事責任的分類、免責事由、優先適用問題是重點考查內容。
4.自然人一章, 刪除了公民的概念;胎兒利益的特殊保護(繼承和接受贈與方面), 異地監護的內容, 撤銷監護資格的申請人和撤銷人, 宣告失蹤的財產代管人, 宣告死亡的法律後果均是重要考點。
5.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法人的分類、組織機構和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組織的民事責任承擔是考點。
6.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已發生變化)和效力, 刪除了可變更的民事行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 刪掉了無權處分行為;意思表示的解釋方法需加以注意。
7.新增職務代理權, 注意代理權的濫用問題。
8.訴訟時效的概念、適用範圍(增加了物權請求權但有例外)、計算規則和終止事由是重要考點。
(二)合同法
主要是合同法分則部分新增了兩個司法解釋, 都比較重要: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3 號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設立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 號
民訴法的大綱考點變化不大, 只是幾個小考點的調整, 如新增保全的申請和裁定以及保全的擔保;重複起訴的識別標準;被告答辯;管轄權異議;小額案件審理的特別規定;選民資格案件等審理;支付令的送達;通知止付等。
刪除了公示催告程式;
刪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2008年12 月11 日)法發〔2008〕42 號
刑法今年的變化不大, 仍以傳統的理論考點為主。
(一)重點突出三個考點:
擴大解釋和類推適用的區分;打擊錯誤的處理;被害人承諾的成立條件。
(二)新增和刪除的法律法規
新增六個司法解釋: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16〕27號。
主要關注”未取得醫生職業資格的四種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法釋〔2016〕8號。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
主要關注金額變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號。
主要關注時間變化。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8號。
主要關注罪的定性問題。
刪除了兩個司法解釋:
1.《最髙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極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34 號)。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法釋〔2013〕15 號)。
刑訴的考點是重者恒重, 如管轄、辯護、強制措施、證據等, 有案例化考察的傾向, 考點重複率較高, 因此可以通過多研究真題把握考點。
(一)調整的知識點
1.辯護與代理;
2.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式有較多細節調整, 可著重把握。
(二)新增法律法規(新法必考)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法釋〔2016〕23 號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意見》(2016.7.20)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資料若干問題的規定》法發〔2016〕22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死刑覆核案件聽取辯護律師意見的辦法》法〔2014〕346 號
(一)調整的知識點
將“具體行政行為”改為“行政行為”, 此考點實質上是與2015年修正的行政訴訟法中將受案範圍從具體行政行為調整為行政行為是相一致的。 因此,考生還應注意複習2015年新法變化中未經考察的知識點。
(二)新增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0號
該解釋主要針對四種措施和兩種行為賠償:
四種措施: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違法採取保全措施;違法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執行錯誤。
兩種行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毆打、虐待他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
總體來說,理論法的變動不是很大。其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法制史沒有變化。法理、憲法及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有少量調整:
(一)法理
1.法的正式淵源,包括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法的現代化的三個標誌。
(二)憲法
1.新增”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主要關注宣誓人員的範圍,宣誓內容,拒絕宣誓的情形和後果及與澳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區別(澳門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2.新增“對地方人大代表對監督”。
(三)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1.檢察官職業道德概念新增“為民、擔當”。
2.新增公證制度與公證員職業道德的相關內容。
3.刪去了法官、檢察官的等級及法律援助機構。
4.新增兩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高檢發〔2016〕18 號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高檢發〔2016〕20 號
與2106年司考大綱相比,商經法新增了16個考點,刪除較多考點,主要體現在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中,智慧財產權法沒有變化,具體如下:
(一)公司法
1.新增“公司法的性質”和公司的分類中“封閉公司和開放公司”(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為劃分標準)。
2.新增“公司資本與公司資產”、“公司章程的特徵”、“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
3.新增“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制度”“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出資方式、出資程式、組織機構”等知識點。
(二)合夥企業法
1.新增“合夥的概念與類型”、“合夥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夥事務的執行規則”。
2.新增“表見普通合夥”,注意表見普通合夥的條件以及在此情形下有限合夥人的責任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無異。
(三)修改的法律法規
1.《企業所得稅法》(2017.2.24) (值得注意)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7.2)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16.9.3 修正),增加一條作為第15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6.11.7 修正)增加一條作為第25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16.9.3 修正)增加一條作為第23條。
三國法在內容上沒有實質的變化,主要是增加了三個法條:
1.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1993 年5 月9 日訂於海牙,1995年5 月1 日生效,中國於2005 年4 月27 日批准加入)
重點關注該公約的適用範圍、中央機關(我國是民政部)、程式條件等內容。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法釋〔2017〕4號
重點關注內地與香港特區的對接機構和期限,協助範圍以及費用承擔等問題。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4號
重點關注獨立保函的定義和性質,獨立保函欺詐的情形和救濟方式等內容。
因此,考生還應注意複習2015年新法變化中未經考察的知識點。(二)新增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0號
該解釋主要針對四種措施和兩種行為賠償:
四種措施: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違法採取保全措施;違法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執行錯誤。
兩種行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毆打、虐待他人;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法使用武器、警械。
總體來說,理論法的變動不是很大。其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法制史沒有變化。法理、憲法及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有少量調整:
(一)法理
1.法的正式淵源,包括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2.法的現代化的三個標誌。
(二)憲法
1.新增”香港特別行政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主要關注宣誓人員的範圍,宣誓內容,拒絕宣誓的情形和後果及與澳門公職人員就職宣誓的區別(澳門還必須宣誓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
2.新增“對地方人大代表對監督”。
(三)司法制度和法律職業道德
1.檢察官職業道德概念新增“為民、擔當”。
2.新增公證制度與公證員職業道德的相關內容。
3.刪去了法官、檢察官的等級及法律援助機構。
4.新增兩個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高檢發〔2016〕18 號
《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高檢發〔2016〕20 號
與2106年司考大綱相比,商經法新增了16個考點,刪除較多考點,主要體現在公司法與合夥企業法中,智慧財產權法沒有變化,具體如下:
(一)公司法
1.新增“公司法的性質”和公司的分類中“封閉公司和開放公司”(以公司股份轉讓方式為劃分標準)。
2.新增“公司資本與公司資產”、“公司章程的特徵”、“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
3.新增“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制度”“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徵、出資方式、出資程式、組織機構”等知識點。
(二)合夥企業法
1.新增“合夥的概念與類型”、“合夥的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合夥事務的執行規則”。
2.新增“表見普通合夥”,注意表見普通合夥的條件以及在此情形下有限合夥人的責任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無異。
(三)修改的法律法規
1.《企業所得稅法》(2017.2.24) (值得注意)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7.2)
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2016.9.3 修正),增加一條作為第15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2016.11.7 修正)增加一條作為第25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2016.9.3 修正)增加一條作為第23條。
三國法在內容上沒有實質的變化,主要是增加了三個法條:
1. 《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1993 年5 月9 日訂於海牙,1995年5 月1 日生效,中國於2005 年4 月27 日批准加入)
重點關注該公約的適用範圍、中央機關(我國是民政部)、程式條件等內容。
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提取證據的安排》法釋〔2017〕4號
重點關注內地與香港特區的對接機構和期限,協助範圍以及費用承擔等問題。
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4號
重點關注獨立保函的定義和性質,獨立保函欺詐的情形和救濟方式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