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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以問責“利器”倒逼責任落地

青羚網訊共和縣政府原副縣長譚玉貴因履行主體責任不力,對拆遷安置工作監管不到位,受到留黨察看一年和行政降級處分;門源回族土族自治縣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吳貴明等因單位出納挪用公款,對工作人員失教失管失察,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原副局長張維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月2日,省紀委再次通報五起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被問責的典型案例,持續釋放有責必問、問責必嚴,越往後執紀越嚴、處理越重的強烈信號,以強力問責追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責任落實,使管黨治黨從寬鬆軟走向嚴緊硬。

就在1個月前,省委通報了省司法廳原黨委、省監獄管理局黨委、省司法廳原紀委因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不力被調查問責的情況,在社會上引起強烈反響,起到了強有力的震懾和警示作用。

“加大監督執紀問責力度,對腐敗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發現多少查處多少,讓那些想搞腐敗的人斷了念頭、搞了腐敗的人付出代價,堅決打贏反腐敗這場正義之戰。 ”省委書記王國生在中共青海省十二屆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擲地有聲。 對“兩個責任”落實不力的組織和個人嚴肅問責,體現了省委堅決追責問責的鮮明態度和堅強決心。

黨的十八大以來,省委、省紀委把問責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利器,嚴格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辦法和“一案雙查”制度,把“兩個責任”落實不力、管黨治党不嚴等問題作為問責重點,既追究當事人責任,又倒查監管責任和領導責任,以強力問責推動全面從嚴治黨不斷走向深入。

兩年前,省紀委和檢察機關相繼查處了格爾木市8名黨員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 時任格爾木市委書記、紀委書記因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到位,對班子成員疏于教育管理和監督,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014年10月,省紀委對木裡煤田存在的違規開採現象負有直接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的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天峻縣、省直有關部門負責人分別進行了問責追究,海西州原常委、柴達木迴圈經濟試驗區党工委原常務副書記、管委會原常務副主任受到行政記過處分。

2012年,青海能源公司發生下屬企業人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直接責任的青海能源公司原總經理、分管副總經理韓富彪、平震宇,原資產財務部負責人分別受到黨紀處分和問責處理,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被誡勉談話。

……

2016年,全省對管黨治黨責任不力的23件問題進行了責任追究,問責處理37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11人。

截至目前,全省紀檢監察機關對“兩個責任”落實不力等86件問題197人進行了責任追究。 其中,州廳級幹部6人,縣處級幹部37人,鄉科級及其他幹部154人。

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我省針對管黨治黨不力,黨風廉政建設弱化,地區和單位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嚴肅追究了相關人員的責任。

針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21條措施,發生違規違紀問題的,嚴肅責任追究。 針對嚴重侵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加大問責力度,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出臺以來,全省上下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學習,在此基礎上認真貫徹執行,抓住關鍵少數,層層壓實責任。 去年底,省委出臺了《青海省貫徹〈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出党的領導弱化、党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不扎實,沒有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四種形態”落實不到位等24種問責情形,並規範了問責方式和問責程式。

青海生態地位極其重要。 去年8月,《青海省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試行)》正式印發實施,這意味著青海黨政領導幹部在與生態環境有關的工作中,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無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退休都將被追責。 這也是我省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傳導責任壓力的有力舉措。

“要加大問責力度,推動各級黨組織落實管黨治黨責任。 ”省委常委、省紀委書記多傑熱旦在中共青海省十二屆紀委第六次全體會議上再次強調。 省委、省紀委和全省各級黨組織言出紀隨,保持監督執紀問責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尺度不松,進一步壓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 通過嚴肅追究責任,倒逼責任落實,近年來基層黨員領導幹部管党治黨的主動性、自覺性有了明顯提高。

通過嚴肅追究責任,倒逼責任落實,近年來基層黨員領導幹部管党治黨的主動性、自覺性有了明顯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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