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正文

[民法總則必修課]非營利法人設紅線:專款專用 善款善用

央廣網北京3月19日消息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導, 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民法總則, 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部民法典中的“統領”, 明確了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義務, 規定了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 民法總則對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的基本分類和特別法人的規定, 被認為是重要的突破和創新。

村委會簽合同有效嗎?

案例:“大家好, 我是代表每一個普通民眾的大民。 今天一早, 就接到了在老家當村長的舅舅的電話, 說村子裡要架橋修路, 正跟施工方談合同的事兒。

可這合同, 蓋誰的章呢?總不能蓋舅舅自己的吧?蓋村委會的章, 施工方又有顧慮, 說村委會名義簽的合同能作數麼?”

湖南省法律顧問秦希燕律師分析, 施工方的顧慮是有原因的。 原來, 村委會這樣的機構沒有法人地位, 沒有法律人格, 在市場經濟上, 它簽訂的東西是無效的。

民法總則第九十六條:“本節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為特別法人。 ”

另外還有規定:“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 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

架橋修路, 這事應該屬於村委會職能吧?中國商法學研究會會長趙旭東教授指出, 村民是一個群體概念,

不是一個主體, 是個人。 但這個活動又代表了整個村子, 就需要一個法律上的主體作為合同當事人出現, 這時候, 村民委員會就擔當了這個角色。

趙教授說, 居委會、村委會有了特別法人資格後, 還擁有了獨立開展經營業務、開銀行帳號、申請貸款等權利, 打官司也可以獨立做原告和被告了。 總之一句話, 以前辦不了的事, 如今都能辦了。

趙旭東說:“以往的問題是, 居民委員會是一個什麼樣的組織?是一個法律主體嗎?有權簽訂合同嗎?簽訂的有效嗎?以後打官司的時候, 能作為原告或被告嗎?現在有了這樣一個特殊主體規定, 就有了一個完整的主體身份, 就可以參加各種民事活動。 ”

醫院做慈善, 與賺錢矛盾麼?

阿義的委屈, 民法總則裡有沒有給個說法?據民法總則第七十六條規定:“以取得利潤並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 為營利法人。 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

這樣看來, 阿義的醫院屬於民法總則說的營利法人, 做慈善沒有錯, 正常營利也沒有錯。 對此, 趙旭東教授表示, 只要是以營利為目的, 掙的錢最終是要分配給投資者、成員, 它就屬於營利法人, 就不以他是辦學還是醫院這樣的具體活動來劃分, 這會對很多民辦社會組織, 醫院、學校、文化團體, 提供合法的法律形式, 可以正大光明地從事營利性活動, 會促進這些領域的社會事業發展。

我的捐款去哪兒了?

“今天單位組織捐款,

我跟老婆申請了200元錢。 老婆非要追問, 這錢捐給誰了?幹嘛用?我只知道, 是捐款給一家基金會, 至於這基金會拿著錢幹什麼了?我還真答不上來。 基金會肯定屬於非營利機構, 除了用於慈善, 這錢它還能用到別的地方去?我查查民法總則有沒有相關規定。 ”

民法總則第九十四條:“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 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

民法總則還規定, 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終止時, 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

這意思就是, 捐的錢幹啥了, 捐款人有權知道有權查, 而且即使以後這個基金會不辦了,

也得把捐款用於慈善、公益。

趙教授指出, 這民法總則裡寫的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 區別很大。 不僅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不一樣, 連交的稅都不一樣。 所以, 對於非營利法人有著嚴格要求, 善款善用, 專款專用, 這就是專為非營利法人設定的紅線。

趙旭東說:“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 他就不能追求營利性目的, 如果有獲利, 賺了錢, 只能用於公益性活動, 不能分配給成員或者投資者或者創辦人。 紅十字會是一個典型的非營利性法人, 屬於公益組織或捐助法人, 只能從事公益性社會活動, 不能進行營利活動。 ”

同類文章
Next Article
喜欢就按个赞吧!!!
点击关闭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