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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覆議決定因違反法定程式被撤銷 原行政行為應作如何處理

2015年10月15日, 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華某某不符合工傷認定的結論, 華某某不服提起行政覆議。 2016年2月28日, 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覆議決定書,

維持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 華某某向人民法院院提起行政訴訟, 要求撤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覆議決定書》和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某市人民政府在受理華某某提交的行政覆議申請後, 因案情複雜需延長覆議期限, 但其未將延長期限的通知告知華某某, 其違反了法定程式, 故其行政覆議程式違法, 應予撤銷。 因某市人民政府的覆議決定應予撤銷, 故華某某訴求撤銷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應予以駁回, 待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新的行政行為後再行主張。

律師點評:

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 對覆議機關維持原行政行為的, 人民法院應當在審查原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同時, 一併審查覆議程式的合法性。

依據《行政覆議法》, 行政覆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覆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 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覆議決定的, 經行政覆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 可以適當延長, 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本案中, 由於行政覆議決定存在違法法定程式問題, 因該覆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部分合法並具有執行力, 故因判決駁回華某某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的同時,

確認行政覆議行政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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