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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所及合夥人王雲成等遭罰 為康華農業案出具虛假審計報告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虛假審計報告

經查,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為步森股份與康華農業重大資產重組出具康華農業2011年、2012年、2013年和2014年1月至4月(以下簡稱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報告,

在審計過程中未勤勉盡責, 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本案中, 立信所審計未發現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錯報總體情況, 康華農業2011年虛增銀行存款163,948,934.5元, 2012年虛增銀行存款309,704,967.33元, 2013年虛增銀行存款418,598,990.8元, 2014年1月至4月虛增銀行存款498,034,904.17元。

第二, 立信所虛構核實函證對象收件位址的審計程式, 未能發現康華農業銷售收入、應收賬款造假的事實。 未遵守《中國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第1號—職業道德基本原則》規定的誠信、客觀原則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312號—函證》第十四條的規定, 導致未能發現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虛構對萬里種業銷售收入12,068,133元、12,008,957.8元、12,203,897元、9,579,332元;2012年、2013年虛構應收萬里種業款項889,915元、776,000元;2012年、2013年虛構應收金稻穀款項1,762,182元、2,007,900元。


立信所合夥人王雲成(左一)涉案

第三, 立信所未實施恰當的審計程式, 未能發現康華農業銀行(601288,股吧)存款造假的事實。 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等規定, 導致未能發現康華農業2011年虛增銀行存款163,948,934.5元,

2012年虛增銀行存款309,704,967.33元, 2013年虛增銀行存款418,598,990.8元, 2014年1月至4月虛增銀行存款498,034,904.17元。

第四, 立信所審計工作底稿《與前任會計師的溝通記錄》記載, 2014年6月12日, 立信所簽字註冊會計師王雲成、肖常和就重大資產重組中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與康華農業前任致同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致同所)簽字註冊會計師鄧某、李某琦, 在致同所辦公室進行了溝通。 經核查, 《與前任會計師的溝通記錄》系補編, 前後任註冊會計師沒有真正進行過溝通。 立信所虛構了與康華農業前任註冊會計師溝通的審計程式。 立信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1153號—前任註冊會計師和後任註冊會計師的溝通》第七條的規定。

此外, 立信所對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發表了標準無保留意見, 對康華農業三年又一期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收費45萬元。

證監會指出,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違反了《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依據的檔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 已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 所製作、出具的檔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簽字註冊會計師王雲成、肖常和是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立信所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 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 證監會決定沒收立信所業務收入45萬元, 並處以45萬元罰款;對王雲成、肖常和給予警告, 並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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