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 儘管我國法律禁止就業性別歧視,但在實際中,這道無形的門檻一直存在,尤其在全面二孩政策實施後。 企業人力主管自曝招聘潛規則:原則上不招生育一孩女性,二孩媽媽被認為“沒有精力工作”。
不招生育一孩女性, 就是就業性別歧視, 違背了《就業促進法》和《勞動法》之規定。 如《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就業, 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26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仲介機構從事職業仲介活動, 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 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
雖然在這個法治社會裡, 企業不想違法, 不想歧視女性, 但女性懷孕、生孩子、休產假等導致人手不足, 不僅讓企業感到很麻煩, 而且要付出一定成本, 所以, 為規避違法, 一些企業公開“只招男性”, 這已經成為了“明規則”。 甚至有的企業為甩掉懷孕的女員工的麻煩,
當然, 對搞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 應該依法打擊, 甚至像美國那樣, 成立公平就業委員會,
問題是, 當就業性別歧視成為一種社會現象時, 僅依法打擊還不夠, 還必須面對現實, 考慮到用人單位難以承擔的生育, 從頂層設計, 建立科學、合理的生育保險制度入手, 對招聘女性的用人單位按人給予一定的生育補助, 合理分擔生育成本, 來降低企業的用工成本, 鼓勵企業多招聘女性勞動者, 不歧視女性。 甚至學俄羅斯的做法, 由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給予休產假的婦女40%的工薪補貼,
(中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