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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者受損,誰來追償?

日前, 公安部官網發佈關於《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稿)》, 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包括一系列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權益保護條款,

包括對於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康復費等因見義勇為引起的合理費用, 應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 (3月18日《新京報》)

這個意見稿考慮到了見義勇為的更多細節, 也考慮到了公平公正。 如果見義勇為者因為其行為而帶來身心和財務上的損害由自己承擔, 儘管政府部門給予相應的獎勵和待遇, 但仍然可能會使得一部分人對需要救助者猶豫不決望而卻步。 這既有悖於國家鼓勵見義勇為的要求, 也有悖於公平原則。 而由加害人、責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擔合理費用, 就基本解決了見義勇為者的後顧之憂, 同時對加害人形成震懾, 對責任人強化自律, 對受害人要道德自覺,

如此一來, 就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犧牲和損失。 與以前相比, 這是一大進步。

3月15日公佈, 將於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涉及“見義勇為”的條文中規定,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 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這解決了不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的問題。 那麼, 見義勇為者受損的費用如果由見義勇為者個人去追償, 這可能要付出不少時間成本和資金成本。 怎樣讓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汗, 就需要有相應的機構作為見義勇為者的代理人, 無償的為他們的損失進行追償。

目前, 我國的律師援助制度運行的比較好, 這是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

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由於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每年都有相應的法律援助任務, 鑒於見義勇為者追償損失遇到的困境, 把為見義勇為者追償損失交給法律援助來兜底, 應該說是切實可行的。 比如, 5年來浙江共有92人獲“見義勇為”稱號。 說明這部分人數量並不多, 法律援助完全能夠承擔起這一任務。

見義勇為者的義舉, 從另一個角度來說, 也是對相關部門工作的支持和幫助, 其損失先由相關部門負責墊付應是應有之義, 在此基礎上, 再由法律援助兜底追償, 也就打通了見義勇為者後顧之憂的“最後一公里”。

(中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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