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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慧儀與被告郭川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4民初9490號

郭川逢:

本院受理的原告劉慧儀與被告郭川逢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 已經審理終結。 因你們下落不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6)粵0114民初9490號民事判決書。 該判決書的判決內容如下:一、解除原告劉慧儀與被告郭川逢於2014年5月1日簽訂的《租賃協議》;二、原告劉慧儀收取的被告郭川逢50000元保證金不予退還;三、被告郭川逢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慧儀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租金530469元;四、被告郭川逢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慧儀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15日的租金的滯納金8064.93元;五、駁回原告劉慧儀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790元, 由被告郭川逢負擔。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 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逾期不上訴, 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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