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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萬存銀行變2000,這起奇葩案例給你3個提醒

案例分享▼

馮先生1997年在銀行存入45萬元, 當年取了20萬後便沒有再存取款, 15年後他到銀行取款時卻發現銀行卡裡只剩下2000多塊錢利息。 在與銀行交涉多次沒有結果後, 馮先生將銀行起訴到法院, 要求返還其活期儲蓄帳戶餘額25萬元並支付利息。 近日, 北京二中院對該案二審宣判, 銀行被判賠償25萬元存款及利息。

近日這一“奇葩”案例可是引起社會上不少的關注

在咱們普通百姓心裡

錢存進銀行是最有保障的

怎麼會越存越少呢?

今天隨小記就帶大家回溯事件原委

講講如何保障我們存在銀行的財產安全!

25萬存款15年後驚變2000元?

馮先生表示▼

1997年4月, 他在某銀行辦了活期儲蓄存摺帳戶, 並存款45萬元, 當月, 他從活期儲蓄帳戶中取款20萬元後, 便再沒有進行任何存取款業務。 15年後, 馮先生到某銀行取款時卻被告知他的活期儲蓄帳戶餘額僅有利息2000余元, 馮先生與銀行就此事進行了交涉,

但一直沒有結果。 無奈之下, 馮先生將銀行起訴到法院, 要求返還活期儲蓄帳戶餘額25萬元並支付利息。

涉事銀行回應表示▼

馮先生的活期儲蓄帳戶是憑密帳戶, 該帳戶進行過新舊帳戶的變更, 銀行已為馮先生更換新的帳戶, 馮先生現在持有的存摺對應之前的舊帳戶, 該舊帳戶並不是有效帳戶, 涉案存摺也不是有效存摺。 銀行系統顯示, 馮先生的帳戶在1997年9月3日曾經發生一筆25萬元的取款記錄, 由此可以確認馮先生已經支取了帳戶內的款項。

銀行稱記帳憑證僅保管15年

涉事銀行表示, 我國於2000年4月1日發佈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規定並進行了廣泛宣傳, 而馮先生從2000年起至今始終沒有對他的帳戶進行實名制認定,

銀行無法核實馮先生的帳戶資訊。

另外, 根據個人銀行結算帳戶管理協議的規定, 馮先生須定期與銀行核對賬務, 但他卻沒有與銀行核對, 銀行記帳憑證的保管期限僅為15年, 馮先生帳戶的相關憑證已銷毀, 馮先生存在過錯。

銀行方面認為, 由於當時沒有實行帳戶實名制規定, 因此對於馮先生持有的存摺, 銀行方面沒有辦法確認其有效性。 另外, 帳戶明細顯示馮先生帳戶裡的存款已經支取完畢。 根據系統查詢記錄, 馮先生的帳戶于1997年9月3日發生一筆25萬元取款記錄, 馮先生該筆存款已經完成支取。 考慮到馮先生持有帳戶時間較長, 可能存在交易記錄沒有列印到存摺內頁的實際情況。

但是按銀行的說法款項已經全部取走,

那2000餘元的利息又是如何產生呢?

馮先生則堅稱他在1997年9月3日沒有取款25萬元, 如果當時他取了錢, 則帳戶內按照當時的利率標準至今不可能產生2000餘元的利息。 銀行方面則認為帳戶中剩下的2000餘元利息是之前產生的, 且一直在增加。

法院判令銀行賠償25萬本息

對此, 一審法院認為, 馮先生在銀行辦理涉案活期儲蓄存摺, 雙方之間因此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儲蓄存款合同關係。 馮先生作為存摺持有人, 將自有資金存入涉案存摺帳戶, 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 有保障馮先生存摺帳戶內存款安全的合同義務。 現銀行對涉案存摺帳戶內款項的丟失沒有盡到謹慎審查的義務, 致使馮先生的權益受到損害,

在沒有證據證明馮先生存在過錯的情況下, 銀行應承擔賠償原告存摺內資金損失的責任。

一審法院判定賠償馮先生存摺帳戶存款損失25萬元並支付利息。 銀行隨後提起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 馮先生持有的存摺原件顯示尚有存款25萬元, 現在僅剩下2000多元, 雖然銀行方面稱25萬元已於1997年9月3日取出, 但銀行方面並沒有提交相關證據證明, 因此銀行方面應承擔賠償馮先生帳戶存款損失的責任。 最終, 二中院駁回銀行上訴, 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央視財經

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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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案例陳訴我們不去評判孰是孰非, 也不必過多猜測錢去哪了?但是值得借鑒關係到我們切身利益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點:

➊如果我們在銀行有存款, 那要定期與銀行進行賬務核對。不同的銀行、不同等級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同,一般銀行記帳憑證的保管期限最短是15年。

➋在銀行發生的任何一筆財務流水存根務必要保留好,以免意外發生時作為保護財

產安全的憑證。

➌提高財產安全意識!不要認為存在銀行就是萬無一失。

就在今天財新網報導出民生銀行30億理財“飛單”案件

在之前我們也科普過,銀行存在代賣理財產品的情況,具體表現為有一些銀行員工為了賺取差價,私自向顧客出售協力廠商機構的產品,比如信託、保險等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雖說這類產品並不代表高風險,但風險卻要比銀行自營的高得多,一旦出了問題,銀行往往會認為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拒不承擔相關責任,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飛單”事件。

那要定期與銀行進行賬務核對。不同的銀行、不同等級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同,一般銀行記帳憑證的保管期限最短是15年。

➋在銀行發生的任何一筆財務流水存根務必要保留好,以免意外發生時作為保護財

產安全的憑證。

➌提高財產安全意識!不要認為存在銀行就是萬無一失。

就在今天財新網報導出民生銀行30億理財“飛單”案件

在之前我們也科普過,銀行存在代賣理財產品的情況,具體表現為有一些銀行員工為了賺取差價,私自向顧客出售協力廠商機構的產品,比如信託、保險等公司發行的理財產品,雖說這類產品並不代表高風險,但風險卻要比銀行自營的高得多,一旦出了問題,銀行往往會認為這是員工的個人行為,拒不承擔相關責任,這就是我們常說的“飛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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