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中組部、人社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公務員局聯合印發《關於規範公務員辭去公職後從業行為的意見》, 意見對公務員辭職的去向進行的細節性和具體性約束。
其中, 縣處級以上及領導班子成員, 辭職後後3年內, 不得接受原任職務管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仲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 個人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縣處級以下及非領導班子成員, 辭職後2年內, 不得接受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仲介機構或其他營利性組織的聘任, 個人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為保證制度的順利實施, 檔規定了具體的懲罰措施。 這無疑給公務員辭職套上了“緊箍咒”。
根據國家公務員局公佈的相關資料, 2015年有近1.2萬公務員辭去公職, 預計每年辭職人數不會有太大波動, 約占整個公務員隊伍的0.2%。 數量雖然龐大, 但辭職率可謂是真不高。 那麼這些離職的公務員都去哪兒了?
筆者所在的單位為建設口行政單位, 曾有兩位元副局長先後離職, 一位去了國企房地產企業當副總, 一位去了私企房地產企業。 但是在檔出臺後, 上述行為,
根據網上搜索得到的資訊, 房地產企業開發一個專案, 需要與國土、發改、規劃、建設、地震、工商等數十個部門打交道, 幾乎涉及到了所有政府部門。 而房地產企業熱衷於高新雇傭離職的政府領導, 無疑是看中了他們的權力餘熱及他們的“政治資源”。
而對於公務員來說, 到管轄區域或業務範圍的企業“二次就業”, 曾經也是他們的最佳選擇。 一來與轄區或業務範圍內的企業交往較多, 關係密切;二來因為業務相關, 所以能夠很快適應工作崗位。 但是, 這也容易產生所謂的“期權腐敗”現象, 離職公務員利用權力的余溫, 為企業行使便利。
新規的出臺, 建立起了權力監督的跟蹤機制, 限制了具體人員, 明確了具體時間, 能夠用制度遏制“期權腐敗”現象的發生。
不過,
筆者也認為,
新規的出臺,
可能也會打消很多有辭職想法的公務員的辭職念頭,
畢竟他們二次就業的選項變少了,
辭職的風險也就大了。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
國家培養一位元領導班子成員,
一般需要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新規的出臺,
對於保持領導班子成員的穩定性,
也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