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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單車惹上首起索賠官司 騎車人稱“小黃車”刹車失靈至己摔傷

2017年3月19日訊, 31歲的馮先生租用ofo共用單車, 在下坡騎行時摔傷。 馮先生認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車輛刹車失靈, 遂將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索賠醫療費等2萬元。 記者上午從朝陽法院獲悉, 該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共用單車惹上首起索賠官司 甘南 攝

馮先生向法院起訴稱, 今年1月28日21時左右, 他從地鐵八通線中國傳媒大學站出站, 通過手機掃碼租用了拜克洛克公司投放運營的ofo共用單車。 在騎行不到100米處遇到下坡, 結果自行車刹車突然失靈, 導致他連人帶車失控摔倒。

據馮先生回憶, 當時其面部著地, 牙齒當場折斷5顆、缺損1顆, 唇部、面部均受傷嚴重, 經診斷為上下唇內外及面部挫裂傷, 鼻樑骨折。 馮先生認為, 拜克洛克公司投放的產品應經國家有關部門許可, 應保證產品不存在品質缺陷和安全隱患, 運營過程中亦應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

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 為此, 馮先生將拜克洛克公司訴至法院, 要求該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後續治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2萬元。

隨著這起案件被朝陽法院受理, 騎共用單車發生意外的責任承擔問題也將受到關注。

一位元律師告訴記者, 市民註冊共用單車帳號後, 交納押金支付費用, 掃描二維碼騎行共用單車的行為, 是在事實上形成一種租賃關係。 共用單車企業作為出租方, 應當提供品質合格的產品, 盡到審慎、善良管理及維護保養的義務。 同時有應當向單車的租用者針對租車的注意事項、安全騎行事項等進行告知與提醒的責任。

若是共用單車經過權威部門的司法鑒定予以確認確屬存在產品缺陷,

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是被其他人撞傷, 屬於交通事故的, 按相應交通事故程式來處理。

當然, 若騎行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身體損害的, 應當及時報警, 對現場進行拍照取證, 並對所騎行的共用單車進行保存, 方便事後的鑒定和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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