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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訴廳負責人接受採訪 披露於歡案檢察機關調查詳情

新華社北京5月28日電 2017年3月26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山東聊城市於歡故意傷害案對外發佈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此高度重視, 已派員赴山東閱卷並聽取山東省檢察機關彙報, 正在對案件事實、證據進行全面審查。 對於歡的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防衛過當還是故意傷害, 將依法予以審查認定;對媒體反映的員警在此案執法過程中是否存在失職瀆職行為, 將依法調查處理。

5月26日,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公佈於歡案處警民警調查結果。 5月27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案,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 法庭審理結束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和建議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對於歡案件的調查工作情況。

答:山東聊城於歡故意傷害案引發輿論廣泛關注後, 最高人民檢察院高度重視, 第一時間派出工作組趕赴山東開展調查工作, 並向社會作出回應。

自3月26日以來, 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組會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專案組, 先後赴冠縣、聊城、濟南等地, 重點開展了以下調查工作。 一是聽取了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和聊城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彙報, 審閱了全部卷宗材料。 二是實地查看案發現場。

通過測量現場距離、繪製現場示意圖、訪問在場人員等方式, 盡可能還原案發時當事人所處位置, 為準確認定事實、界定責任奠定基礎。 三是覆核主要證據。 圍繞案件事實和輿論關注焦點, 提審上訴人於歡2次、覆核主要證人19人、調取重要書證50餘份, 進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實。 四是核查關聯案件。 對輿論同時關注的吳學占等人涉黑、蘇銀霞等人涉嫌集資詐騙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 工作組聽取了辦案單位的彙報, 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 並已責成山東檢察機關會同公安機關認真調查, 依法處理。 五是組織專家論證。 最高人民檢察院兩次召開專家論證會, 對於歡案涉及的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論證, 聽取意見和建議。

二審開庭, 檢察官充分闡述了最高檢調查組和山東省檢察院研究的共同意見

記者:在庭審中檢察機關是如何認定于歡行為性質的?

答: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認為, 山東省聊城市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情節不全面, 對於案件起因、雙方矛盾激化過程和討債人員的具體侵害行為, 一審認定有遺漏;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 起訴書和一審判決書對此均未予認定, 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 應當通過第二審程式依法予以糾正。 5月27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於歡故意傷害案, 檢察官在法庭上充分闡述了檢察機關的意見, 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組和山東省人民檢察院研究的共同意見。

首先, 從防衛意圖看, 於歡的捅刺行為是為了保護本人及其母親合法的權益而實施的。 為了保護合法的權益, 這是正當防衛的目的性條件。 合法的權益, 並不限於生命健康, 還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其他合法權益。 本案中, 於歡在認識到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到嚴重不法侵害、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 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的行為, 正是為了保護自己和母親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身安全等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

一審判決書認為, “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經出警、其生命健康權被侵犯的現實危險性較小”, 這一法律評價雖關注到生命健康權, 但忽視了對於歡及其母親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合法權益的保護, 是對正當防衛保護物件的錯誤理解。

第二, 從防衛起因看, 本案存在持續性、複合性、嚴重性的現實不法侵害。 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才能實施防衛, 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 這裡的不法侵害, 既可以是犯罪行為, 也可以是一般違法行為, 包括對非法拘禁, 公民可以進行防衛。 本案中, 杜志浩等人並不是蘇銀霞高利貸借款的直接債權人, 而是被趙榮榮糾集前去違法討債。 對討債一方的不法侵害行為, 必須整體把握。 在案證據證實,討債方存在持續進行的嚴重不法侵害行為,按時間順序可分三個階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趙榮榮等人非法侵入於歡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將於歡住宅家電等物品搬運至源大公司堆放,吳學占將蘇銀霞頭部強行按入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當晚民警處警,討債方採取盯守、圍困等行為限制剝奪于歡、蘇銀霞人身自由,實施辱駡、脫褲暴露下體在蘇銀霞面前擺動侮辱等嚴重侵害于歡、蘇銀霞人格尊嚴的行為,採用扇拍於歡面頰、揪抓於歡頭髮、按壓於歡不准起身等行為侵害於歡人身權利,收走于歡、蘇銀霞的手機,阻斷其與外界的聯繫,在源大公司辦公樓門廳前燒烤飲酒擾亂企業生產秩序;三是從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至於歡持刀捅刺之前,討債方持續阻止于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強迫於歡坐下,並將於歡推搡至接待室東南角。這三個階段的多種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持續性且不斷升級,已經涉嫌非法拘禁違法犯罪和對人身的侵害行為。面對這些嚴重的不法侵害行為,於歡為了制止這些不法侵害,反擊圍在其身邊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衛的前提。聊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沒有認定作為防衛起因,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認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錯誤的。

第三,從防衛時間看,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適時,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性條件。本案中,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是案件的轉捩點。民警處警本應使事態緩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證據證實,杜志浩一方對於歡的不法侵害行為,沒有因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進一步升級。在蘇銀霞、於歡急於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杜志浩一方為不讓於歡離開,對於歡又實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強制行為,並將於歡強制推搡到接待室的東南角,使於歡處於更加孤立無援的狀態。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時,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不僅存在,而且不斷累積升高,於歡面對的境況更加危險。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為將會更加嚴重。於歡在持刀發出警告無效後,捅刺了圍在身邊的人。一審判決書認定“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顯然是對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錯誤的判斷,這也是在認定事實不全面情況下得出的錯誤認定。

第四,從防衛對象看,於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防衛行為,這是正當防衛的物件性條件。這裡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實施者和共犯。本案中,於歡持刀捅刺的對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四人。在案證據證實,這四人均屬於參與違法討債、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為人,杜志浩還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實施了污穢語言辱駡和暴露陰部、扇拍於歡面部等嚴重侮辱行為。雖然目前沒有證據證實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三人對於歡母子有言語侮辱和暴力毆打行為,但他們圍擋在於歡身邊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後仍然沒有走開,同樣限制了於歡的人身自由,於歡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第五,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的適度性條件,也是區分防衛適當與防衛過當的重要標準。衡量必要限度時必須結合不法侵害的行為性質、行為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進行綜合考量,既不能簡單以結果論,也不能一出現死傷結果就認定是防衛過當。本案中,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採取的反制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傷亡後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首先,於歡不具備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其適用前提是防衛人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實施防衛行為。本案中,雖然於歡母子的人身自由權遭受限制乃至剝奪、人格尊嚴權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體健康權遭受輕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後均未遭遇任何針對生命權嚴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其所採取的防衛行為是否正當,不得適用特殊防衛阻卻刑事責任的法定評判標準。其次,本案屬於違法逼債激發的防衛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錢要回,手段相對克制,沒有暴力毆打於歡母子的意思和行為;討債一方上前向民警反映情況,民警聽取情況並給副班民警打電話,通報“現場很多要賬的,雙方說的不一樣,挺亂的”,通話記錄和相關證據證實,副班民警表示馬上開車過來增援。民警再次安排輔警“給裡面的人說不能打架”。22點23分許,處警民警進入警車商量要不要給領導打電話,商量的結果是先不打,約40秒後處警人員下車往室內走,源大公司兩名員工(仍不是報警人)繼續向民警反映情況。22點25分許,接待室突然傳出吵鬧聲,民警聞訊跑進室內,發現有人受傷、於歡手裡拿著刀,民警立刻將刀收繳、將於歡控制住,同時安排打120電話,傷者同伴表示開他們自己車去醫院更快。民警隨後對現場及證據做了保護和固定。22點35分許,副班民警帶2名輔警趕到現場。副班民警是從家中趕過來的,大約在接到電話12分鐘左右,這個速度也是比較快的。另外,公司廠區監控錄影顯示,警車到達現場後未再有任何移動。

檢察機關調查認為,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按照公安機關相關工作程式迅速開展了處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的問題。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怠忽職守罪,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已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了黨政紀處分。

在案證據證實,討債方存在持續進行的嚴重不法侵害行為,按時間順序可分三個階段:一是2016年4月1日趙榮榮等人非法侵入於歡家住宅,4月13日擅自將於歡住宅家電等物品搬運至源大公司堆放,吳學占將蘇銀霞頭部強行按入馬桶;二是2016年4月14日下午至當晚民警處警,討債方採取盯守、圍困等行為限制剝奪于歡、蘇銀霞人身自由,實施辱駡、脫褲暴露下體在蘇銀霞面前擺動侮辱等嚴重侵害于歡、蘇銀霞人格尊嚴的行為,採用扇拍於歡面頰、揪抓於歡頭髮、按壓於歡不准起身等行為侵害於歡人身權利,收走于歡、蘇銀霞的手機,阻斷其與外界的聯繫,在源大公司辦公樓門廳前燒烤飲酒擾亂企業生產秩序;三是從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至於歡持刀捅刺之前,討債方持續阻止于歡、蘇銀霞離開接待室,強迫於歡坐下,並將於歡推搡至接待室東南角。這三個階段的多種不法侵害行為,具有持續性且不斷升級,已經涉嫌非法拘禁違法犯罪和對人身的侵害行為。面對這些嚴重的不法侵害行為,於歡為了制止這些不法侵害,反擊圍在其身邊正在實施不法侵害的加害人,完全具有防衛的前提。聊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沒有認定作為防衛起因,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認為“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是錯誤的。

第三,從防衛時間看,于歡的行為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施的。防衛適時,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性條件。本案中,處警民警離開接待室是案件的轉捩點。民警處警本應使事態緩和,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但在案證據證實,杜志浩一方對於歡的不法侵害行為,沒有因為民警出警得到控制和停止,相反又進一步升級。在蘇銀霞、於歡急於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時,杜志浩一方為不讓於歡離開,對於歡又實施了勒脖子、按肩膀等強制行為,並將於歡強制推搡到接待室的東南角,使於歡處於更加孤立無援的狀態。于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人時,不法侵害的現實危險性不僅存在,而且不斷累積升高,於歡面對的境況更加危險。如果他不持刀制止杜志浩一方的不法侵害,他遭受的侵害行為將會更加嚴重。於歡在持刀發出警告無效後,捅刺了圍在身邊的人。一審判決書認定“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顯然是對矛盾激化的原因作出了錯誤的判斷,這也是在認定事實不全面情況下得出的錯誤認定。

第四,從防衛對象看,於歡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的反擊。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施防衛行為,這是正當防衛的物件性條件。這裡的不法侵害人本人,是指不法侵害的實施者和共犯。本案中,於歡持刀捅刺的對象,包括了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四人。在案證據證實,這四人均屬於參與違法討債、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的共同行為人,杜志浩還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實施了污穢語言辱駡和暴露陰部、扇拍於歡面部等嚴重侮辱行為。雖然目前沒有證據證實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三人對於歡母子有言語侮辱和暴力毆打行為,但他們圍擋在於歡身邊且在杜志浩被捅刺後仍然沒有走開,同樣限制了於歡的人身自由,於歡為制止不法侵害而捅刺的四人,均是不法侵害人。

第五,從防衛結果看,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衛的適度性條件,也是區分防衛適當與防衛過當的重要標準。衡量必要限度時必須結合不法侵害的行為性質、行為強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等進行綜合考量,既不能簡單以結果論,也不能一出現死傷結果就認定是防衛過當。本案中,于歡的行為具有防衛的性質,採取的反制行為明顯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傷亡後果,應當認定為防衛過當。首先,於歡不具備特殊防衛的前提條件。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特殊防衛,其適用前提是防衛人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加害人而實施防衛行為。本案中,雖然於歡母子的人身自由權遭受限制乃至剝奪、人格尊嚴權遭受言行侮辱侵犯、身體健康權遭受輕微暴力侵犯,但直至民警出警後均未遭遇任何針對生命權嚴重不法侵害,因而不具有實施特殊防衛的前提。其所採取的防衛行為是否正當,不得適用特殊防衛阻卻刑事責任的法定評判標準。其次,本案屬於違法逼債激發的防衛案件。本案中,杜志浩等人的目的就是把錢要回,手段相對克制,沒有暴力毆打於歡母子的意思和行為;討債一方上前向民警反映情況,民警聽取情況並給副班民警打電話,通報“現場很多要賬的,雙方說的不一樣,挺亂的”,通話記錄和相關證據證實,副班民警表示馬上開車過來增援。民警再次安排輔警“給裡面的人說不能打架”。22點23分許,處警民警進入警車商量要不要給領導打電話,商量的結果是先不打,約40秒後處警人員下車往室內走,源大公司兩名員工(仍不是報警人)繼續向民警反映情況。22點25分許,接待室突然傳出吵鬧聲,民警聞訊跑進室內,發現有人受傷、於歡手裡拿著刀,民警立刻將刀收繳、將於歡控制住,同時安排打120電話,傷者同伴表示開他們自己車去醫院更快。民警隨後對現場及證據做了保護和固定。22點35分許,副班民警帶2名輔警趕到現場。副班民警是從家中趕過來的,大約在接到電話12分鐘左右,這個速度也是比較快的。另外,公司廠區監控錄影顯示,警車到達現場後未再有任何移動。

檢察機關調查認為,案發當晚處警民警按照公安機關相關工作程式迅速開展了處置工作,但民警朱秀明等人在處警過程中也存在對案發中心現場未能有效控制、對現場雙方人員未能分開隔離等處警不夠規範的問題。根據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案發當晚處警民警的行為不構成怠忽職守罪,山東省檢察機關依法決定對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縣紀委、監察局已對相關處警民警作出了黨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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