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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購買34支玩具槍一審被判8年 最高法首次發回重審模擬槍案

馮昕案中被認定為走私的槍支(部分)。 受訪者供圖

南都訊 廣州白領馮昕在香港購買模擬槍入境被抓, 由於34支模擬槍被鑒定為真槍,

2014年8月11日, 深圳中院一審以走私武器罪, 判處馮昕有期徒刑八年。 馮昕不服, 提出上訴。 沒想到, 這一上訴便是4年, 歷經了五次審理。 日前, 馮昕案代理律師周玉忠向南都記者透露, 他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 馮昕案將發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 這也將是本案四年來的第六次審理。

被判走私武器罪提起上訴

大學本科畢業的馮昕在一家科技公司的廣州分公司擔任技術工作, 他是個軍品迷, 喜歡收藏模擬槍。 有時會去香港買模擬槍, 一來自己玩, 二來幫網上結識的軍品迷們代購, 從中賺取匯率差價。

2013年7月23日, 馮昕從深圳皇崗口岸入境時, 被海關從其手提袋內查獲可組成10支模擬槍的配件。 經鑒定, 這10支模擬槍的槍口比動能超過1 .8焦耳/平方釐米,

被認定為真槍。 馮昕還交代了從2010年3月至2013年7月21日期間他攜帶模擬槍入境的情況, 其中另外24支槍口比動能超過1.8焦耳/平方釐米。 深圳市檢察院認為馮昕構成走私武器罪, 於2014年3月15日向深圳市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2014年8月11日, 深圳中院一審宣判, 在法定刑以下判決馮昕有期徒刑八年。 馮昕不服, 向廣東高院提出上訴。

讓馮昕沒想到的是, 上訴之路如此漫長曲折。 上訴後, 廣東省高院二審發回重審, 深圳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省高院二審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直到2016年12月, 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這個過程歷經近四年時間, 案件也經過了五次審理。

“馮昕絕無走私武器的主觀故意, 重審當中,

我們將依法堅決作徹底的無罪辯護。 ”周玉忠告訴南都記者。

將迎四年來第六次審理

周玉忠2月16日收到編號為“最高法(2016)刑核66087282號”的刑事裁定書。 南都記者從這份文書中看到, 裁定書稱廣東高院第二次裁定未經該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 系程式違法, 遂撤銷將案件發回重審。 據瞭解, 最高法院對於法定刑以下判決不予核准發回重審, 在假槍真罪類案件中這是第一次。

從2014年一審宣判到現在, 馮昕已經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呆了近四年, 他曾在二審維持原判之後表示, 請求改判無罪並要求用肚皮測試“槍”的射擊威力。 周玉忠告訴南都記者, 他上個星期在看守所會見了馮昕, “他表示, 以這個標準來定刑是荒謬的。 他說只要是判決有罪,

絕對要抗爭到底。 我們也將尊重他的意見, 堅持無罪辯護。 ”

周玉忠目前已向廣東省高院遞交了重審辯護詞。 在辯護詞中他認為, 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僅指軍警用制式槍支, 彈藥亦指火藥彈藥。 涉案槍形物僅為模擬槍, 依法最多只能被行政處罰。 判定馮昕有罪違反刑法基本原則, 入境玩具槍被定走私武器罪違背常識, 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刑法槍支的證據。

焦點

公安部行政規定能否作判案依據?

模擬槍與真槍是否同時適用於法律規定, 二者應該如何界定?槍支鑒定標準是否過低?一直以來, 這些問題在學界和社會上都存在爭議。

今年兩會期間, 全國人大代表蔡學恩表示, 就模擬槍管理提出加快立法的建議。

全國政協委員、天津財經大學教授侯欣一也提交提案, 建議將槍支認定標準提高到一個科學合理的水準, 最起碼應恢復到2001年16焦耳/平方釐米的標準。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也對去年引發熱議的天津趙春華案發表觀點, 他認為這次事件主要反映出人民法院“並沒有積極地運用自己的裁判權”。

“公安部門用自己的行政規定來進行界定槍支, 人民法院是不是一定要用這個來認定槍支?”朱征夫表示, “公安機關並沒有權力為法院制定法律”, 只能用行政規定來界定。 他認為,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人之常情來判斷, 可以參照行政規定, 未必一定要拘泥。

周玉忠告訴南都記者, 1.8焦耳/平方釐米標準依法只能用於生產領域選擇適用, 是判斷產品合格與否的選擇性依據。公安部標準不是刑法中的國家規定,不是對刑法槍支的合法解釋,也從未公開,對社會毫無約束力,不能作為認定刑法槍支的依據和將公民入罪的法律淵源,甚至也不是判斷公民違法的依據。 采寫:南都見習記者 王琦

背景

槍支標準修改後

模擬槍案翻倍漲

公安部2007年10月29日發佈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第3.2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造成人員傷亡的一律視為槍支。而在此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採用“射擊乾燥松木板法”來判定的致傷力臨界點,槍口比動能為16焦耳/平方釐米。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志軍曾做過統計,在公安部2007年標準出臺前後,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論處的案件數量出現了重大變化,由254件增長到721件(1991年12月23日至2013年3月28日)。

是判斷產品合格與否的選擇性依據。公安部標準不是刑法中的國家規定,不是對刑法槍支的合法解釋,也從未公開,對社會毫無約束力,不能作為認定刑法槍支的依據和將公民入罪的法律淵源,甚至也不是判斷公民違法的依據。 采寫:南都見習記者 王琦

背景

槍支標準修改後

模擬槍案翻倍漲

公安部2007年10月29日發佈的《槍支致傷力的法庭科學鑒定判據》第3.2條規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非制式槍支致傷力判據為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釐米”,造成人員傷亡的一律視為槍支。而在此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採用“射擊乾燥松木板法”來判定的致傷力臨界點,槍口比動能為16焦耳/平方釐米。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陳志軍曾做過統計,在公安部2007年標準出臺前後,以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罪論處的案件數量出現了重大變化,由254件增長到721件(1991年12月23日至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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