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女成年後買房仍然需要父母資助, 是如今房價高企情況下無奈卻也司空見慣的情況。 但是, 父母的出資到底算是借的還是送的呢?
近日, 浙江紹興諸暨的一位老人將自己的兒子兒媳告上法庭, 要求歸還當年自己給小夫妻買房時墊付的購房款136萬餘元。 媳婦兒認為錢算是贈與, 婆婆認為錢算是借款, 最後紹興中院判決, 房款應視為借款。
不過, 更讓人若有所思的, 還是法院的判決書。
老太太將兒子兒媳告了
一審:小夫妻歸還購房款136萬
將兒子兒媳告上法院的趙老太太表示, 兒子兒媳2013年11月登記結婚後, 打算在杭州濱江買一套公寓, 但小夫妻倆的積蓄不夠, 於是趙老太太代為支付了首付、裝修等款項共計161萬餘元。
趙老太太認為, 這是暫時借給兒子兒媳度過難關的, 但是在兒子兒媳看來, 該部分出資被用於購買婚房和裝修, 結合“男方首付, 共同還貸”的風俗,
雙方爭執不下, 去年3月, 趙老太太將小夫妻告上了諸暨法院, 並出示了當時的借條, 但其中一部分款項只有借條, 無法提供借款交付憑證, 難以認定所涉借款已經交付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實。
同年5月, 除去部分款項無法提供交付憑證外, 諸暨法院判令小夫妻倆應當歸還趙老太太購房款137萬餘元。
兒媳不服上訴
二審:父母出資不能理所當然認定為贈與
趙老太太的兒媳對於一審判決不服, 她認為趙老太太討要房款是因為小夫妻倆正在鬧離婚, 老太太是要通過這種方式串通兒子損害她的利益。
於是去年6月, 她又向紹興中院提起上訴,
紹興中院審理後認為, 該案的爭議焦點是案涉款項性質, 到底是贈與款還是借貸款。
法院認為, 父母出資款並非必然就應定性為贈與性質。 在父母出資之時未有明確表示出資系贈與的情況下, 應予認定該出資款為對兒女的臨時性資金出借, 目的在於説明兒女渡過經濟困窘期, 兒女理應負擔償還義務。
而兒媳出具的錄音資料, 也沒有趙老太將出資款贈與兒子兒媳的明確意思表示, 所以兒媳以此為憑所述的贈與觀點不能成立, 在沒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趙老太贈與意思表示存在的情況下, 款項應當認定為借款。
近日, 紹興市中院做出二審判決,
判決書中一段話戳中淚點
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無條件付出, 法律不支持!
兒女成年成家之後, 父母的付出和關心卻往往還是被視為理所當然。 對此, 紹興中院的法官在判決書中提出:
“須知父母養育兒女成人已為不易, 兒女成年之後尚要求父母繼續無條件付出實為嚴苛, 亦為法律所不能支持。 ”
這份法理清晰, 但人情溫暖的判決書值得為人子女者一看:
你被這篇判決書打動了嗎?
編選丨孫晟源
綜合錢江晚報、紹興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