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消費者購買進口食品, 發現無中文標籤, 向商家索要10倍賠償, 維權成功靠什麼?中國貿促會研究院國際貿易研究部主任、研究員趙萍、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斌, 做客《天天315》週末會客廳, 共同就此話題作出探討。
央廣網北京5月20日消息 據經濟之聲《天天315》報導, 5月19日, 國家質檢總局18日發佈《2016年進出口商品品質安全白皮書》, 2012年至2016年, 全國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批次不合格率由不到4%上升至近10%, 呈現逐年升高的趨勢。 根據白皮書介紹, 近5年, 全國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批次不合格率上升的主要原因在於, 貿易商在每批進口貨物數量不多、貨值不高的情況下更容易忽略產品的品質問題。
白皮書指出, 實驗室檢測不合格比例由高到低依次是塑膠製品、金屬製品、紙製品、玻璃製品、日用陶瓷, 這樣的對比也符合公眾對於不同材料品質安全的基本認知, 塑膠製品存在安全風險比較大。
另外, 共檢出不合格進口食品接觸產品批次不合格率為9.83%, 其中標識標籤不合格14685批, 安全衛生專案檢測不合格154批, 其他項目檢測不合格是206批。
以下是進口食品相關的一個維權案例:
2016年6月1日, 李先生從某公司處購買了25瓶進口的日本清酒, 以作為公司宴請之用, 價款一共是6500元。 買回酒之後, 他發現這些清酒沒有任何中文標識, 無法獲取清酒的相關資訊。
對此, 被告公司辯稱, 雖然他們沒有中文標識, 但只是違反了規定, 並不存在食品安全問題, 也不會造成危害, 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經濟之聲:對於兩方不同的觀點, 法律上是怎麼規定的?
李斌:“法律規定有懲罰性賠償責任, 也就意味著, 在食品安全領域, 如果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作為食品的使用人, 可以要求承擔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 這其中涉及到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問題。 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 進口預包裝食品必須有中文標籤, 這是強制性規定, 如果沒有, 不得進口。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 消費者在購買食品進行選擇時,
因此, 在本案當中, 原告有充分的依據, 根據《食品安全法》148條第二款規定, 他有權利要求懲罰性賠償。 所以我認為, 首先6500塊錢退給消費者, 把25瓶清酒退給被告公司, 雙方的合同恢復到訂立前的狀態。 其次給消費者65000塊, 即十倍價款的懲罰性賠償, 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
經濟之聲:最終法院支持李先生退貨退款, 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這個案件的焦點問題是什麼?我們應該關注一些什麼?
李斌:“焦點在於, 25瓶清酒由於沒有中文標籤,
經濟之聲:現在喜歡買進口食品的人還是比較多, 在購買的時候應該注意些什麼呢?
趙萍:“首先要從正規管道購買。 其次, 在購買這些商品之前要做相關的研究, 比如這些商品能不能提供類似中文標籤、中文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