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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原董事長常小兵受賄376萬 一審獲刑6年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受賄案,對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常小兵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常小兵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被告人常小兵利用擔任原郵電部電信總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單位謀取利益,收受請托單位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6.28801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常小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於常小兵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事實,真誠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扣押在案,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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