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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受賄案一審宣判

5月31日, 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電信集團公司原黨組書記、董事長常小兵受賄案, 對被告人常小兵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常小兵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常小兵當庭表示服判, 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14年, 被告人常小兵利用擔任原郵電部電信總局副局長、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聯合網路通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相關請托單位謀取利益, 收受請托單位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76.28801萬元。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常小兵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鑒於常小兵到案後, 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全部受賄犯罪事實, 具有自首情節, 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事實, 真誠認罪、悔罪, 積極退贓, 且贓款贓物已全部退繳、扣押在案, 具有法定從輕、減輕及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羅書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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