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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安徽公務員考試違紀如何處理?

關於報考人員違紀違規處理

1.對違紀違規行為, 有哪幾種處理方式?

在本次招考中, 考生有違紀違規行為的, 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發〔2016〕85號), 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給予取消報考(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不予(取消)錄用等相應處理。 其中, 違紀違規情節嚴重和特別嚴重的, 由省公務員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 被認定為嚴重或特別嚴重違紀違規的考生, 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選。 公務員主管部門或公務員考試機構將視情況向考生所在單位(學校)進行通報。

2.《刑法》對於考試作弊有哪些新規定?

《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 組織作弊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 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 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 處拘役或者管制,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生和其他人員違反《刑法修正案(九)》構成犯罪的, 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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