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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一審被判無期

法制網訊 記者周斌

5月31日, 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陽市委原書記陳雪楓受賄、貪污、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對被告人陳雪楓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陳雪楓受賄、貪污所得財物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或發還相關單位。 陳雪楓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5年, 被告人陳雪楓利用擔任永城煤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河南煤業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永城煤電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煤礦機械銷售、煤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直接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25億餘元;2009年至2011年, 陳雪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共計547萬餘元;2004年至2011年, 陳雪楓身為國有公司人員, 違反相關規定, 濫用職權, 在國有企業增資擴股中, 擅自決定不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在股權收購中, 擅自決定收購專案、收購價格,

造成國有公司損失2.24億餘元, 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雪楓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貪污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應數罪並罰。 鑒於陳雪楓能夠自動到案, 被立案調查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 並如實供述了其他犯罪事實, 檢舉他人涉嫌犯罪的問題線索, 濫用職權造成的國有資產損失部分已挽回, 認罪悔罪, 積極退贓, 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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