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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婚現場新娘新郎雙雙落水 狀告婚慶公司索要賠償

揚子晚報網3月18日訊如今, 請婚慶公司承辦婚慶服務是常有的事兒, 但蘇州張某夫婦在精心策劃的婚慶儀式上遭遇了尷尬, 鬱悶至極。 小夫妻將承辦婚慶服務的婚慶公司告上法庭, 而婚慶公司也因夫妻倆拒付尾款提起反訴。 日前, 蘇州姑蘇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去年3月, 張某和未婚妻王某挑選了某婚慶公司提供結婚當天的婚慶服務。 雙方簽訂了慶典服務合同, 對婚禮場地水池上搭建S型T台, T臺上鋪設鏡面地毯, 設置開場燈光秀、爵士舞、新娘出場、播放求婚視頻等環節予以了明確約定, 合同總價款為31208元,

張某在婚禮前依合同約定支付了服務費28208元。 結婚當日, 婚禮舉行至新娘出場階段時, 王某身穿拖地婚紗, 披著頭紗走上T台。 由於現場追光燈、T台設置的彎道等因素影響, 王某行走方向出現偏差, 後因高跟鞋踩到裙擺, 在欲掙脫裙擺並調整左右腳步伐時, 一隻腳踏空跌落水池中,後新郎見狀跳入水池將其救起。 二人因此全身浸濕, 婚禮中止, 後經重新換裝等, 婚禮繼續進行。

事後, 這對小夫妻認為該婚慶公司在提供服務中存在嚴重過錯, 導致婚禮出現嚴重瑕疵, 未給夫妻留下美好回憶, 致使合同目的未達成, 理應將已支付的28208元服務費返還, 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 婚慶公司則表示, 婚禮當天依約履行了合同全部義務,

夫妻倆應當按約支付合同尾款3000元。

經法院審理認為, 簽訂慶典服務合同, 是支付報酬購買服務以營造熱鬧、喜慶、祥和、幸福的氛圍。 雖然王某自身在有路標指引的情況下走錯方向, 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 對落水的發生具有較大過錯, 但婚慶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 亦未盡到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 打破了婚禮應有的喜慶氛圍, 給原告心理造成一定損害, 應對違約造成的損害承擔次要責任, 故酌情認定被告賠償9000元。 鑒於婚慶公司對合同約定的事項予以全部履行, 原告應當支付合同尾款3000元。 綜上相互抵扣後, 由婚慶公司賠償原告6000元。

法官提醒

簽訂慶典服務合同時, 應儘量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可以羅列的項目標注清楚,

以充分保障慶典活動順利進行。 合同履行過程中, 若一方存在違約情況, 守約方則可以引用合同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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