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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原市長盧子躍受賄近1.5億元 一審宣判無期

資料圖:盧子躍

2017年5月31日,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浙江省人民政府原黨組成員、寧波市人民政府原市長盧子躍受賄案,

對被告人盧子躍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盧子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 上繳國庫。 盧子躍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6年, 被告人盧子躍在擔任浙江省東陽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義烏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蘭溪市委書記、中共臨海市委書記、中共台州市委常委、麗水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麗水市委書記、浙江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中共寧波市委副書記、寧波市人民政府市長期間,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審批、銀行貸款、公司上市、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 直接或通過其特定關係人收受他人財物,

共計折合人民幣1.47881221億元。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盧子躍的行為構成受賄罪, 數額特別巨大, 應依法懲處。 鑒於盧子躍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 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 積極退贓, 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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