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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公考人”,內蒙古2017年招聘4679名公務員及參公單位工作人員!

內蒙古自治區黨政群機關和參照

公務員法管理單位2017年考試錄用

公務員和工作人員簡章

根據公務員法和公務員錄用有關規定, 經研究決定組織實施2017年全區黨政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以下簡稱“參公單位”)考試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和工作人員工作。 為了確保考試錄用工作的順利進行, 特制定本簡章。

一、招考人數和範圍

(一)本次考錄, 計畫招錄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共計4679人, 其中自治區黨群、法檢系統1005人, 自治區政府系統3674人。

(二)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檔規定,

部分職位定向招錄服務期滿(最低服務滿2年)並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專案人員、基層公益性崗位服務人員和大學生退役士兵(以下統稱“項目人員”);部分職位定向招錄“蒙漢兼通”人員。

1.“服務基層專案”是指: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牽頭組織的選聘高校畢業生到嘎查村任職工作;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組織的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畫、高校畢業生社區民生工作志願服務計畫、面向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選拔儲備高校畢業生計畫、自治區教育廳牽頭組織的農村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畫;自治區團委牽頭組織的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畫。

2.“基層公益性崗位服務人員”是指: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組織的,

招募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和蒙古語授課高校畢業生, 充實到城鎮社區、蘇木(鄉鎮), 主要從事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勞動關係協調及社區管理與服務等工作的人員。

3.“大學生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退役士兵。

4.“蒙漢兼通”是指:會說會寫並熟練運用蒙古語言文字和漢語言文字的人員, 報考定向招錄蒙漢兼通職位,要求考生參加筆試時必須選擇蒙古文試卷, 並使用蒙古文作答;參加面試時必須使用漢語言回答問題。

(三)具有內蒙古戶籍(含高考入學前為內蒙古戶籍);

(四)不具有內蒙古戶籍, 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考:

1.內蒙古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畢業生;

2.戶籍和檔案保留在內蒙古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的;

3.取得全日制碩士以上學歷、學位的研究生(含2017年7月底前畢業的應屆全日制碩士以上研究生畢業生, 不含在職教育);

4.在內蒙古服務期滿, 考核合格的規定時限內的服務基層“專案人員”。

二、報考條件

(一)報考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 三十五周歲以下(1999年3月23日之前, 1981年3月23日之後出生);招考職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 以《招考職位表》中要求的年齡為准;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招考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回避關係的招錄職位。

(三)報考自治區直屬機關(參公單位)的職位, 要求報考者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旗縣(市、區)、蘇木鄉鎮(街道辦事處)黨政機關(參公單位)、嘎查村(社區)黨組織或嘎查村(居)委會、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含參公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經歷。 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役經歷, 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全日制專科、本科或研究生在校就讀期間參與的社會實踐經歷, 不能視為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界定按照人社部《關於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社廳發〔2010〕59號)等檔執行。

(四)報考定向招錄“專案人員”的職位, 要求報考者必須為2017年3月23日之前服務期滿並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專案人員、基層公益性崗位服務人員或在2017年3月23日之前已退役的大學生士兵。 凡是到2017年3月23日服務期滿(或退役)超出3年的或已被聘用為事業單位(列入編制)工作人員的“項目人員”不能再報考定向招錄“專案人員”的職位, 只能報考其他職位。

(五)報考需要政審的職位(詳見職位表“備註欄”), 在面試資格複審時有關部門要進行初步政審, 進入考察的還要進行正式政審, 政審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或取消錄用資格。 (有關事宜諮詢電話:0471-4813024)

(六)報考額爾古納市、陳巴爾虎旗、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牙克石市、鄂倫春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根河市、阿爾山市、科爾沁右翼前旗、霍林郭勒市、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東烏珠穆沁旗、阿巴嘎旗、多倫縣、西烏珠穆沁旗、太僕寺旗、鑲黃旗、正鑲白旗、正藍旗、四子王旗、化德縣、商都縣、察哈爾右翼中旗、察哈爾右翼後旗、達爾罕茂明安聯合旗、鄂托克前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後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的職位以及自治區有關主管機關確定限制戶籍的上述地區境內直屬單位的職位, 要求報考者須具有報考職位所在盟市戶籍或為該盟市生源。(不含《2017年內蒙古自治區黨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工作人員職位表》《2017年內蒙古自治區法院系統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表》《2017年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系統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表》內的職位)

報考上述“限制戶口(生源地)”的職位、法院和檢察院系統的職位、定向招錄“專案人員”職位、“蒙漢兼通”職位、“資格複審和考察時需政審”的職位、蘇木鄉鎮職位以及《招考職位表》中明確有最低服務年限的職位,要求考生須在錄用單位最低服務5年(含試用期),服務期內不得:調動、參加公務員考錄、公務員遴選、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

(七)除2017年應屆畢業生(2017年7月底前畢業)外,其他條件的取得時間要求為2017年3月23日之前(含《招考職位表》中規定各項條件的取得時間)。

(八)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17年7月底前畢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2.在職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和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列編招聘人員);

3.公務員被辭退或被取消錄用未滿5年的人員(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

4.在公務員招考(含國考、其它省考)中被認定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6.現役軍人;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報考者在本次考錄辦理錄用手續前,因參加其他公務員(參公單位工作人員)考錄或事業單位編制內公開招聘,且被其他機關(參公單位)錄用、事業單位列編聘用的,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三、報名與資格初審

(一)報名

1.報名採用網路報名方式進行,報名網站為內蒙古人事考試資訊網(網址http://www.impta.com),報考人員提交報名申請的時間為2017年3月23日9:00時至3月29日17:00時。

2.每位報考者只能報考一個職位。報名時,報考者須先在報名網站上簽署《考生誠信承諾書》,然後按要求填寫《報名登記表》資訊,並上傳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數碼彩照(jpg格式、大小為20KB以下)。

3.報考者在填寫個人簡歷時,須完整填寫專科、本科和研究生學習經歷(填寫上學起止年月,所讀大學、院系、專業)以及到報名開始之日的工作簡歷(填寫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務單位、所從事工作),時間不能斷開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寫的,將不予審核通過。

報考者在反復核對所填每一項資訊均準確無誤後點擊提交。提交資訊後,報考者要列印《報名登記表》並再次核對每一項資訊,發現錯誤的請及時修改。(特別提醒:姓名和身份證號提交後將無法修改,其他資訊在資格審查通過後也將無法修改)

4.報考員警職位的人員,在面試前要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項目和合格標準詳見報名網站政策法規欄目),體能測評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特別提醒:請孕婦、傷病和體能差的人員慎重報考)

5.報考者自行選擇筆試考點,並在報名時點擊確認。筆試地點一經選定,不予變更。

6.報考者須對網上所填報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報虛假資訊或隱瞞重要資訊報名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錄用等處理。

7.報名期間,內蒙古人事考試中心將從3月24日開始至報名截止日的每天9:00時後在報名網站公佈各崗位報名人數,供報考者參考。(特別提醒:請考生選擇好職位及早報名,防止後幾天出現網路擁堵情況,影響報名)

(二)資格初審

1.報考資格的初審工作在網上進行。報考自治區直屬機關(參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的職位,資格初審由自治區招錄機關(參公單位)負責;報考盟市所屬機關(參公單位)的職位,資格初審工作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報考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的職位,資格初審由對應的自治區主管機關負責。資格初審時間為2017年3月24日9:00時至3月31日17:00時。

2.報考者對學歷、學科(專業)等職位資格條件方面的問題,由負責資格審查的區直招錄機關(參公單位)和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屆時在本網站公告或在職位表中發佈具體諮詢電話。

(三)報名確認

1.報考者在網上成功提交報名資訊2日後(重新修改資訊的,從修改日算起)登陸報名網站查詢初審結果。初審通過的,不能再改報其他職位。初審通過的人員要通過網上銀行進行交費,報考普通職位的考務費120元/人(每科50元,報名費20元),報考公安機關(不含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員警)崗位的考務費170元/人,完成交費即確認報名全部完成。報考者交費時間為2017年3月25日至4月1日17:00時,在交費截止時間前未完成交費的視為放棄報考。

2.農村牧區特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報考者可免交報考費。農村牧區特困家庭的報考者將所在旗縣(市、區)扶貧辦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影本、城市低保家庭的報考者將所在旗縣(市、區)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證明和低保證影本、連同報考者的身份證影本(標明報名序號和聯繫電話),於2017年3月23日至4月1日17:00時前傳真(0471-6601713、6601704)至內蒙古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經審核確認後,可免交報考費。

(四)筆試開考比例。自治區直屬機關(參公單位)和盟市直屬機關(參公單位)的職位,筆試開考比例為5:1;不限制戶籍的旗縣(市、區)的職位,筆試開考比例為4:1;“限制戶籍(生源地)”的旗縣(市、區)、法院、檢察院、森林公安、監獄、戒毒所和蘇木鄉鎮的職位,筆試開考比例為3:1。

截止3月29日17:00時,報名人數仍未達到開考比例的職位將相應減少錄用人數或取消開考。取消開考職位報名人員可改報其它職位或放棄報名,放棄報名的考生繳費成功的給予退費。

(五)列印准考證。

四、筆試

(一)筆試科目

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所有考生必須參加這兩科考試。這兩科提供蒙漢兩種文字試卷。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時限為120分鐘;申論考試時限為180分鐘。

報考公安機關(不含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員警)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需參加公安專業筆試,考試科目為《公安專業知識》,筆試試卷為漢文試卷,考試時限為90分鐘。

公共科目選擇漢文試卷的考生必須用漢文作答,選擇蒙古文試卷(部分內容加注漢文)的考生必須用蒙古文作答。對同一科試卷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處理。對不按規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二)筆試時間和地點

4月22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4月22日下午 14:00-17:00 《申論》

4月23日上午 9:00-10:30 《公安專業知識》

筆試考點設在12個盟市政府和行署所在地,具體位址見准考證。考生憑准考證、身份證(或護照)參加考試。

(三)筆試成績的計算

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成績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筆試成績。

計算辦法如下:

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50%+申論成績×50%。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考生的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40%+申論成績×40%+公安專業知識成績×20%。

根據有關規定,對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考生,在筆試成績上加2.5分予以照顧。

(四)筆試分數線劃定及成績公佈

筆試結束後,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確定最低合格分數線。對艱苦邊遠地區職位、基層職位和特殊專業職位等,視情況在劃定最低合格分數線時予以政策傾斜。考生筆試成績和最低合格分數線在內蒙古人事考試資訊網上公佈。

五、資格複審、體能測評和麵試

(一)進入資格複審範圍人員的確定

從筆試成績達到最低合格分數線上的考生中,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3:1的比例(考生人數與職位錄用人數之比,下同)確定進入資格複審範圍的人員。凡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上人數不足3:1的職位,將相應減少錄用人數或予以取消,筆試成績並列而超出3:1的,一併進入資格複審範圍。

(二)資格複審

1.資格複審工作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統一進行。資格複審時間和地點在報名網站另行公告。

特別提醒:學信網上無法下載列印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的,請於資格複審前一個月從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或頒發學歷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廳進行學歷認證,同時下載列印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報考職位要求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證明原件及影本參加資格複審。

戶口保留在區外的內蒙古生源的高校畢業生和2017年應屆畢業生,還須提供本人原內蒙古戶籍註銷頁(或影本)或原內蒙古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及影本。

4.招錄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本人工作(服務)單位的證明(證明中應有工作單位名稱、工作起止時間、單位位址、有關負責人姓名和聯繫電話等內容)或工作合同原件及影本。考生在不同單位工作、服務的時間可連續計算。

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其他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原件及影本。

報考定向招錄項目人員職位的考生,服務基層專案人員還須提供服務專案證書原件和影本以及服務專案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證明原件及影本;基層公益性崗位服務人員,還須提供自治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證書(證明)原件及影本;大學生退役士兵還須提供士兵退役證原件和影本。

資格複審重點審核考生所填報的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個人錯填民族資訊導致加分的;所填報個人資訊與所持證件不符以及隱瞞重要資訊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未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複審和體能測評的一律取消面試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三)體能測評

1.報考員警職位(含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員警)的考生,在面試前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工作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自治區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2.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專案和標準(暫行)》等要求進行,體能測評時間和地點在報名網站另行公告。

3.對體能測評不合格的考生或因懷孕、傷病等個人原因不能在規定的體能測評最後一天結束前參加體能測評的考生,取消其面試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四)面試

1.面試工作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2.資格複審合格的考生(報考公安、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員警崗位的考生還須體能測評合格)持蓋有資格複審合格章的《資格複審及面試通知書》及身份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

3.面試時,實際參加人數等於或少於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的職位,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須達到本人面試所在考場(同考官組)所有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方具有錄用資格。

(五)總成績的計算

面試結束後,按照考生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試總成績。

考生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40%

在面試階段進行專業加試的,考生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80%+專業加試成績×20%)×40%

考生面試成績和考試總成績在內蒙古人事考試資訊網上公佈。

六、體檢和考察

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範圍的人選。同一職位考生考試總成績出現並列的,並列人員按照筆試成績高低排序,筆試成績也並列的,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高低排序,然後再按照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範圍的人員。

(一)體檢

1.體檢在國家和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報考員警職位考生的體檢和自治區直屬機關(參公單位)及所屬單位考生的體檢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區直招錄機關(參公單位)組織實施;報考盟市以下機關(參公單位)考生的體檢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2.體檢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規定進行。

3.對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等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考生的體檢還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

4.對於體檢不合格或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考生,取消錄用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二)考察

1.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及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等檔要求進行。

2.報考區直機關(參公單位)及其直屬機構考生的考察工作由區直招錄機關(參公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報考盟市以下機關(參公單位)考生的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七、公示和錄用

(一)自治區直屬招錄機關(參公單位)和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考生的總成績以及體檢和考察結果確定擬錄用人選,按管理許可權上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擬錄用人員名單統一在內蒙古人事考試資訊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後,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錄用的,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錄用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錄用,待問題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二)招考簡章、招考職位表或自治區有關主管機關明確要求有最低服務期限的職位,擬錄用人員的《公務員(參公單位工作人員)錄用審批表》備註欄要注明在錄用機關(單位)的最低服務年限,同時錄用人員要與招錄機關(參公單位)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協定。

(三)新錄用的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為一年。新錄用公務員(參公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八、其它

(一)建立公務員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要慎重選擇報考職位,除筆試和資格複審外的其它環節放棄的考生,記入誠信檔案。

(二)對考生的資格審查貫穿考錄工作全過程,在考錄過程中任何環節弄虛作假的,一律取消其錄用資格,並記入誠信檔案。

(三)辦理錄用手續後,考生放棄或取消錄用導致職位空缺的,不再進行遞補,放棄或被取消錄用的考生直接記入誠信檔案。

(四)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記入誠信檔案人員分別給予相關處理。對違法違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本次考試筆試、面試均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社會上出現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六)本簡章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要求報考者須具有報考職位所在盟市戶籍或為該盟市生源。(不含《2017年內蒙古自治區黨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考試錄用公務員和工作人員職位表》《2017年內蒙古自治區法院系統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表》《2017年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系統考試錄用公務員職位表》內的職位)

報考上述“限制戶口(生源地)”的職位、法院和檢察院系統的職位、定向招錄“專案人員”職位、“蒙漢兼通”職位、“資格複審和考察時需政審”的職位、蘇木鄉鎮職位以及《招考職位表》中明確有最低服務年限的職位,要求考生須在錄用單位最低服務5年(含試用期),服務期內不得:調動、參加公務員考錄、公務員遴選、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等。

(七)除2017年應屆畢業生(2017年7月底前畢業)外,其他條件的取得時間要求為2017年3月23日之前(含《招考職位表》中規定各項條件的取得時間)。

(八)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在讀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17年7月底前畢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

2.在職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含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和試用期內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列編招聘人員);

3.公務員被辭退或被取消錄用未滿5年的人員(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

4.在公務員招考(含國考、其它省考)中被認定有違紀違規行為的人員;

5.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6.現役軍人;

7.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報考者在本次考錄辦理錄用手續前,因參加其他公務員(參公單位工作人員)考錄或事業單位編制內公開招聘,且被其他機關(參公單位)錄用、事業單位列編聘用的,取消本次考試錄用資格。

三、報名與資格初審

(一)報名

1.報名採用網路報名方式進行,報名網站為內蒙古人事考試資訊網(網址http://www.impta.com),報考人員提交報名申請的時間為2017年3月23日9:00時至3月29日17:00時。

2.每位報考者只能報考一個職位。報名時,報考者須先在報名網站上簽署《考生誠信承諾書》,然後按要求填寫《報名登記表》資訊,並上傳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數碼彩照(jpg格式、大小為20KB以下)。

3.報考者在填寫個人簡歷時,須完整填寫專科、本科和研究生學習經歷(填寫上學起止年月,所讀大學、院系、專業)以及到報名開始之日的工作簡歷(填寫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務單位、所從事工作),時間不能斷開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寫的,將不予審核通過。

報考者在反復核對所填每一項資訊均準確無誤後點擊提交。提交資訊後,報考者要列印《報名登記表》並再次核對每一項資訊,發現錯誤的請及時修改。(特別提醒:姓名和身份證號提交後將無法修改,其他資訊在資格審查通過後也將無法修改)

4.報考員警職位的人員,在面試前要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項目和合格標準詳見報名網站政策法規欄目),體能測評不合格的,不能參加面試。(特別提醒:請孕婦、傷病和體能差的人員慎重報考)

5.報考者自行選擇筆試考點,並在報名時點擊確認。筆試地點一經選定,不予變更。

6.報考者須對網上所填報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報虛假資訊或隱瞞重要資訊報名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錄用等處理。

7.報名期間,內蒙古人事考試中心將從3月24日開始至報名截止日的每天9:00時後在報名網站公佈各崗位報名人數,供報考者參考。(特別提醒:請考生選擇好職位及早報名,防止後幾天出現網路擁堵情況,影響報名)

(二)資格初審

1.報考資格的初審工作在網上進行。報考自治區直屬機關(參公單位)及其所屬機構的職位,資格初審由自治區招錄機關(參公單位)負責;報考盟市所屬機關(參公單位)的職位,資格初審工作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報考法院系統、檢察院系統的職位,資格初審由對應的自治區主管機關負責。資格初審時間為2017年3月24日9:00時至3月31日17:00時。

2.報考者對學歷、學科(專業)等職位資格條件方面的問題,由負責資格審查的區直招錄機關(參公單位)和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屆時在本網站公告或在職位表中發佈具體諮詢電話。

(三)報名確認

1.報考者在網上成功提交報名資訊2日後(重新修改資訊的,從修改日算起)登陸報名網站查詢初審結果。初審通過的,不能再改報其他職位。初審通過的人員要通過網上銀行進行交費,報考普通職位的考務費120元/人(每科50元,報名費20元),報考公安機關(不含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員警)崗位的考務費170元/人,完成交費即確認報名全部完成。報考者交費時間為2017年3月25日至4月1日17:00時,在交費截止時間前未完成交費的視為放棄報考。

2.農村牧區特困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報考者可免交報考費。農村牧區特困家庭的報考者將所在旗縣(市、區)扶貧辦出具的特困證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影本、城市低保家庭的報考者將所在旗縣(市、區)民政局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證明和低保證影本、連同報考者的身份證影本(標明報名序號和聯繫電話),於2017年3月23日至4月1日17:00時前傳真(0471-6601713、6601704)至內蒙古自治區人事考試中心,經審核確認後,可免交報考費。

(四)筆試開考比例。自治區直屬機關(參公單位)和盟市直屬機關(參公單位)的職位,筆試開考比例為5:1;不限制戶籍的旗縣(市、區)的職位,筆試開考比例為4:1;“限制戶籍(生源地)”的旗縣(市、區)、法院、檢察院、森林公安、監獄、戒毒所和蘇木鄉鎮的職位,筆試開考比例為3:1。

截止3月29日17:00時,報名人數仍未達到開考比例的職位將相應減少錄用人數或取消開考。取消開考職位報名人員可改報其它職位或放棄報名,放棄報名的考生繳費成功的給予退費。

(五)列印准考證。

四、筆試

(一)筆試科目

筆試公共科目為《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所有考生必須參加這兩科考試。這兩科提供蒙漢兩種文字試卷。行政職業能力測驗考試時限為120分鐘;申論考試時限為180分鐘。

報考公安機關(不含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員警)人民警察職位的人員,還需參加公安專業筆試,考試科目為《公安專業知識》,筆試試卷為漢文試卷,考試時限為90分鐘。

公共科目選擇漢文試卷的考生必須用漢文作答,選擇蒙古文試卷(部分內容加注漢文)的考生必須用蒙古文作答。對同一科試卷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處理。對不按規定文字作答的按零分處理。

(二)筆試時間和地點

4月22日上午 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

4月22日下午 14:00-17:00 《申論》

4月23日上午 9:00-10:30 《公安專業知識》

筆試考點設在12個盟市政府和行署所在地,具體位址見准考證。考生憑准考證、身份證(或護照)參加考試。

(三)筆試成績的計算

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成績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生筆試成績。

計算辦法如下:

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50%+申論成績×50%。

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考生的筆試成績=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40%+申論成績×40%+公安專業知識成績×20%。

根據有關規定,對蒙古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考生,在筆試成績上加2.5分予以照顧。

(四)筆試分數線劃定及成績公佈

筆試結束後,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研究確定最低合格分數線。對艱苦邊遠地區職位、基層職位和特殊專業職位等,視情況在劃定最低合格分數線時予以政策傾斜。考生筆試成績和最低合格分數線在內蒙古人事考試資訊網上公佈。

五、資格複審、體能測評和麵試

(一)進入資格複審範圍人員的確定

從筆試成績達到最低合格分數線上的考生中,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3:1的比例(考生人數與職位錄用人數之比,下同)確定進入資格複審範圍的人員。凡筆試最低合格分數線上人數不足3:1的職位,將相應減少錄用人數或予以取消,筆試成績並列而超出3:1的,一併進入資格複審範圍。

(二)資格複審

1.資格複審工作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統一進行。資格複審時間和地點在報名網站另行公告。

特別提醒:學信網上無法下載列印學歷證書電子註冊備案表的,請於資格複審前一個月從中國高等教育學生資訊網或頒發學歷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廳進行學歷認證,同時下載列印中國高等教育學歷認證報告)、報考職位要求的其他有關證件和證明原件及影本參加資格複審。

戶口保留在區外的內蒙古生源的高校畢業生和2017年應屆畢業生,還須提供本人原內蒙古戶籍註銷頁(或影本)或原內蒙古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原件及影本。

4.招錄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本人工作(服務)單位的證明(證明中應有工作單位名稱、工作起止時間、單位位址、有關負責人姓名和聯繫電話等內容)或工作合同原件及影本。考生在不同單位工作、服務的時間可連續計算。

招考職位要求考生具有其他工作經歷的,考生須提供相關工作經歷證明原件及影本。

報考定向招錄項目人員職位的考生,服務基層專案人員還須提供服務專案證書原件和影本以及服務專案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證明原件及影本;基層公益性崗位服務人員,還須提供自治區主管部門出具的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證書(證明)原件及影本;大學生退役士兵還須提供士兵退役證原件和影本。

資格複審重點審核考生所填報的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凡不符合報考條件的;個人錯填民族資訊導致加分的;所填報個人資訊與所持證件不符以及隱瞞重要資訊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未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資格複審和體能測評的一律取消面試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三)體能測評

1.報考員警職位(含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員警)的考生,在面試前進行體能測評,體能測評工作在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由自治區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2.體能測評按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體能測評專案和標準(暫行)》等要求進行,體能測評時間和地點在報名網站另行公告。

3.對體能測評不合格的考生或因懷孕、傷病等個人原因不能在規定的體能測評最後一天結束前參加體能測評的考生,取消其面試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筆試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四)面試

1.面試工作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2.資格複審合格的考生(報考公安、森林公安、監獄、戒毒、司法員警崗位的考生還須體能測評合格)持蓋有資格複審合格章的《資格複審及面試通知書》及身份證,按指定時間和地點參加面試。

3.面試時,實際參加人數等於或少於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的職位,該職位考生的面試成績須達到本人面試所在考場(同考官組)所有考生的面試平均成績,方具有錄用資格。

(五)總成績的計算

面試結束後,按照考生筆試成績占60%、面試成績占40%的比例合成考生考試總成績。

考生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40%

在面試階段進行專業加試的,考生考試總成績=筆試成績×60%+(面試成績×80%+專業加試成績×20%)×40%

考生面試成績和考試總成績在內蒙古人事考試資訊網上公佈。

六、體檢和考察

按照每個職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和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和考察範圍的人選。同一職位考生考試總成績出現並列的,並列人員按照筆試成績高低排序,筆試成績也並列的,按照《行政職業能力測驗》成績高低排序,然後再按照該職位擬錄用人數,等額確定進入體檢考察範圍的人員。

(一)體檢

1.體檢在國家和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報考員警職位考生的體檢和自治區直屬機關(參公單位)及所屬單位考生的體檢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區直招錄機關(參公單位)組織實施;報考盟市以下機關(參公單位)考生的體檢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

2.體檢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國人部發〔2005〕1號)、體檢操作手冊和《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關於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關於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關於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140號)規定進行。

3.對報考人民警察職位等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職位考生的體檢還要按照《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等有關規定進行。

4.對於體檢不合格或在體檢過程中弄虛作假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考生,取消錄用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二)考察

1.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務員錄用考察規定及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做好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國公局發[2013]2號)等檔要求進行。

2.報考區直機關(參公單位)及其直屬機構考生的考察工作由區直招錄機關(參公單位)具體組織實施;報考盟市以下機關(參公單位)考生的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3.考察不合格的,取消錄用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

七、公示和錄用

(一)自治區直屬招錄機關(參公單位)和盟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根據考生的總成績以及體檢和考察結果確定擬錄用人選,按管理許可權上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擬錄用人員名單統一在內蒙古人事考試資訊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後,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的問題不影響錄用的,經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的問題並查有實據的,取消錄用資格,並按照該崗位考生總成績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遞補。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可暫緩錄用,待問題查清後再決定是否錄用。

(二)招考簡章、招考職位表或自治區有關主管機關明確要求有最低服務期限的職位,擬錄用人員的《公務員(參公單位工作人員)錄用審批表》備註欄要注明在錄用機關(單位)的最低服務年限,同時錄用人員要與招錄機關(參公單位)簽訂最低服務年限協定。

(三)新錄用的公務員和參公單位工作人員的試用期為一年。新錄用公務員(參公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八、其它

(一)建立公務員考試誠信檔案。考生要慎重選擇報考職位,除筆試和資格複審外的其它環節放棄的考生,記入誠信檔案。

(二)對考生的資格審查貫穿考錄工作全過程,在考錄過程中任何環節弄虛作假的,一律取消其錄用資格,並記入誠信檔案。

(三)辦理錄用手續後,考生放棄或取消錄用導致職位空缺的,不再進行遞補,放棄或被取消錄用的考生直接記入誠信檔案。

(四)根據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對記入誠信檔案人員分別給予相關處理。對違法違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五)本次考試筆試、面試均不指定考試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社會上出現的假借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本次考試無關,敬請廣大考生提高警惕,切勿上當受騙。

(六)本簡章由內蒙古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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