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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定的子女撫養費 能隨孩子一起“長高”嗎

河南商報記者王琦

通訊員劉鐵良王彬王飛舟

認為自己養不起孩子, 就把孩子賣給別人的行為犯法嗎?離婚時確定的孩子撫養費, 後續根據需要還能增加嗎?

六一兒童節前夕, 河南高院和南陽中院選取若干涉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向社會發佈, 涉及校園暴力、兒童監護人確定、孩子撫養費等。

【案例1】

法院判決父親增加撫養費

案情簡介:

4歲的陽陽, 4個月大的時候父母離婚。 當時離婚協議約定, 陽陽隨母親生活, 父親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 但父親支付一個月後便不再支付。

陽陽到了上幼稚園的年齡, 教育成本和生活成本明顯提高,

陽陽母親便代其到臥龍區法院起訴, 要求父親支付拖欠撫養費的同時, 另請求從起訴之日起, 將父親應支付的撫養費從500元每月提高到900元。

臥龍區法院經審理後查明, 陽陽的父親為市區某醫院職工, 月收入在4000元以上, 一審判決支持了陽陽的訴請。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規定, 離婚後, 一方撫養子女, 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

另外, 原定撫養費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準或發生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超過原定數額等情形的, 子女可要求增加撫養費。

現實中, 部分照顧子女的父親或母親認為離婚時已就孩子的撫養費進行了判決或約定, 不能再增加, 本案的判決就有效改變了這種錯誤的認識。

【案例2】

法院為孩子指定監護人

案情簡介:

2004年6月出生的周某, 父親雙目失明且身患多種疾病, 母親無業, 需長年照顧丈夫, 無能力照看周某。

2016年2月20日, 南陽市臥龍區某社區居委會指定周某的舅舅李某為其監護人, 但李某不同意。

法院經審查發現周某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均不具備監護條件, 周某叔叔周某某月收入約6萬元, 便在徵求周某及周某某同意的基礎上, 依法判決撤銷居委會的指定監護, 並指定周某某為周某的監護人。

法官說法:

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沒有監護能力, 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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