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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代表劉希婭:“從嚴從細”規範減刑假釋案件審理

全國人大代表劉希婭

職務犯罪案件及其審理一直挑動著公眾的神經。 2017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正式實施,

這是依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和其他法律規定, 結合司法實踐制定的, 旨在確保依法公正辦理減刑、假釋案件, 回應廣大人民群眾的呼聲。 就此, 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謝家灣小學校長劉希婭。

劉希婭認為, “從嚴”和“從細”可以說是這個《規定》的最大看點。 “從嚴”方面, 新增了對決定終身監禁的貪污、受賄罪犯不得再減刑、假釋的規定;對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但尚未達到情節惡劣, 不執行死刑的罪犯, 則規定“減為無期徒刑後, 五年內不予減刑”;對職務犯罪、金融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五類罪犯, 從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減刑幅度方面, 作出“收縮性”規定等, 謹防“這邊抓進去,

那邊就放出來”。

“從細”則體現在對刑法修正案(九)有關減刑、假釋相關規定的細化, 如對罪犯又犯新罪以及原判死緩、無期徒刑的罪犯發現漏罪後, 已經實際執行刑期、減去刑期的處理;減刑、假釋裁定在再審案件中的效力認定;罪犯履行財產性判項情況與減刑、假釋關聯等難點問題, 都作了明確詳細的規定, 讓執行者有法可依。

“當然, 《規定》的出臺, 遠遠不是終點。 一方面還需要不斷健全減刑、假釋法規體系, 盡可能壓縮‘人為操作’空間;另一方面, 除了法院把好最後的審批關, 還需要監獄把嚴申請關, 檢察院做好中間的監督關。 ”劉希婭說。 (李強 陳小康 張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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