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陳某15歲, 讀初中二年級, 為了在同學中顯示威風, 經常和一些社會上的無業青年混在一起, 組成所謂的''哥幫會''。 “哥幫會”的內容規則就是有難同擔,
律師說法
陳某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 未滿16周歲的人犯罪, 不負刑事責任。 但是, 法律規定, 對於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罪, 在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 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 陳某所犯之罪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所以, 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 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 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