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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津買房資格認定細則出臺 必須滿足這些條件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天津市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 結合本市實際, 5月31日, 市國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地方稅務局就外地戶籍居民在津購買住房提供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有關事宜發出公告。

一、個人社會保險證明

(一)社保證明取得

購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件, 到任意區社會保險分中心自助設備開具《天津市社會保險繳費證明》(帶紅色章)和《天津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查詢清單》(無需蓋章)。

(二)相關認定標準

1.《實施意見》中“本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是指購房人從購房月的上一個月開始,

往前推算3年內任何連續24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連續繳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購房人按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個人繳費)繳納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上述繳費年限合併計算。

2.對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存在補繳費且24個月中補繳月數不超過3個月的, 視為連續繳納, 可作為有效購房憑證。

二、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一)完稅證明取得

按照《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查詢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有關事宜的公告》規定,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取得個人所得稅證明:

1.互聯網開具

納稅人登錄天津市地方稅務局網上稅務局, 註冊用戶後, 可自行查詢並聯網列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 聯網列印的《完稅證明》暫未套印稅務機關電子印章, 增添了二維碼, 相關部門通過手機用戶端掃描二維碼, 可聯網讀取納稅人個人所得稅資訊進行核驗。

2.自助辦稅終端開具

納稅人可持二代身份證到我市任意一家辦稅服務廳自助辦稅終端查詢開具《完稅證明》。

3.辦稅服務視窗開具

納稅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本, 或委託代理人持納稅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影本、有委託人簽名的委託書原件,

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視窗填報《涉稅資訊查詢申請表》後申請開具《完稅證明》。

(二)相關認定標準

1.《實施意見》中“本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個人所得稅證明”是指購房人從購房月的上一個月開始, 往前推算3年內任何連續24個月在本市連續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或“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2.對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造成未繳或補繳稅款且24個月中未繳或補繳稅款月數不超過3個月的, 視為連續繳納, 可作為有效購房憑證。

3.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 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以被投 資單位名義繳稅後取得完稅證明的, 可以作為被投 資單位的個人投 資者有效購房憑證。

此情形, 還需提供營業執照證明個人投 資者與被投 資單位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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