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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集團原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 一審獲刑14年

6月1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宋林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萬家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領取華潤創業有限公司認股權、在下屬公司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74.075萬元。 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專案合作、投資入股、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32.3489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宋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貪污、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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