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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民政廳:關於近期我省出臺的優撫安置政策解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 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 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優撫安置工作, 提高優撫安置物件服務保障水準, 讓優撫安置對象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 省有關部門近期研究制定了相關政策。 這幾個檔, 是在廣泛徵求意見、學習借鑒外省市做法基礎上形成的, 相輔相成, 是做好優撫安置工作的遵循和制度保證。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就做好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提出具體措施

為增強軍隊退役人員的尊嚴感榮譽感和獲得感, 有效解決軍隊退役人員的實際困難,

體現黨和政府的關愛, 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 省有關部門研究制定了工作意見, 提出了26條措施, 以有力推動做好我省軍隊退役人員安置和服務保障工作。 總的指導思想是:樹立並強化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 積極轉變工作方式, 大力轉變工作作風, 以更加誠懇的態度、更加科學有力的政策舉措做好軍人退役人員工作。

一是教育激勵廣大軍隊退役人員繼續發揚人民軍隊的優良傳統和作風, 牢固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 號召他們始終保持“有靈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四有”軍人本色, 做到“退役不退志、退伍不褪色”, 繼續為地方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是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

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對軍隊退役人員黨員特別是自主擇業、自主就業、自謀職業、下崗失業軍隊退役人員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 嚴肅組織生活, 增強黨員意識和黨性觀念, 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範作用, 確保任何黨員不游離于黨組織之外, 不斷增強黨的向心力。

三是加強對軍隊退役人員中入黨積極分子的考察和培養, 鼓勵並吸收更多優秀軍隊退役人員加入黨組織, 不斷增強黨的凝聚力。

四是發揮組織優勢, 各級黨組織要關心軍隊退役人員的思想、工作和生活, 堅持解決實際問題與解決思想問題相結合, 積極幫助他們排憂解難。 市、縣(市、區)、鄉鎮(街道)黨(工)委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軍隊退役人員座談會,

與軍隊退役人員代表面對面談心交心, 通報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宣傳黨和國家有關政策, 聽取意見建議, 贏得他們的理解、信任和支持, 不斷增強黨的感召力。

五是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進一步加大政府指令性安排工作力度, 提高安置品質。 承擔安置退役士兵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 接收單位不得拒絕接收退役士兵。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通過加強就業創業服務、落實相關優惠政策、提升免費就業培訓品質、拓寬就業推介招聘管道等方式, 促進其實現就業創業。

六是在同等條件下, 擇優招錄退役士兵。 在政府購買服務的工作崗位、公開招聘的公益性崗位、公檢法招聘輔警等政府財政保障的工作崗位時,

要拿出一定比例, 從符合條件的軍隊退役人員中擇優招錄。

七是加強就業創業服務工作。 各市每年至少組織兩場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專場招聘會, 為軍隊退役人員與用人單位搭建雙向選擇平臺。 在省、市、縣民政部門門戶網站建立為軍隊退役人員服務的專門網頁, 及時公佈相關法規政策, 及時發佈教育培訓、就業創業等有關資訊, 為軍隊退役人員選擇就業崗位提供方便。

八是加強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創業教育培訓組織管理, 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資料庫和資訊服務平臺, 統一發佈承辦教育培訓的機構單位名單、培訓專業、時間、就業方向及工資福利待遇,

推行退役士兵自由選擇培訓機構單位和專業、培訓機構單位推薦就業的工作機制, 全面提升教育培訓的組織服務效能。

九是認真落實國家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政策, 確保各類優撫對象待遇及時落實。

十是在研究制定與軍隊退役人員有關的醫療、就業、稅收、住房保障等政策時, 要事先徵詢軍轉、優撫安置等主管部門意見。 要將優撫對象納入國家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保證他們在充分享受公民養老、醫療、教育、就業、住房、救助以及殘疾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礎上, 再享受相應的撫恤待遇。 審查優撫對象是否符合享受相應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條件時, 撫恤、補助和優待金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十一是完善困難軍隊退役人員排憂解難機制, 建立健全惠及軍隊退役人員的扶貧幫困制度,對確有實際困難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社會救助、扶貧幫困等政策規定給予生活、醫療、住房等方面的關心和救助。

十二是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駐魯部隊,對本轄區、本單位的功臣模範、因戰因公致殘、患有嚴重疾病等退役人員困難家庭,實施“一對一”結對幫扶,建立主要領導與困難軍隊退役人員聯繫戶制度和幫扶台賬,精准做好個案扶貧解困工作。

十三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嚴格執行“兩條平均線”,足額發放生活補助,深入開展關愛活動,定期溝通資訊,對功臣模範和因戰因公致殘、患有嚴重疾病的軍轉幹部進行重點救助、精准幫扶,確保中央和省各項解困政策規定落地見效。

十四是建立市、縣、鄉三級軍隊退役人員工作聯絡員制度,及時瞭解軍隊退役人員的需求和資訊。完善適應軍隊退役人員多樣化需求的服務體系,推進優撫安置精細化服務,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軍隊退役人員及時提供法律諮詢、人文關懷、心理疏導、精神撫慰等個性化服務。

十五是發揮雙擁工作在軍地協調中的優勢和作用,主動加強與駐地部隊聯繫對接,及時瞭解掌握部隊需求,積極幫助解決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問題,鼓舞和激勵官兵積極投身改革強軍實踐。

十六是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要會同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網路新媒體,廣泛宣傳黨和政府在軍隊退役人員安置、優撫、幫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廣泛宣傳優撫對象的先進事蹟,選樹和宣傳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創業和服務社會的先進典型,增強輿論宣傳的引導力和影響力。

十七是組織開展優秀軍隊退役人員評選活動,邀請優秀軍隊退役人員代表參加省、市、縣(市、區)文藝匯演和重大慶典等活動,切實增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榮譽感、自豪感、責任感。

十八是民政部門、人民武裝部門要堅持做好為義務兵和烈屬家庭掛光榮牌、送新春楹聯年畫等工作。進一步規範現役軍人立功授獎喜報送達程式,健全完善聯繫卡、登記建檔、轉遞送交、回饋監督等制度機制,及時將榮譽和慰問送到現役軍人家中。

十九是開展經常性走訪慰問活動,每年“八一”建軍節、春節,各級政府要組織對駐魯部隊、山東籍現役立功授獎軍人家庭、部分優撫物件家庭進行走訪慰問。

二十是凡對外公開的軍人優先服務視窗,在保證落實軍人優先服務承諾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軍隊退役人員提供優先服務。

二十一是省、市、縣成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機制,推動指導軍隊退役人員安置服務工作。

二十二是各級黨政有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軍隊退役人員的接觸交流,瞭解其需求和心聲,增進理解,增強他們對極少數人散佈不實資訊、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行為的鑒別能力,引導他們自覺抵禦不良侵擾,防止受蒙蔽、被利用。

二十三是充分發揮軍隊退役人員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中的積極作用,廣泛吸收軍隊退役人員參加平安志願者、治安積極分子、交通協管員等崗位工作,使其成為平安山東建設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是充分發揮信訪部門密切聯繫群眾的重要陣地作用,認真及時做好軍隊退役人員來訪接待工作,耐心細緻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通過信訪管道及時協調解決各種合理訴求,維護軍隊退役人員合法權益。

二十五是各級要建立軍隊退役人員工作領導小組和政策落實、情報資訊、矛盾化解等專門工作班子,加強統一領導,層層落實責任。要把做好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納入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項,納入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納入全省綜治考核。加強責任追究,對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十六是各級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層層落實責任制,增強軍隊退役人員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意識,引導他們帶頭遵紀守法,自覺服務大局,始終堅定地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捍衛者和建設者。

二、針對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

5月7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這個《意見》是根據去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緊密結合當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實、權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的。《意見》堅持問題導向,著重圍繞退役士兵普遍反映的就業、保險、救助三個主要方面,提出了11條解決問題的具體對策。《意見》具體內容已經通過網路、電視、報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總的適用物件是1978年以來山東省接收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包括1978年至1998年退役轉業志願兵、1999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轉業士官、1999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初級士官、1978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義務兵。其中第十條適用對象是自主就業、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各項措施具體內容、適用物件及政策依據如下:

一、對已到政府安置部門報到,非個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選擇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規定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上崗。待安置期間,由當地政府按不低於當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願意選擇自謀職業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適用物件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已到政府安置部門報到且非個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2011年10月29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家主席令第50號)、《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二、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補發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適用物件是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不能按時上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三、對政府已安置接收單位、因個人原因未領取安置介紹信或接收單位已安排工作崗位因個人原因未上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崗的,由原接收單位負責安排其上崗。不願在原接收單位上崗的,可以辦理自謀職業,對符合相關規定的,也可以選擇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上崗。

適用物件是政府已安置接收單位、因個人原因未領取安置介紹信,或接收單位已安排工作崗位因個人原因未上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山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四、對安置後待崗或失業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

1.對安置上崗後非個人原因待崗、且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從檔下發之日起,自願解除勞動關係自主就業的,由企業依法為其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有到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就業意願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落實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要求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可等單位情況好轉後上崗,待崗期間,由其所在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7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

2.對因單位破產改制等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失業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職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優先予以清償。本人有到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就業意願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

3.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在個人提出申請、企業批准、雙方簽訂協定後,可實行內部退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4.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適用物件是由政府安排工作後由於單位或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待崗或失業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五、安置在企業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目前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對所在企業確實困難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當地政府協調企業和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協定,納入欠費管理,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繳納部分按規定由本人繳納後,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安置到企業後又處於失業狀態、目前尚未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允許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

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督促其按規定參加當地的醫療保險,參保前軍隊退役士兵發生的醫療費由企業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屬無力支付的,應納入城鄉醫療救助體系或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對關閉破產企業的退役士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解決其醫療保險參保問題;對符合條件的失業退役士兵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醫保費,並享受職工醫保待遇;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自願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適用對象是由政府安排在企業工作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六、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發放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標準發放;2001年之後退役的,按退役當年標準發放。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過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並保障其享受自主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鼓勵效益好的民營企業優先聘用退役士兵。

適用物件是本次落實1978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過程中符合《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況,自願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1998年12月29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山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1〕7號)。

七、對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全部納入低保保障範圍,對低保邊緣困難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難家庭納入扶貧工程,採取一對一的幫扶措施幫助其脫貧。

適用對象是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據是《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和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總工會、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的通知》(魯民〔2014〕8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54號)。

八、對住房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專門台賬,優先解決其保障性住房,做到應保盡保。

適用物件是1978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據是《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和山東省住建廳、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住房困難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魯建住字〔2017〕11號)。

九、對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級政府要大力開闢就業管道,積極扶持其就業。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盡最大努力開發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作為退役士兵就業的托底措施。開發的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可以延長政府補貼時限。

適用物件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業或下崗失業、目前仍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十、對退役士兵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資源,制定優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單列部分高職(高專)計畫,單獨劃線錄取;在高職院校單獨招生中,安排辦學水準較高的高職院校,選擇優勢學科專業面向退役士兵單獨招生,單列計畫錄取;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專升本錄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間立功退役士兵專升本免試政策,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管道。按照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鼓勵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創業能力。

適用對象是自主就業、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通知》(國發〔2010〕4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3號)。

十一、各市對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所需資金,要逐人建立台賬、逐縣(市、區)匯總後上報省有關部門,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縣區別情況,按比例給予補助。

三、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優撫安置工作制定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加快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相適應、與國防和軍隊改革相銜接、與服務物件貢獻相匹配、符合山東實際的優撫安置服務保障體系,讓優撫安置對象率先奔小康,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省有關部門近日出臺相關檔,就如何做好今後一個時期全省優撫安置工作研究制定了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高優撫對象保障水準。

一是完善公民普惠與撫恤優待共用制度。將優撫物件全部納入國家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在充分享受公民養老、醫療、教育、就業、住房、救助以及殘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礎上,再享受相應的撫恤優待。在審查優撫對象是否符合享受相應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二是提升優撫對象生活保障水準。不斷提高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統一按照不低於發放年度的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發給,到新疆、西藏等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照不低於2倍標準發給。

三是提高優撫醫療補助標準。享受優撫醫療保障的優撫對象,已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管道籌資幫助其參保;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解決,在政策範圍和支付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支付後的剩餘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補助比例不低於50%的標準給予補助,待《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修訂實施後執行。

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將符合條件並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並給予適當補助或租金減免;其中的低保家庭,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擔的租金部分予以全額減免。

五是完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優撫對象優先納入低保救助範圍。對遭受臨時困難的優撫對象,優先予以臨時救助。

同時,對逐步推進優撫待遇城鄉統籌、加大優待優惠力度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二)完善退役軍人和軍人軍屬安置工作體系。

一是做好退休軍人接收安置工作。建立符合移交條件退休軍人即退即交即接工作機制,已經下達安置計畫的,隨時辦理交接。對當年審定安置去向、具備接收條件且不影響醫療接續、辦理落戶等工作的,可提前辦理交接。

二是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政策。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享受與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離休退休幹部同等的政治待遇。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按照軍隊統一的專案和標準執行。軍隊離休幹部享受安置地國家機關離休幹部同等醫療待遇,醫療費按照規定實報實銷;軍隊退休幹部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軍隊退休士官安置管理工作參照軍隊退休幹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一步加強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剛性和執行力度,確保全部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堅持並完善以公開安置政策、公開考試考核成績、公開安置崗位、公開選崗,接受社會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四公開一監督”“陽光安置辦法”,提高安置工作公信力。

四是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通過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供就業創業服務、落實相關優惠政策,促進其實現就業創業。以就業為根本導向,創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模式。鼓勵、支援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社會組織和企業承接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開展跨省易地和遠端教育培訓,建立多元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體系。本著“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推行退役士兵跨區域自主選擇教育培訓機構和專業,以滿足退役士兵學習和就業需求。建立培訓與就業一體獎懲機制,鼓勵培訓機構推薦就業,大幅提高定向訂單定崗式教育培訓比重。

五是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鼓勵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標準。

六是優化完善退役大學生士兵安置政策。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退役大學生士兵複學、升學、調整專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切實做好退役大學生士兵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各級國家機關招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對退役大學生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優待;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招考、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招聘招錄時,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額,專項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

七是完善傷病殘退役軍人接收安置辦法。落實1至4級殘疾軍人國家供養相關政策措施,提高殘疾軍人保障水準,確保其生活、醫療、住房等待遇有效落實。

八是健全完善軍人軍屬安置優待制度。積極拓展就業安置管道,切實解決隨軍家屬的隨調隨遷安置難問題。建立完善隨軍家屬生活補助自然增長機制和貨幣化安置保障制度,確保軍地發放未就業的隨軍家屬生活補助總額不低於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做好軍人子女轉學工作,確保軍人子女就近進入公辦中小學校或幼稚園就讀。加大對軍人婚姻和家庭保護工作力度,及時化解涉軍矛盾糾紛和處置涉軍案件,切實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對軍人軍屬在就業創業、職業培訓、探親休假等方面給予更多優惠優待。

(三)完善優撫安置物件服務體系。

一是健全服務載體。加快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建設步伐,將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建設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養老服務和衛生事業等發展規劃,加大優撫安置事業單位維修改造、設備購置更新的支援力度,改善服務保障能力。加強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輪流休養工作,提高休養服務水準。做好重度殘疾軍人集中供養工作。按照合理佈局、就近活動的原則,通過自建、改造、購買、租賃等方式,加強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活動場所建設。推進服務載體標準化建設,加大各類服務標準研究制定力度,完善工作規範和服務標準,健全監督管理、績效評估、獎懲問責等制度措施。

二是創新服務方式。依託社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專項服務和鼓勵自我服務、宣導志願者服務相結合的新型優撫安置服務模式。做好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老年人意外傷害等保險統保工作。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優撫安置物件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撫慰、法律援助、就業創業、生活幫扶、居家養老、人文關懷等服務。

三是健全服務網路。注重運用網路技術平臺和新興傳播工具,逐步實現法規宣傳、政策諮詢、網上辦理、訴求回應的全覆蓋。探索建立縣級區域優撫安置精細化服務保障模式,健全服務網路,完善服務制度,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 內容,切實解決好服務優撫安置物件“最後一公里”問題。

(四)構建精神和物質並重的榮譽激勵制度體系。

一是加強精神撫慰工作。完善和落實優撫對象精神撫慰制度。“八一”建軍節、元旦春節期間,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幹部要對優撫對象普遍進行走訪慰問,烈士紀念日要對烈士遺屬普遍走訪慰問,實現走訪慰問活動制度化。做好為義務兵和烈屬家庭掛光榮牌、送立功喜報和春聯年畫等工作,深化“愛心獻功臣”行動,廣泛開展定期座談、巡迴醫療服務和社會化擁軍活動,努力營造關愛功臣、尊重功臣、幫扶功臣的社會氛圍。

二是建立精神激勵常態機制。鼓勵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優秀複退軍人積極參與弘揚我黨我軍優良傳統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助民、義診、扶貧濟困、公益演出等活動。大力宣傳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複退軍人的先進典型,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和政治榮譽感。

三是大力弘揚烈士精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完善青少年繼承和弘揚烈士精神常態機制。深入挖掘和弘揚不同歷史時期的烈士精神內涵,豐富烈士紀念日紀念活動形式和內容,全面提升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紅色資源的教育功能,開展以弘揚烈士精神為主題的教育實踐活動,把弘揚烈士精神和我黨我軍優良傳統,作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四、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為全面提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組織和就業服務效能,有效推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教育培訓組織管理工作的意見》。這是貫徹落實加強優撫安置工作有關實施意見的第一個配套文件,其餘各項配套政策也將陸續出臺。這個《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深化教育培訓對促進退役士兵就業重要性的認識。退役士兵是國家重要的人力資源,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來,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和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斷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大幅減少,絕大多數退役士兵將直接參入市場競爭,自主就業成為退役士兵就業的主要方式。加強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創業能力,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強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拓寬就業創業管道,提升其就業能力,對於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支援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要充分認識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促進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作為新形勢下安置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到突出位置,加強組織統籌,優化培訓資源,靈活培訓方式,拓展培訓管道,提高培訓實效,努力打造我省退役士兵“順利就業、穩定就業”的品牌,為支援深化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二)規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由設區的市統一組織實施,突出重點環節的調控,全程規範組織實施工作。

一是精心選擇承訓院校(機構、企業)。要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平等競爭、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精心選擇承訓院校(機構)。凡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公辦教育培訓院校(機構)、創業大學、民辦教育及培訓機構、省級及以上推動創新創業服務類社會組織和具有培訓條件的大型企業,均可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駐市的教育培訓院校(機構)由各市確定,每市一般不超過4個(不包括汽車駕駛專業,汽車駕駛專業可指定縣市區的培訓機構承擔),並限於在屬地辦班組織培訓;省外教育培訓院校(機構)、駐濟南省屬教育培訓院校(機構)、省級及以上推動創新創業服務類社會組織由省確定;具有培訓條件的大型企業,由駐地市確定並上報備案,最終確定的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院校(機構)名單,由省統一公開向社會發佈。

二是合理確定培訓專業和培訓價格。各地要調查摸清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的意願和市場用工需求,以就業為導向設置教育培訓專業。以保證專業培訓品質為根本,按照培訓所需時間、教學人員、耗材、食宿、教學場地和專業技術含量、就業前景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培訓專業和培訓價格,防止惡性中標和低層次培訓。省確定的教育培訓機構、專業和培訓價格,由省組織專家評定。

三是共用培訓資源。開放教育培訓資源,打破地域局限,公開承訓院校(機構)和專業優勢等,讓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選擇培訓的院校(機構)和專業。凡是省和各市確定的培訓院校(機構)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滿足退役士兵參訓的需要。

四是多法靈活組訓。在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同時,進一步拓展培訓管道,積極開展崗前培訓。院校(機構)主要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要突出開展“訂單式”教育培訓、定向教育培訓;服務類社會組織和大型企業等組織崗前培訓,按照培訓與就業一體化的要求,開展定崗式教育培訓。

五是嚴格教學規程。指導承訓院校(機構)認真制訂教學計畫,精心設置課程,規範教學組織。院校(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時間不得低於3個月;服務類社會組織、大型企業等組織的崗前培訓時間一般不得低於4個周。要強化實踐環節,退役士兵參訓期間的實習、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參訓時間的一半。突出培訓成效,認真組織考試考核,確保教育培訓品質。

六是統一參訓組織程式。參訓退役士兵報名時,由退役士兵填寫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一式四份),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退役士兵意願向培訓院校(機構)和單位開具介紹信(一式三份);培訓院校(機構)和單位填寫入學或參訓登記表(一式四份),發給學員證。教育培訓結束後,頒發結業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資料分別由市縣兩級民政局、培訓院校(機構)或單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單位分別建檔保存。

(三)優化退役士兵就業組織服務工作。

一是建立退役士兵推薦就業服務機制。按照“誰承辦培訓,誰負責推薦就業”的要求,指導承訓院校(機構)主動與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密切合作關係,適時採取舉辦企業招聘會、退役士兵就業推介會等形式推薦退役士兵就業,做到需求、培訓、就業有機銜接,幫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實現就業。

二是建立退役士兵就業獎勵機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訓和實現就業的關聯度,激勵推行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培訓。承訓院校(機構)組織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時間不低於3個月的,培訓結束後每推薦一名退役士兵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獎勵2000元。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推薦就業崗位,並組織開展退役士兵崗前培訓的,培訓結束後,每實際就業一名退役士兵獎勵1500元,不推薦就業崗位只負責培訓的不予獎勵,以促進教育培訓與實現就業的良性互動。具體獎勵認定條件由各市制訂,報省民政廳備案。獎勵所需資金通過各級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訓經費列支。

三是建立退役士兵就業資訊服務平臺。在山東省民政廳門戶網站,設立為退役士兵服務的專門網頁,及時公開相關的法規政策,及時發佈教育培訓、就業創業的有關資訊;各市、縣在本級民政網站建立專門網頁的同時,要以市為單位,通過資訊服務平臺及時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送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資訊,確保退役士兵及時便捷的共用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資訊。

(四)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原則上由設區的市及以上財政負擔,主要用於參訓退役士兵生活補助費、住宿費、學雜費、技能鑒定費、培訓期間的意外傷亡保險、就業介紹服務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一律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市級民政部門統一向承訓院校(機構)和單位結算。培訓開始後,先行撥付所需資金的50%,餘款待培訓結束後按實際人數和績效考評情況撥付。獎勵經費根據承訓院校(機構)推薦就業人員名單和企業用工合同據實撥付。經費當年有結餘的,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連續結轉兩年以上的收回財政。

(五)強化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領導。

一是加強組織工作協調。各級民政部門要履行好組織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主體責任,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強化分工協作,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特別是實行退役士兵自由選擇教育培訓院校(機構)參訓後,對接的單位和環節多,要搞好溝通對接,提高工作時效。市級民政部門可委託社會組織,協助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相關工作。

二是實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與就業資訊化管理。省、市、縣(市、區)要建立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情況資料庫,在重點錄入當年退役士兵資料的基礎上,要逐步溯及以往,將2011年以來入伍的退役士兵全部錄入。縣(市、區)每年要及時、準確地採集資訊,逐條匯總,全面瞭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基本資訊、參訓和就業創業需求情況,實現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與就業資訊化、精細化管理。

三是建立考評和獎懲機制。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評估制度,每年對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不履行推薦就業服務承諾的、擅自改變申請培訓專業設置的、課堂教學和實訓操作時間分配嚴重不合理的、教育培訓品質差推薦就業率低的院校(機構)和單位,首次出現提出警告,再次發生取消承訓資格。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服務和就業創業服務好的院校(機構)和單位,省民政廳將視情給予褒揚獎勵。

山東省民政廳

2017年5月27日

建立健全惠及軍隊退役人員的扶貧幫困制度,對確有實際困難的軍隊退役人員,按照社會救助、扶貧幫困等政策規定給予生活、醫療、住房等方面的關心和救助。

十二是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駐魯部隊,對本轄區、本單位的功臣模範、因戰因公致殘、患有嚴重疾病等退役人員困難家庭,實施“一對一”結對幫扶,建立主要領導與困難軍隊退役人員聯繫戶制度和幫扶台賬,精准做好個案扶貧解困工作。

十三是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做好部分企業軍轉幹部解困和穩定工作,嚴格執行“兩條平均線”,足額發放生活補助,深入開展關愛活動,定期溝通資訊,對功臣模範和因戰因公致殘、患有嚴重疾病的軍轉幹部進行重點救助、精准幫扶,確保中央和省各項解困政策規定落地見效。

十四是建立市、縣、鄉三級軍隊退役人員工作聯絡員制度,及時瞭解軍隊退役人員的需求和資訊。完善適應軍隊退役人員多樣化需求的服務體系,推進優撫安置精細化服務,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軍隊退役人員及時提供法律諮詢、人文關懷、心理疏導、精神撫慰等個性化服務。

十五是發揮雙擁工作在軍地協調中的優勢和作用,主動加強與駐地部隊聯繫對接,及時瞭解掌握部隊需求,積極幫助解決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問題,鼓舞和激勵官兵積極投身改革強軍實踐。

十六是各級黨委宣傳部門要會同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充分運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和網路新媒體,廣泛宣傳黨和政府在軍隊退役人員安置、優撫、幫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廣泛宣傳優撫對象的先進事蹟,選樹和宣傳軍隊退役人員就業創業和服務社會的先進典型,增強輿論宣傳的引導力和影響力。

十七是組織開展優秀軍隊退役人員評選活動,邀請優秀軍隊退役人員代表參加省、市、縣(市、區)文藝匯演和重大慶典等活動,切實增強軍隊退役人員的榮譽感、自豪感、責任感。

十八是民政部門、人民武裝部門要堅持做好為義務兵和烈屬家庭掛光榮牌、送新春楹聯年畫等工作。進一步規範現役軍人立功授獎喜報送達程式,健全完善聯繫卡、登記建檔、轉遞送交、回饋監督等制度機制,及時將榮譽和慰問送到現役軍人家中。

十九是開展經常性走訪慰問活動,每年“八一”建軍節、春節,各級政府要組織對駐魯部隊、山東籍現役立功授獎軍人家庭、部分優撫物件家庭進行走訪慰問。

二十是凡對外公開的軍人優先服務視窗,在保證落實軍人優先服務承諾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軍隊退役人員提供優先服務。

二十一是省、市、縣成立由有關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機制,推動指導軍隊退役人員安置服務工作。

二十二是各級黨政有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軍隊退役人員的接觸交流,瞭解其需求和心聲,增進理解,增強他們對極少數人散佈不實資訊、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行為的鑒別能力,引導他們自覺抵禦不良侵擾,防止受蒙蔽、被利用。

二十三是充分發揮軍隊退役人員在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秩序中的積極作用,廣泛吸收軍隊退役人員參加平安志願者、治安積極分子、交通協管員等崗位工作,使其成為平安山東建設的重要力量。

二十四是充分發揮信訪部門密切聯繫群眾的重要陣地作用,認真及時做好軍隊退役人員來訪接待工作,耐心細緻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通過信訪管道及時協調解決各種合理訴求,維護軍隊退役人員合法權益。

二十五是各級要建立軍隊退役人員工作領導小組和政策落實、情報資訊、矛盾化解等專門工作班子,加強統一領導,層層落實責任。要把做好軍隊退役人員有關工作納入省委、省政府督查事項,納入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納入全省綜治考核。加強責任追究,對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二十六是各級實行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層層落實責任制,增強軍隊退役人員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穩定意識,引導他們帶頭遵紀守法,自覺服務大局,始終堅定地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捍衛者和建設者。

二、針對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存在的問題制定解決辦法

5月7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的意見》。這個《意見》是根據去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和權益保障工作部署要求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緊密結合當前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實、權益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制定的。《意見》堅持問題導向,著重圍繞退役士兵普遍反映的就業、保險、救助三個主要方面,提出了11條解決問題的具體對策。《意見》具體內容已經通過網路、電視、報紙等方式向社會公開。總的適用物件是1978年以來山東省接收安置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包括1978年至1998年退役轉業志願兵、1999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轉業士官、1999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初級士官、1978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義務兵。其中第十條適用對象是自主就業、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各項措施具體內容、適用物件及政策依據如下:

一、對已到政府安置部門報到,非個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選擇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規定安排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上崗。待安置期間,由當地政府按不低於當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給其生活補助費。願意選擇自謀職業的,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適用物件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已到政府安置部門報到且非個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2011年10月29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家主席令第50號)、《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二、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時上崗的,從當地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由接收單位按照不低於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補發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適用物件是因接收單位原因導致不能按時上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三、對政府已安置接收單位、因個人原因未領取安置介紹信或接收單位已安排工作崗位因個人原因未上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崗的,由原接收單位負責安排其上崗。不願在原接收單位上崗的,可以辦理自謀職業,對符合相關規定的,也可以選擇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上崗。

適用物件是政府已安置接收單位、因個人原因未領取安置介紹信,或接收單位已安排工作崗位因個人原因未上崗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山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

四、對安置後待崗或失業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保障其合法權益:

1.對安置上崗後非個人原因待崗、且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從檔下發之日起,自願解除勞動關係自主就業的,由企業依法為其辦理勞動關係解除手續;有到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就業意願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落實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要求繼續在原單位工作的,可等單位情況好轉後上崗,待崗期間,由其所在單位按當地最低工資70%的標準,逐月發放生活費。

2.對因單位破產改制等原因解除勞動關係失業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本單位同工齡同崗位職工的同等待遇。拖欠工資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優先予以清償。本人有到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就業意願且符合相關規定的,可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

3.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之內、再就業有困難的,在個人提出申請、企業批准、雙方簽訂協定後,可實行內部退養,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再辦理退休手續。

4.對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條件的,按照規定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適用物件是由政府安排工作後由於單位或企業破產改制等原因待崗或失業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山東省退役士兵安置辦法》《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五、安置在企業工作的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目前尚未參保繳費的,可持有效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登記手續;對所在企業確實困難無力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由當地政府協調企業和經辦機構協商,簽訂協定,納入欠費管理,期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個人繳納部分按規定由本人繳納後,為其辦理退休手續;安置到企業後又處於失業狀態、目前尚未參保繳費或中斷繳費的,允許其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養老保險費。

對已經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執行,其軍齡視同繳費年限;對沒有參加醫療保險的企業,由當地政府督促其按規定參加當地的醫療保險,參保前軍隊退役士兵發生的醫療費由企業負責解決,企業解決確有困難及本人和家屬無力支付的,應納入城鄉醫療救助體系或通過臨時救助等辦法予以解決;對關閉破產企業的退役士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解決其醫療保險參保問題;對符合條件的失業退役士兵按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醫保費,並享受職工醫保待遇;靈活就業的退役士兵按照屬地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也可自願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適用對象是由政府安排在企業工作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六、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發放自謀職業一次性經濟補助,2001年之前退役的,按2001年的標準發放;2001年之後退役的,按退役當年標準發放。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政府要通過培訓提高其就業能力,並保障其享受自主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鼓勵效益好的民營企業優先聘用退役士兵。

適用物件是本次落實1978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過程中符合《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情況,自願選擇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1998年12月29日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山東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做好200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1〕7號)。

七、對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全部納入低保保障範圍,對低保邊緣困難家庭給予臨時救助。各級黨委、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困難家庭納入扶貧工程,採取一對一的幫扶措施幫助其脫貧。

適用對象是生活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據是《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413號)、《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省政府令第279號)和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總工會、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的通知》(魯民〔2014〕8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民政廳等部門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54號)。

八、對住房困難的退役士兵家庭,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專門台賬,優先解決其保障性住房,做到應保盡保。

適用物件是1978年以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退役士兵家庭。政策依據是《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和山東省住建廳、山東省民政廳《關於做好住房困難退役士兵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魯建住字〔2017〕11號)。

九、對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各級政府要大力開闢就業管道,積極扶持其就業。同時要結合本地實際,盡最大努力開發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作為退役士兵就業的托底措施。開發的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可以延長政府補貼時限。

適用物件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選擇由政府安排工作,未能就業或下崗失業、目前仍有就業能力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

十、對退役士兵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充分利用我省教育資源,制定優惠政策,在春季高考中單列部分高職(高專)計畫,單獨劃線錄取;在高職院校單獨招生中,安排辦學水準較高的高職院校,選擇優勢學科專業面向退役士兵單獨招生,單列計畫錄取;進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專升本錄取比例,完善服役期間立功退役士兵專升本免試政策,為退役士兵接受高等教育提供多元管道。按照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鼓勵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創業能力。

適用對象是自主就業、自謀職業退役士兵。政策依據是《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通知》(國發〔2010〕42號)、《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學廳〔2015〕3號)。

十一、各市對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所需資金,要逐人建立台賬、逐縣(市、區)匯總後上報省有關部門,省級財政對財政困難縣區別情況,按比例給予補助。

三、就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優撫安置工作制定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加快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相適應、與國防和軍隊改革相銜接、與服務物件貢獻相匹配、符合山東實際的優撫安置服務保障體系,讓優撫安置對象率先奔小康,充分享受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省有關部門近日出臺相關檔,就如何做好今後一個時期全省優撫安置工作研究制定了實施意見。主要內容包括:

(一)提高優撫對象保障水準。

一是完善公民普惠與撫恤優待共用制度。將優撫物件全部納入國家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在充分享受公民養老、醫療、教育、就業、住房、救助以及殘疾人、老年人等方面待遇保障的基礎上,再享受相應的撫恤優待。在審查優撫對象是否符合享受相應社會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務條件時,撫恤、補助和優待金不計入個人和家庭收入。

二是提升優撫對象生活保障水準。不斷提高在鄉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城鄉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統一按照不低於發放年度的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發給,到新疆、西藏等邊遠艱苦地區服役的義務兵家庭優待金按照不低於2倍標準發給。

三是提高優撫醫療補助標準。享受優撫醫療保障的優撫對象,已按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經審核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其單位和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通過多管道籌資幫助其參保;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等解決,在政策範圍和支付限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經居民基本醫保和大病保險支付後的剩餘部分,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補助比例不低於50%的標準給予補助,待《山東省撫恤定補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修訂實施後執行。

四是完善住房保障措施。將符合條件並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範圍,並給予適當補助或租金減免;其中的低保家庭,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物配租的,其本人所承擔的租金部分予以全額減免。

五是完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優撫對象優先納入低保救助範圍。對遭受臨時困難的優撫對象,優先予以臨時救助。

同時,對逐步推進優撫待遇城鄉統籌、加大優待優惠力度也作出了相關規定。

(二)完善退役軍人和軍人軍屬安置工作體系。

一是做好退休軍人接收安置工作。建立符合移交條件退休軍人即退即交即接工作機制,已經下達安置計畫的,隨時辦理交接。對當年審定安置去向、具備接收條件且不影響醫療接續、辦理落戶等工作的,可提前辦理交接。

二是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政策。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幹部享受與安置地國家機關同職級離休退休幹部同等的政治待遇。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生活待遇按照軍隊統一的專案和標準執行。軍隊離休幹部享受安置地國家機關離休幹部同等醫療待遇,醫療費按照規定實報實銷;軍隊退休幹部比照安置地國家機關退休公務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享受同職級退休公務員的醫療待遇。軍隊退休士官安置管理工作參照軍隊退休幹部有關規定執行。

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政府指令性安置力度。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一步加強指令性安置工作的政策剛性和執行力度,確保全部安置到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堅持並完善以公開安置政策、公開考試考核成績、公開安置崗位、公開選崗,接受社會監督為主要內容的“四公開一監督”“陽光安置辦法”,提高安置工作公信力。

四是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通過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提供就業創業服務、落實相關優惠政策,促進其實現就業創業。以就業為根本導向,創新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模式。鼓勵、支援優質教育培訓資源、社會組織和企業承接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工作,開展跨省易地和遠端教育培訓,建立多元的新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體系。本著“自願參加、自選專業、免費培訓”的原則,推行退役士兵跨區域自主選擇教育培訓機構和專業,以滿足退役士兵學習和就業需求。建立培訓與就業一體獎懲機制,鼓勵培訓機構推薦就業,大幅提高定向訂單定崗式教育培訓比重。

五是加大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力度。研究制定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政策,鼓勵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發放標準。

六是優化完善退役大學生士兵安置政策。認真貫徹落實國家關於退役大學生士兵複學、升學、調整專業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切實做好退役大學生士兵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各級國家機關招考公務員、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時,對退役大學生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優待;政法幹警招錄培養體制改革招考、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招聘招錄時,拿出一定比例的名額,專項招錄退役大學生士兵。

七是完善傷病殘退役軍人接收安置辦法。落實1至4級殘疾軍人國家供養相關政策措施,提高殘疾軍人保障水準,確保其生活、醫療、住房等待遇有效落實。

八是健全完善軍人軍屬安置優待制度。積極拓展就業安置管道,切實解決隨軍家屬的隨調隨遷安置難問題。建立完善隨軍家屬生活補助自然增長機制和貨幣化安置保障制度,確保軍地發放未就業的隨軍家屬生活補助總額不低於當地上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做好軍人子女轉學工作,確保軍人子女就近進入公辦中小學校或幼稚園就讀。加大對軍人婚姻和家庭保護工作力度,及時化解涉軍矛盾糾紛和處置涉軍案件,切實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對軍人軍屬在就業創業、職業培訓、探親休假等方面給予更多優惠優待。

(三)完善優撫安置物件服務體系。

一是健全服務載體。加快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建設步伐,將優撫安置事業單位建設發展納入當地經濟社會、養老服務和衛生事業等發展規劃,加大優撫安置事業單位維修改造、設備購置更新的支援力度,改善服務保障能力。加強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輪流休養工作,提高休養服務水準。做好重度殘疾軍人集中供養工作。按照合理佈局、就近活動的原則,通過自建、改造、購買、租賃等方式,加強軍休服務管理機構辦公場所和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活動場所建設。推進服務載體標準化建設,加大各類服務標準研究制定力度,完善工作規範和服務標準,健全監督管理、績效評估、獎懲問責等制度措施。

二是創新服務方式。依託社會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完善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引入社會專項服務和鼓勵自我服務、宣導志願者服務相結合的新型優撫安置服務模式。做好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優撫對象老年人意外傷害等保險統保工作。充分發揮社區、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作用,為優撫安置物件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撫慰、法律援助、就業創業、生活幫扶、居家養老、人文關懷等服務。

三是健全服務網路。注重運用網路技術平臺和新興傳播工具,逐步實現法規宣傳、政策諮詢、網上辦理、訴求回應的全覆蓋。探索建立縣級區域優撫安置精細化服務保障模式,健全服務網路,完善服務制度,創新服務方式,豐富服務 內容,切實解決好服務優撫安置物件“最後一公里”問題。

(四)構建精神和物質並重的榮譽激勵制度體系。

一是加強精神撫慰工作。完善和落實優撫對象精神撫慰制度。“八一”建軍節、元旦春節期間,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幹部要對優撫對象普遍進行走訪慰問,烈士紀念日要對烈士遺屬普遍走訪慰問,實現走訪慰問活動制度化。做好為義務兵和烈屬家庭掛光榮牌、送立功喜報和春聯年畫等工作,深化“愛心獻功臣”行動,廣泛開展定期座談、巡迴醫療服務和社會化擁軍活動,努力營造關愛功臣、尊重功臣、幫扶功臣的社會氛圍。

二是建立精神激勵常態機制。鼓勵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優秀複退軍人積極參與弘揚我黨我軍優良傳統思想政治教育、科技助民、義診、扶貧濟困、公益演出等活動。大力宣傳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和複退軍人的先進典型,進一步提高他們的社會地位和政治榮譽感。

三是大力弘揚烈士精神。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要採取多種形式紀念烈士,完善青少年繼承和弘揚烈士精神常態機制。深入挖掘和弘揚不同歷史時期的烈士精神內涵,豐富烈士紀念日紀念活動形式和內容,全面提升烈士紀念設施、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紅色資源的教育功能,開展以弘揚烈士精神為主題的教育實踐活動,把弘揚烈士精神和我黨我軍優良傳統,作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培養公民的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四、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為全面提升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組織和就業服務效能,有效推進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省民政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於切實加強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教育培訓組織管理工作的意見》。這是貫徹落實加強優撫安置工作有關實施意見的第一個配套文件,其餘各項配套政策也將陸續出臺。這個《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深化教育培訓對促進退役士兵就業重要性的認識。退役士兵是國家重要的人力資源,是黨和國家的寶貴財富,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以來,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和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不斷完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大幅減少,絕大多數退役士兵將直接參入市場競爭,自主就業成為退役士兵就業的主要方式。加強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提高他們的就業創業能力,成為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加強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拓寬就業創業管道,提升其就業能力,對於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權益、支援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要充分認識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促進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作為新形勢下安置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到突出位置,加強組織統籌,優化培訓資源,靈活培訓方式,拓展培訓管道,提高培訓實效,努力打造我省退役士兵“順利就業、穩定就業”的品牌,為支援深化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二)規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實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由設區的市統一組織實施,突出重點環節的調控,全程規範組織實施工作。

一是精心選擇承訓院校(機構、企業)。要按照條件公開、自願申請、平等競爭、擇優認定、社會公示的原則,精心選擇承訓院校(機構)。凡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公辦教育培訓院校(機構)、創業大學、民辦教育及培訓機構、省級及以上推動創新創業服務類社會組織和具有培訓條件的大型企業,均可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駐市的教育培訓院校(機構)由各市確定,每市一般不超過4個(不包括汽車駕駛專業,汽車駕駛專業可指定縣市區的培訓機構承擔),並限於在屬地辦班組織培訓;省外教育培訓院校(機構)、駐濟南省屬教育培訓院校(機構)、省級及以上推動創新創業服務類社會組織由省確定;具有培訓條件的大型企業,由駐地市確定並上報備案,最終確定的承辦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院校(機構)名單,由省統一公開向社會發佈。

二是合理確定培訓專業和培訓價格。各地要調查摸清退役士兵參加教育培訓的意願和市場用工需求,以就業為導向設置教育培訓專業。以保證專業培訓品質為根本,按照培訓所需時間、教學人員、耗材、食宿、教學場地和專業技術含量、就業前景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培訓專業和培訓價格,防止惡性中標和低層次培訓。省確定的教育培訓機構、專業和培訓價格,由省組織專家評定。

三是共用培訓資源。開放教育培訓資源,打破地域局限,公開承訓院校(機構)和專業優勢等,讓退役士兵在全省自由選擇培訓的院校(機構)和專業。凡是省和各市確定的培訓院校(機構)均面向全省招生,最大限度滿足退役士兵參訓的需要。

四是多法靈活組訓。在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同時,進一步拓展培訓管道,積極開展崗前培訓。院校(機構)主要組織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要突出開展“訂單式”教育培訓、定向教育培訓;服務類社會組織和大型企業等組織崗前培訓,按照培訓與就業一體化的要求,開展定崗式教育培訓。

五是嚴格教學規程。指導承訓院校(機構)認真制訂教學計畫,精心設置課程,規範教學組織。院校(機構)組織的職業技能培訓,時間不得低於3個月;服務類社會組織、大型企業等組織的崗前培訓時間一般不得低於4個周。要強化實踐環節,退役士兵參訓期間的實習、實訓時間原則上不得少於參訓時間的一半。突出培訓成效,認真組織考試考核,確保教育培訓品質。

六是統一參訓組織程式。參訓退役士兵報名時,由退役士兵填寫參加教育培訓申請表(一式四份),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退役士兵意願向培訓院校(機構)和單位開具介紹信(一式三份);培訓院校(機構)和單位填寫入學或參訓登記表(一式四份),發給學員證。教育培訓結束後,頒發結業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式四份),以上資料分別由市縣兩級民政局、培訓院校(機構)或單位、退役士兵本人及用工單位分別建檔保存。

(三)優化退役士兵就業組織服務工作。

一是建立退役士兵推薦就業服務機制。按照“誰承辦培訓,誰負責推薦就業”的要求,指導承訓院校(機構)主動與各類用人單位建立密切合作關係,適時採取舉辦企業招聘會、退役士兵就業推介會等形式推薦退役士兵就業,做到需求、培訓、就業有機銜接,幫助退役士兵最大限度的實現就業。

二是建立退役士兵就業獎勵機制。各地要提升教育培訓和實現就業的關聯度,激勵推行以就業為導向的教育培訓。承訓院校(機構)組織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時間不低於3個月的,培訓結束後每推薦一名退役士兵就業,並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獎勵2000元。服務類社會組織直接推薦就業崗位,並組織開展退役士兵崗前培訓的,培訓結束後,每實際就業一名退役士兵獎勵1500元,不推薦就業崗位只負責培訓的不予獎勵,以促進教育培訓與實現就業的良性互動。具體獎勵認定條件由各市制訂,報省民政廳備案。獎勵所需資金通過各級安排的退役士兵培訓經費列支。

三是建立退役士兵就業資訊服務平臺。在山東省民政廳門戶網站,設立為退役士兵服務的專門網頁,及時公開相關的法規政策,及時發佈教育培訓、就業創業的有關資訊;各市、縣在本級民政網站建立專門網頁的同時,要以市為單位,通過資訊服務平臺及時向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發送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資訊,確保退役士兵及時便捷的共用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資訊。

(四)加強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管理。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原則上由設區的市及以上財政負擔,主要用於參訓退役士兵生活補助費、住宿費、學雜費、技能鑒定費、培訓期間的意外傷亡保險、就業介紹服務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一律由退役士兵所在地市級民政部門統一向承訓院校(機構)和單位結算。培訓開始後,先行撥付所需資金的50%,餘款待培訓結束後按實際人數和績效考評情況撥付。獎勵經費根據承訓院校(機構)推薦就業人員名單和企業用工合同據實撥付。經費當年有結餘的,可結轉下一年度使用,連續結轉兩年以上的收回財政。

(五)強化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組織領導。

一是加強組織工作協調。各級民政部門要履行好組織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的主體責任,建立由民政部門牽頭,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強化分工協作,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特別是實行退役士兵自由選擇教育培訓院校(機構)參訓後,對接的單位和環節多,要搞好溝通對接,提高工作時效。市級民政部門可委託社會組織,協助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相關工作。

二是實行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與就業資訊化管理。省、市、縣(市、區)要建立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情況資料庫,在重點錄入當年退役士兵資料的基礎上,要逐步溯及以往,將2011年以來入伍的退役士兵全部錄入。縣(市、區)每年要及時、準確地採集資訊,逐條匯總,全面瞭解和掌握退役士兵的基本資訊、參訓和就業創業需求情況,實現退役士兵教育培訓與就業資訊化、精細化管理。

三是建立考評和獎懲機制。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評估制度,每年對各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訓和就業創業情況進行考核評估,對不履行推薦就業服務承諾的、擅自改變申請培訓專業設置的、課堂教學和實訓操作時間分配嚴重不合理的、教育培訓品質差推薦就業率低的院校(機構)和單位,首次出現提出警告,再次發生取消承訓資格。對退役士兵教育培訓服務和就業創業服務好的院校(機構)和單位,省民政廳將視情給予褒揚獎勵。

山東省民政廳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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