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1日公開宣判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 對被告人宋林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 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萬家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以領取華潤創業有限公司認股權、在下屬公司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 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74.075萬元。 2005年至2012年, 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在專案合作、投資入股、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宋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宋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 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貪污、受賄事實, 認罪悔罪, 積極退贓,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