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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逃跑了怎麼追債?

其實債務人逃跑了並非就意味著收不回欠款, 想要收回一筆跑路人欠款的方式有很多。 走法律程式不一定是最快的但卻是最有效的, 今天討論的就是當債務人不知所蹤之後走司法程式捍衛自己的權利需要注意的相關事項。

一、注意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 依照其規定。 即從還款期限屆滿日或者債權人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對於超過3年的, 若債務人以此作為抗辯理由且債權人無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情形的證據, 債權人將面臨非常大的敗訴風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第4項又進一步明確:“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 適用其規定。 ”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因此只要債權人依據上述有關規定刊登追討公告, 可以為維權爭取到更多的時間。

二、在訴訟時期內果斷起訴債權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5條有相關的條文“債權人起訴時, 債務人下落不明的, 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 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限屆滿, 債務人仍不應訴, 借貸關係明確的, 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如果欠款人卷錢跑路了, 債務人可以憑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向法院請求幫助。 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會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 公告期屆滿, 債務人不應訴時, 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確定後減少了訴訟時效過期的風險

三、收集證據, 追加連帶償還責任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 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 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 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因此當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時候, 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 所以, 在實際欠款人不知所終的情況下, 債權人應收集證據, 追加其他負有償還責任的人。

四、向法院申請, 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

《民法總則》第四十條規定,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 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四十二條規定,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規定,

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 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因此, 如果債務人長期下落不明, 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 繼而要求其財產代管人代為償還債務人所欠下的債務。

五、申請強制執行

我們經常會遇到這種情況, “贏了官司輸了錢”, 就是因為執行難的問題, 那麼在我們勝訴的情況下, 如何向對方拿回屬於自己的款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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