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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到底訪些什麼?

●進行信訪前需要知道什麼?

總依據:國務院頒佈的《信訪條例》

其它依據:地方信訪條例、規定, 公安機關信訪工作規定等

信訪人類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信訪形式:網上信訪、書信、電話、走訪等

受理信訪的行政機關範圍: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對信訪人有哪些要求?

1.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

2.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3.不得捏造、歪曲事實

4.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哪些事項不在網上信訪受理範圍之內?

1.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

2.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3.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期限內的

4.已有處理意見且正在複查期限內的, 或者已有複查意見且正在覆核期限內的

5.已有覆核意見的

6.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複查、覆核的

另外, 不受理匿名以及事實不清、責任主體不明的信訪事項

●對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怎麼辦?

1.複查: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查, 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要作出書面複查意見

2.覆核: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

收到覆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要給出覆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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