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初訪
——如何正確上訪及上訪形式
信訪,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 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
為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信訪秩序, 2005年5月1日, 國務院頒佈施行了新修訂的《信訪條例》。
下面, 我們通過解讀《信訪條例》, 來瞭解如何正確信訪。
信訪初訪時, 該如何正確上訪?信訪的形式有哪些?
一、逐級上訪
《信訪條例》第十六條: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 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根據《信訪條例》規定,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 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提出。 各級行政機關對下列事項不予(再)受理:
①屬於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的;
②已經或依法應當通過訴訟, 仲裁, 行政覆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
③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的;
④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 未提出複查(覆核)請求, 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
⑤對處理(複查)意見不服, 但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限期未請求複查(覆核)的;
⑥已經覆核終結的。
二、信訪形式
《信訪條例》第二條:信訪是指,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 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 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隨著網路的發展, 信訪方式更加多樣化, 比如有網上信訪, 手機APP信訪,網上視頻接訪等信訪形式。
三、信訪人反映問題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手機APP信訪,網上視頻接訪等信訪形式。三、信訪人反映問題應客觀公正、實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