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月1日公開宣判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 對被告人宋林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 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萬家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以領取華潤創業有限公司認股權、在下屬公司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 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74.075萬元。 2005年至2012年, 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宋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佔有公共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