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公里”末端投遞問題, 一直困擾著快遞行業, 很長一段時間內, 由於沒有合法的身份, 快遞電動三輪車遭遇了上路難的困境。 近日, 記者從市郵政管理局獲悉, 《大慶市快遞行業電動三輪車通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實施, 新規實施後, 將對加強我市郵政和快遞專用車輛管理, 規範郵政和快遞專用車輛使用, 維護道路交通和運輸秩序起到積極的作用, 切實解決我市快遞企業城市物流配送問題。
電三輪張貼統一標識方可上路派件
近年來, 我市快遞業快速發展, 去年全年快遞服務企業業務量完成962.03萬件,
為了規範快遞業三輪車的使用, 我市多部門聯合出臺了《辦法》, 為快遞企業的電動三輪車發放統一的通行標識, 相當於給快遞電三輪上了“戶口”, 並要求每年按規定對標識進行年審, 同時, 還對車輛管理、車輛通行管理以及駕駛人管理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
有了“戶口”以後, 如果快遞電三輪出現交通違法等情況, 違法的快遞人員將會被依法處罰。 另一方面, 這也意味著快遞三輪車如經登記擁有合法身份,
大慶圓通快遞總經理張曉輝表示, 《辦法》的出臺將推動我市快遞電動三輪車管理規範化, 從而更好地解決快遞“最後一公里”末端投遞問題。 “我們會配合相關部門, 積極將《辦法》進行傳達, 並向快遞員解讀, 積極組織申請電動三輪車標識並定期年審, 推動我市快遞業電動三輪車規範化管理。 ”張曉輝說。
通行標識需在每年5月1日前申請和年審
記者瞭解到, 《辦法》首先對從事快遞服務的電動三輪車的通行標識的申請和年審做了詳細規定, 市郵政管理局工作人員表示, 該《辦法》適用於大慶市各縣(區)範圍內經營快遞業務的許可及備案企業從事快遞服務的電動三輪車輛。
據介紹, 企業應於每年5月1日前向市快遞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申請當年的電動三輪車通行標識,
對於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辦理車輛通行標識及年審。 車輛不符合快遞行業電動三輪車統一規格的;提交的證明、憑證不真實或無效的;提交的證明、憑證與車輛不符的;車輛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法律、法規、規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同時, 《辦法》還明確規定, 快遞行業電動三輪車僅限於郵件、快件的收寄、運輸、投遞使用, 禁止從事非法營運, 嚴禁用於其他任何用途。
快遞行業電動三輪車實行統一管理
《辦法》中要求對快遞行業電動三輪車實行統一管理, 對車廂、顏色、標識、編號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如車廂統一長度限值在3米以內, 寬度限值在1米以內, 高度範圍為地面到廂體頂面限值在1.4米以內, 車廂不得超出車體,車輛載重不能超過180千克。
顏色方面, 各企業要根據企業實際, 統一車身、車輛顏色。
車輛標識統一, 廂體兩側粘貼大慶市快遞行業協會標識並噴塗“大慶快遞”作為車輛標識, 標識下方噴塗快遞企業品牌名稱和服務電話等內容。
車輛編號統一, 根據不同企業品牌統一編號, 樣式為“車輛編碼+一個英文字母+四位元數位”。
同時, 要求快遞行業電動三輪車在收寄、投遞和運輸期間應全程封閉上鎖, 防止郵件、快件被調包、夾塞禁寄物品或丟失。
三輪車駕駛人不依規行駛將受罰
有關部門還對快遞業電動三輪車的駕駛人、通行等方面做了詳細表述, 並明確了駕駛人違規將受到相應處罰。
快遞行業電動三輪車輛行駛按照非機動車進行管理, 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通行, 遵守右側通行等規定。 並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 不得在早晚上下班高峰時段出行, 不得在機動車道行駛。
對於電動三輪車駕駛人,要求專車由專人駕駛,上崗時應當穿著各自企業品牌統一服裝,攜帶上崗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禁止在道路交叉口、繁華路段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地點停放,禁止擅自佔用城市道路進行經營活動。
對於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協會將取消該車輛通行標識:一個月內有三次(含)以上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用於郵件、快件運遞用途以外事務的;企業提供虛假、不實的申請或備案材料的;企業將取得通行資格的車輛轉讓給個人或者其他企業的;駕駛人未著統一品牌服裝的;協會制式標識遺失,繼續使用該車輛的;車輛乘載乘客的;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對於電動三輪車駕駛人,要求專車由專人駕駛,上崗時應當穿著各自企業品牌統一服裝,攜帶上崗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聽從交通警察的指揮。禁止在道路交叉口、繁華路段等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地點停放,禁止擅自佔用城市道路進行經營活動。
對於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協會將取消該車輛通行標識:一個月內有三次(含)以上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用於郵件、快件運遞用途以外事務的;企業提供虛假、不實的申請或備案材料的;企業將取得通行資格的車輛轉讓給個人或者其他企業的;駕駛人未著統一品牌服裝的;協會制式標識遺失,繼續使用該車輛的;車輛乘載乘客的;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