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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鏡週刊:盜竊,僅僅為了刺激

沈寅飛 屈雅靜

漫畫/姚雯

今年3月, 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依法對一名“病理性盜竊”犯罪嫌疑人徐曼麗提起公訴。 近十年來, 家境不錯的徐曼麗已經是第三次因為同一個原因站在被告人席上。

“我也不知道我為什麼要偷, 就是總有奇怪的想法, 控制不住自己。 ”無論是面對警方還是檢察官、法官, 徐曼麗都這樣解釋自己的盜竊動機。

偵查過程中, 警方特意將徐曼麗送到北京市回龍觀醫院精神疾病科進行司法鑒定。 鑒定結果顯示, 徐曼麗屬於抑鬱、“病理性盜竊”。 “病理性盜竊”, 即俗稱的“盜竊癖”。 “有這樣一種人, 他們家庭條件並不差, 有的甚至還很有錢, 但是卻經常到商場或者超市偷東西, 所偷的東西也不值錢, 屢被抓又屢犯, 這種人就是典型的病理性偷竊。 ”深圳市康寧醫院心理科醫師寇聰說。

把每筆盜竊記在本子上

20歲之前的徐曼麗一直是父母眼中的乖孩子,

老師眼中的好學生。 她成績優秀, 從重點小學到重點高中再到知名大學, 學業一帆風順。 徐曼麗的父母都是國企員工, 家庭環境溫馨, 經濟狀況也處於中等偏上的水準。 是什麼原因讓這樣一個“乖乖女”走上了盜竊之路?

徐曼麗第一次偷東西是在上大學的時候。 當時臨近畢業, 她在校外一家飾品店裡看上一個小包。 包的價格並不高, 但她身上現金不夠, 那家店又不能刷卡, 她有些捨不得, 就在店裡面徘徊許久, 最後萌生了偷偷把包拿走的想法。 當時她身上帶著一個大包, 就趁店裡人多店主無暇顧及的機會, 迅速把小包裝進自己的大包裡, 然後徑直往外走。 那一刻, 她緊張得心怦怦跳, 腦子裡一片空白。 等她一路小跑進了學校,

並確認店主沒有追出來之後, 她感受到一種從未有過的刺激與愉悅。

心有餘悸的徐曼麗沒有回寢室, 而是帶著她的“戰利品”匆匆去到學校圖書館, 捧起書假裝鎮定地看書, 心裡卻一遍遍地回味剛剛體驗到的快感。

徐曼麗說:“那個小包直到畢業以後都沒敢用, 一直藏在寢室櫃子裡, 因為怕被人認出來。 ”然而, 偷東西上癮的感覺驅使她繼續尋找目標。 她開始對附近的超市、小商店頻頻下手, 專門偷店裡的小包。 當時, 商店裡的監控攝像沒有像現在這樣普及, 在畢業前的幾個月中, 她至少偷了五六次, 一次都沒被發現。

下手時的緊張刺激和得手後的成就感, 讓徐曼麗非常陶醉, 但她不能跟人分享這種喜悅, 只能找個安靜的地方,

把每次偷東西的經過記在一個筆記本上, 以後就可以隨時品味偷東西的快感。 那個筆記本在她因盜竊第一次被抓後, 被警方作為物證拿走了, 她至今想起來還覺得很惋惜。

十年後再次“發病”

徐曼麗因盜竊被抓的事情很快被父母知道了, 他們根本不相信自己的女兒會幹這種事情, 因為對女兒的要求, 他們從來都是儘量滿足, 給女兒的零花錢也不少, 哪裡用得著去偷。 但警方的各項證據都很扎實, 徐曼麗也承認了自己盜竊的事實。

2003年1月, 徐曼麗因犯盜竊罪被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 並處罰金1000元。 徐曼麗服完刑, 父母找她商量, 想讓她出國學習, 一來改變一下環境調整心情, 二來作為海歸比較容易找工作。

徐曼麗選擇去了日本。 對於在日本的求學經歷, 徐曼麗並沒有多談, 只是說:“三年時間, 過得很孤獨。 ”

回國後, 徐曼麗在一家外企找到一份翻譯的工作, 生活似乎進入正常軌道。 然而, 隨著工作壓力的不斷增加, 徐曼麗感覺過得越來越不開心。 此時, 她舊病復發, 開啟了以盜竊同事財物為主的“減壓”模式。

2013年8月, 在距離上次因盜竊被判刑十年之後, 徐曼麗再次被朝陽區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我也知道偷東西是一件丟人的事情, 但就是控制不住自己。 ”此時, 已過而立之年的徐曼麗依舊過著單身生活, 她說自己有自卑心理, 曾經受到過不公平的待遇。 但她也在供述中坦言:“我的這個行為也與自己自私有關, 總希望不勞而獲。”

這次被判刑後,徐曼麗似乎徹底失去了重新在外找工作的自信。她開始在姐姐徐曼紅的個人公司幫著幹一些雜活。每天,姐姐開車帶她一起上班。徐曼紅發現,妹妹的精神狀態時好時壞。有時會傻傻地坐在那發呆,像進入一種游離的狀態,“眼神是空洞的,看著甚至讓人覺得恐怖”。姐姐帶她看過醫生,醫生給開了一些神經疾病類的抑制藥,但心裡敏感的徐曼麗有抵觸情緒,經常故意不吃,家人也無可奈何。

時間長了,姐妹倆難免會有爭吵。就在2016年7月底徐曼麗盜竊案發前幾天,姐姐無意中說的重話可能刺激到她,“為什麼喜歡偷,你難道想在監獄待一輩子嗎?”

徐曼麗不語。

“被抓後就不能再偷了”

2016年7月29日,姐妹倆像往常一樣早上7點多就來到公司上班。徐曼麗說要去美髮店理髮,於是自己打車到東城區建國門大街附近的一家理髮店。理髮店還沒開始營業,她就漫無目的地走進一棟寫字樓,乘坐電梯時隨便按了第10層的按鍵。

“我當時的腦子好像完全不由自己支配。”徐曼麗走出電梯,開始一層一層往下走。寫字樓裡每個公司的入口處都有電子門禁,當她走到一個長廊後發現有一家公司的員工正準備進門,就趕緊過去尾隨。為避免受到懷疑,她還從自己包裡拿出一張卡故意裝出刷門禁的手勢。

成功進入這家公司後,她先去洗手間避開了之前進門的公司人員,然後再出來挨個開辦公室的門,發現有個辦公室門沒鎖。此時不到早上8點,員工還沒上班。空無一人的辦公室裡有個小型攝影棚,徐曼麗看到裡面的一台相機和幾個鏡頭後,快速將其裝進自己背著的雙肩包。接著,她又拿走了一個拍攝時用的遮光罩。從攝影棚出來,看到一個工位上放著一台筆記型電腦,她也順手裝入包裡。

背著沉甸甸的一包“戰利品”,徐曼麗邊走邊打了個車滿意地離開了,若無其事地回到姐姐的公司上班。

一個星期之後,警方在徐曼麗姐姐的公司裡找到她。面對突然出現的民警,徐曼麗沒有惶恐,承認了盜竊事實。還沒等民警開口問,她就坦白自己偷來的數碼相機、鏡頭等物品都完好無損地放在辦公室一個不常用的櫃子裡。這些物品經北京市東城區物價中心鑒定,總價值2萬餘元。

這個犯罪嫌疑人的“坦誠”,讓民警感覺有些奇怪,因為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抓後都會進行狡辯。仔細觀察了徐曼麗到案後的精神狀態,民警決定對她作精神疾病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徐曼麗屬於抑鬱、“病理性”盜竊,盜竊時對自己的行為有識別能力,但控制能力降低,不過仍屬於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

其實,徐曼麗心裡一直存在罪惡感,她也知道盜竊是可恥的,可就是控制不住自己,尤其是在心情不好的時候,這是她能想到的最佳發洩途徑。徐曼麗在違法犯罪與內心痛苦之間掙扎,有時甚至不擔心被抓,“因為被抓後就不能再偷了”。

“病理性盜竊”能否減免刑責

徐曼麗盜竊案件因事實部分沒有爭議,法院在審判時適用了簡易程式。2017年4月10日,該案開庭審理。徐曼麗在上次故意犯罪後五年內再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鑒於她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法院酌情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如果不是親眼看到監控視頻中徐曼麗有條不紊的整個盜竊經過,大多數人肯定不會把這個形象氣質俱佳的女性與盜竊聯繫在一起。”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檢察官范媛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辦理該案的過程中,無論是民警還是檢察官都感覺徐曼麗可能是患了“一種病”,所以處理案件也格外謹慎。他們花了不少時間精力來鑒定徐曼麗的精神疾病問題,最後根據鑒定結果得出她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從司法實踐看,“病理性盜竊”案件有一些不同於一般盜竊案件的特點:第一,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正當的工作與穩定的收入,生活無憂,而且個別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是當地知名人士,社會地位較高;第二,犯罪嫌疑人難以控制自己的行為,見到他人物品時情不自禁想竊取,盜竊成癮;第三,被盜物品多樣,不僅有價值較高的物品,還包括一般的生活用品、衣物,此外,有些犯罪嫌疑人盜竊成功後不會使用或出賣竊得的物品,而是將物品擺放在一起欣賞。因此,這種盜竊的社會危害性比一般盜竊行為要低。

那麼,對這種特殊的盜竊,是否也可以作出特殊處理呢?據瞭解,類似於病理性盜竊,更為常見的是病理性醉酒。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病,醉酒人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既然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任何意識,所以不能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存在病理性醉酒,故意飲酒後犯罪的,仍然構成犯罪。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張武舉認為,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病理性醉酒是否構成犯罪一直存在爭議,需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對於病理性盜竊,法律中並沒有作出特殊的規定。如果從犯罪構成要件看,將病理性盜竊與普通盜竊行為一併認定為盜竊罪並無不妥。事實上,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精神病人也只有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寇聰認為,針對病理性盜竊的治療辦法,主要有心理治療、厭惡療法、注意力以及興趣轉移等。很多病理性盜竊患者會合並有抑鬱症、強迫症的情況,使用抗抑鬱藥物控制住患者的抑鬱情緒和強迫症狀後,其盜竊欲望會相應地受到抑制。

“病理性盜竊是否屬於精神疾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不是一刀切的問題,而是需要司法人員因人而異地參考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去判定。”張武舉認為,對病理性盜竊的法律制裁,可以進一步明確相關條文,尤其是進一步完善相關司法鑒定程式,這樣既能給這些“病患”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也能防止個別人利用法律漏洞規避法律追究。

(文中徐曼麗、徐曼紅為化名)

總希望不勞而獲。”

這次被判刑後,徐曼麗似乎徹底失去了重新在外找工作的自信。她開始在姐姐徐曼紅的個人公司幫著幹一些雜活。每天,姐姐開車帶她一起上班。徐曼紅發現,妹妹的精神狀態時好時壞。有時會傻傻地坐在那發呆,像進入一種游離的狀態,“眼神是空洞的,看著甚至讓人覺得恐怖”。姐姐帶她看過醫生,醫生給開了一些神經疾病類的抑制藥,但心裡敏感的徐曼麗有抵觸情緒,經常故意不吃,家人也無可奈何。

時間長了,姐妹倆難免會有爭吵。就在2016年7月底徐曼麗盜竊案發前幾天,姐姐無意中說的重話可能刺激到她,“為什麼喜歡偷,你難道想在監獄待一輩子嗎?”

徐曼麗不語。

“被抓後就不能再偷了”

2016年7月29日,姐妹倆像往常一樣早上7點多就來到公司上班。徐曼麗說要去美髮店理髮,於是自己打車到東城區建國門大街附近的一家理髮店。理髮店還沒開始營業,她就漫無目的地走進一棟寫字樓,乘坐電梯時隨便按了第10層的按鍵。

“我當時的腦子好像完全不由自己支配。”徐曼麗走出電梯,開始一層一層往下走。寫字樓裡每個公司的入口處都有電子門禁,當她走到一個長廊後發現有一家公司的員工正準備進門,就趕緊過去尾隨。為避免受到懷疑,她還從自己包裡拿出一張卡故意裝出刷門禁的手勢。

成功進入這家公司後,她先去洗手間避開了之前進門的公司人員,然後再出來挨個開辦公室的門,發現有個辦公室門沒鎖。此時不到早上8點,員工還沒上班。空無一人的辦公室裡有個小型攝影棚,徐曼麗看到裡面的一台相機和幾個鏡頭後,快速將其裝進自己背著的雙肩包。接著,她又拿走了一個拍攝時用的遮光罩。從攝影棚出來,看到一個工位上放著一台筆記型電腦,她也順手裝入包裡。

背著沉甸甸的一包“戰利品”,徐曼麗邊走邊打了個車滿意地離開了,若無其事地回到姐姐的公司上班。

一個星期之後,警方在徐曼麗姐姐的公司裡找到她。面對突然出現的民警,徐曼麗沒有惶恐,承認了盜竊事實。還沒等民警開口問,她就坦白自己偷來的數碼相機、鏡頭等物品都完好無損地放在辦公室一個不常用的櫃子裡。這些物品經北京市東城區物價中心鑒定,總價值2萬餘元。

這個犯罪嫌疑人的“坦誠”,讓民警感覺有些奇怪,因為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抓後都會進行狡辯。仔細觀察了徐曼麗到案後的精神狀態,民警決定對她作精神疾病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徐曼麗屬於抑鬱、“病理性”盜竊,盜竊時對自己的行為有識別能力,但控制能力降低,不過仍屬於完全刑事行為能力人。

其實,徐曼麗心裡一直存在罪惡感,她也知道盜竊是可恥的,可就是控制不住自己,尤其是在心情不好的時候,這是她能想到的最佳發洩途徑。徐曼麗在違法犯罪與內心痛苦之間掙扎,有時甚至不擔心被抓,“因為被抓後就不能再偷了”。

“病理性盜竊”能否減免刑責

徐曼麗盜竊案件因事實部分沒有爭議,法院在審判時適用了簡易程式。2017年4月10日,該案開庭審理。徐曼麗在上次故意犯罪後五年內再犯罪,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鑒於她認罪態度較好,積極退贓,有悔罪表現,法院酌情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如果不是親眼看到監控視頻中徐曼麗有條不紊的整個盜竊經過,大多數人肯定不會把這個形象氣質俱佳的女性與盜竊聯繫在一起。”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檢察官范媛麗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

辦理該案的過程中,無論是民警還是檢察官都感覺徐曼麗可能是患了“一種病”,所以處理案件也格外謹慎。他們花了不少時間精力來鑒定徐曼麗的精神疾病問題,最後根據鑒定結果得出她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從司法實踐看,“病理性盜竊”案件有一些不同於一般盜竊案件的特點:第一,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正當的工作與穩定的收入,生活無憂,而且個別案例中的犯罪嫌疑人還是當地知名人士,社會地位較高;第二,犯罪嫌疑人難以控制自己的行為,見到他人物品時情不自禁想竊取,盜竊成癮;第三,被盜物品多樣,不僅有價值較高的物品,還包括一般的生活用品、衣物,此外,有些犯罪嫌疑人盜竊成功後不會使用或出賣竊得的物品,而是將物品擺放在一起欣賞。因此,這種盜竊的社會危害性比一般盜竊行為要低。

那麼,對這種特殊的盜竊,是否也可以作出特殊處理呢?據瞭解,類似於病理性盜竊,更為常見的是病理性醉酒。我國刑法第18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而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病理性醉酒屬於精神病,醉酒人完全喪失辨認控制能力。既然行為人行為時沒有任何意識,所以不能認定為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存在病理性醉酒,故意飲酒後犯罪的,仍然構成犯罪。

西南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張武舉認為,在目前的刑事司法實踐中,對病理性醉酒是否構成犯罪一直存在爭議,需要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對於病理性盜竊,法律中並沒有作出特殊的規定。如果從犯罪構成要件看,將病理性盜竊與普通盜竊行為一併認定為盜竊罪並無不妥。事實上,刑事責任能力指的是行為人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精神病人也只有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鑒定確認的,才不負刑事責任。

寇聰認為,針對病理性盜竊的治療辦法,主要有心理治療、厭惡療法、注意力以及興趣轉移等。很多病理性盜竊患者會合並有抑鬱症、強迫症的情況,使用抗抑鬱藥物控制住患者的抑鬱情緒和強迫症狀後,其盜竊欲望會相應地受到抑制。

“病理性盜竊是否屬於精神疾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不是一刀切的問題,而是需要司法人員因人而異地參考司法精神病鑒定結論去判定。”張武舉認為,對病理性盜竊的法律制裁,可以進一步明確相關條文,尤其是進一步完善相關司法鑒定程式,這樣既能給這些“病患”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也能防止個別人利用法律漏洞規避法律追究。

(文中徐曼麗、徐曼紅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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