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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集團原董事長宋林一審獲刑14年 被認定貪污970萬元、受賄2300萬元

▲宋林聽判。 通訊員 羅偉雄 攝

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今天(6月1日)上午,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宋林貪污、受賄一案,

對被告人宋林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五十萬元。 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貪污所得財物返還華潤(集團)有限公司;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3年, 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創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華潤萬家有限公司董事長、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 以領取華潤創業有限公司認股權、在下屬公司報銷個人費用等方式, 侵吞公共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974.075萬元。 2005年至2012年, 被告人宋林利用擔任華潤(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在專案合作、投資入股、職務調整等事項上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32.3489萬元。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宋林身為國家工作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為他人謀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數額特別巨大, 其行為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 依法應當數罪並罰。 宋林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 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貪污、受賄事實, 認罪悔罪, 積極退贓,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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