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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證所明確迷你基金終止上市情形 對分級基金實施更嚴格條件

近日, 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證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進行了修訂, 形成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17年徵求意見稿)》(下稱《規則》), 2017年6月2日向公開向市場徵求意見, 7月2日截止。

據上證所相關負責人介紹, 《規則》重點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明確了迷你基金終止上市的觸發條件和處理常式, 加強自律監管和防範基金風險, 加強投資者保護、完善投資者適當性安排, 優化業務辦理。

明確迷你基金終止上市的條件和程式

第一財經記者梳理發現, 《規則》首次明確了迷你基金終止上市的觸發條件和處理常式,

完善了基金終止上市相關安排。

具體來看, 迷你基金終止上市的觸發條件為, 分級基金基礎份額和子份額持有人合計少於1000人或者規模合計低於5000萬份, 且在10個交易日內未消除的;除分級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持有人少於1000人, 且在60個交易日內未消除的。

而當分級基金基礎份額和子份額持有人合計少於1100人或者規模合計低於5500萬份;或除分級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持有人少於1000人時, 基金管理人也應當及時向上證所報告並持續發佈基金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直至相關情形消除或者基金進入終止上市程式。

處理常式方面, 為保證基金終止上市業務的平穩實施、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規則》增加了終止上市觀察期和持續的資訊披露與風險提示公告要求, 並引入分類監管的思路, 對分級基金實施更嚴格的退市條件。

《規則》顯示, 基金終止上市實施方案應當在發佈風險提示公告後的90個交易日內完成, 上證所在收到完備的終止上市申請檔後15個交易日內, 依據上市委員會意見作出是否同意終止上市的決定。

加強投資者保護

記者注意到, 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7年)》的基礎上, 《規則》新增了第六條, 規定結構複雜、風險較高基金上市時應當有符合上證所規定的投資者適當性安排;基金管理人及會員應當加強上述基金的投資者保護和教育。

另外, 《規則》進一步嚴格了基金上市條件,

新增第七條第二款, 基金合同期限為5年以上。 同時, 《規則》也優化了相關業務辦理, 如簡化了基金上市申請材料, 縮減了上市申請的辦理時限, 大幅精簡了資訊披露章節的內容。

具體來看, 修訂後的“資訊披露”章節僅保留了9條內容, 分別從資訊披露義務、資訊披露義務人、資訊披露內容、監管、要求、格式、管道、規範性、連絡人等方面進行規定。 而原基金份額上市需提供的11項檔被簡化為4項, 基金上市申請的辦理時限也被予以縮減。

《規則》還強調應加強基金行業自律監管, 防範基金風險。 基金運作中出現異常情況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上證所報告, 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對違反《規則》的相關人員, 增加自律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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