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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2017年3月8日, 四川資陽市安岳縣人民法院向一對正在打官司離婚的夫妻,
一、“冷靜期”是離婚案件司法實踐的重大創新
2016年4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法〔2016〕128號)檔, 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選擇部分法院開展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試點。
《意見》嘗試通過探索引入家事調查員、社工陪護及兒童心理專家等多種方式, 不斷提高家事審判的司法服務和保障水準;通過探索家事糾紛的專業化、社會化和人性化解決方式;通過探索建立司法力量、行政力量和社會力量相結合的新型家事糾紛綜合協調解決機制,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就是試點法院在基於此《意見》, 結合當地的司法審判實踐, 創新而成的產物。
二、《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對於訴訟當事人的法律意義
對於離婚的原被告來說,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規定了兩方面內容。 一方面是夫妻應珍惜婚姻、相互體諒理解, 盡最大努力化解矛盾和重修舊好;另一方面也規定了強制性義務, 即如二人矛盾不能調和, 則原則上要在3-6個月後再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三、《離婚冷靜期通知書》對於離婚訴訟程式的法律後果
《離婚冷靜期通知書》由法院在審判程式中做出, 因此在相關文書做出後, 法院對於正在進行的離婚訴訟程式應當適用中止程式, 不計入審限, 待冷靜期過後再另行啟動。
四、“離婚冷靜期”客觀上延長了審理期限, 故應謹慎適用
筆者認為, “離婚冷靜期”的出臺雖然基於維護婚姻穩定關係的初衷,
“冷靜期”適用範圍應當局限於存在和好可能的雙方當事人。 法院在具體審理案件中, 首先要深入研判夫妻雙方矛盾產生的原因、過程, 雙方矛盾大小, 是否存在和好可能, 將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進行理性區分。 對於因一時衝動而提出離婚的, 可以適當確定合理的“冷靜期”, 讓雙方冷靜後再認真考慮。 而對於婚姻確已名存實亡的, 如長期分居、經常性家暴等情形, 則應基於保護雙方利益為原則, 依據法律規定及時進行離婚處理, 否則就會陷入應離卻離不了, 無謂的增加法院的工作量及雙方當事人的痛苦。
北京市東友律師事務所民事業務部
徐曉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