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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洩憤?法律可保護不了你

近日, 福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 並依法批准逮捕了該案犯罪嫌疑人王某。

今年1月某日晚七時許, 犯罪嫌疑人王某回家發現其妻子與同村劉某(即本案被害人)赤身裸體在家中,

懷疑兩者發生男女關係, 故大發雷霆與被害人廝打在一起, 期間嫌疑人採取花盆砸、水管沖水等方式毆打被害人致其倒地不起, 被害人受傷昏迷後被村治安員送醫治療, 因傷勢過重於三天后死亡。 後經鑒定, 被害人死亡原因系生前被他人在鈍性物體作用下致顱腦損傷死亡, 結合本案其他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 檢察機關最終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 案件將進入下一步審理中。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屬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 符合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並最終導致他人死亡的嚴重後果,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是典型的由“婚外情”引發的刑事案件, 嫌疑人王某事發後主動到案, 其情緒一度很激動, 悲觀厭世, 多次表達自殺傾向。 雖然王某的遭遇讓人同情,

但其處理問題的衝動過激行為也將自己送入牢獄大門, 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 王某妻子婚內出軌屬於過錯方, 王某可以起訴離婚, 通過法律管道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而不是暴力解決造成兩敗俱傷的後果, 使兩個家庭支離破碎, 使孩子蒙上了心理陰影, 也給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 引發人們的唏噓喟歎和深刻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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