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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隱瞞患有“乙肝”的婚姻有效嗎

我與鄒某經同事介紹認識, 後確立了戀愛關係, 並於2004年結婚。 婚後, 考慮到年齡已經不小了, 我便和鄒某商量要個孩子, 但鄒某卻以我身體太虛, 暫時不宜生小孩為由予以拒絕。 當時, 我十分感動, 覺得鄒某真的很疼我, 同時我也很慶倖自己找了個好老公。 2006年春節, 我父母見我們結婚一年多了還沒有要孩子, 便催我們趕緊要孩子。 春節過後, 我偷偷瞞著鄒某懷上了小孩, 打算給他一個意外驚喜。 沒想到, 當我把懷孕的事情告訴鄒某時, 他卻要求我馬上打胎。 在我的再三追問下, 鄒某告訴我, 他是“乙肝”患者,

暫時不能生小孩, 如果我堅持不去打胎, 生下來的孩子很有可能會有缺陷或夭折。 我聽後, 如同掉進萬丈深淵, 沒想到鄒某竟然為了結婚而向我隱瞞病情。 我覺得非常氣憤, 認為自己的感情受到了傷害, 再也無法相信他了。

現在, 我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不知道是否可以?

律師專線解答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 但是, 這並不是說所有的自由婚姻都不受法律限制。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合法有效的婚姻應當具備一定的基本條件, 還應排除其他禁止的情形。 其中, 根據《婚姻法》第7條第(二)項的規定,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禁止結婚。

實際上, 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到底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但實踐中, 自從2003年,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婚檢以來, 患乙肝已不再是結婚登記的絕對限制條件。 即使一方患有乙肝, 甚至雙方患有乙肝, 只要雙方自願登記結婚, 我國法律都會承認其婚姻關係合法。 相應的, 假如一方要求離婚, 則不能以對方患有乙肝為由向人民法院中請該婚姻無效, 而只能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離婚。 但這裡所說的只能提起離婚訴訟不能要求宣告婚姻無效的前提條件是, 結婚前, 一方知道對方患有乙肝而願意與對方結婚。 如果一方向對方隱瞞自己患乙肝的實情, 而與對方登記結婚, 則其行為就具有了明顯的欺詐性質。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三)項關於“一方以欺詐的手段,
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 婚後對方知道實情後, 有權以對方隱瞞病情存在欺詐行為為由, 向人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

結合您的情況來看, 鄒某婚前向您隱瞞了患有乙型肝炎的病情, 欺騙您在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了與其結婚的決定, 該行為具有明顯的欺騙性, 故您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與鄒某的婚姻關係無效。

癥結所在

本問題的癥結在於當事人未能正確認識乙肝患者是否不能結婚以及隱瞞該病情結婚後的法律後果等問題。

律師提醒與注意事項

☆確定哪些屬於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司法實踐中主要依據的是我 國《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中的相關規定。

概括起來說, 不應當結婚或者暫緩結婚的疾病主要包括:重症精神病, 即精神分裂症和躁狂抑鬱症;重症智力低下者, 即癡呆症;處於發病期間的法定傳染病, 包括未經治癒的梅毒、淋病、愛滋病、甲型肝炎、開放性肺結核、麻風病等。

書名:婚姻家庭維權自助手冊

作者:王衛國

出 版 社:清華大學出版社

定價:¥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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