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2民初6697號
廣州市黃埔區斯力德傢俱店(經營者胡麗雲):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彭開明與被告廣州市黃埔區斯力德傢俱店(經營者胡麗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2民初6697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一、被告廣州市黃埔區斯力德傢俱店(經營者胡麗雲)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彭開明退回訂金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元為基數, 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