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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開明與被告廣州市黃埔區斯力德傢俱店(經營者胡麗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

(2016)粵0112民初6697號

廣州市黃埔區斯力德傢俱店(經營者胡麗雲):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彭開明與被告廣州市黃埔區斯力德傢俱店(經營者胡麗雲)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 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 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12民初6697號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一、被告廣州市黃埔區斯力德傢俱店(經營者胡麗雲)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彭開明退回訂金7500元及利息(利息以7500元為基數, 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二、駁回原告彭開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 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4元, 由原告彭開明負擔94元, 由被告廣州市黃埔區斯力德傢俱店(經營者胡麗雲)負擔90元(該筆費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逕付)。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判決, 可在公告期滿後15日內, 向本院遞交上訴狀, 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上訴于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訴的, 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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