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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已著手調研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

記者6月1日從最高法方面獲悉, 最高法已經著手調研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組織兒童乞討的定罪標準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據介紹, 最高法將通過研究執行相關司法檔、發佈指導性案例等形式, 確保相關法律規定得到準確有效貫徹實施。 2013年至2016年4年間, 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3713件, 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10782件。

猥褻兒童定罪標準需進一步界定

刑法第237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

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 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目前缺乏這方面的司法解釋, 有必要對猥褻兒童罪中的情節惡劣、組織兒童乞討的定罪標準等進行進一步界定。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教授告訴記者, 根據刑法, 只要有猥褻兒童的行為就是犯罪, 並未要求造成情節惡劣才會追究刑責。

她解釋說, 在具體案件中, 針對多人、多次猥褻兒童, 以及造成兒童身體損傷、精神損害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官會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節判刑, 但若把握不准, 容易造成罪責刑不相稱。

刑法第262條之一規定,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 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組織兒童乞討罪, 但司法實踐中該罪名適用的並不多, 可以說, 該罪名在某種程度上被‘虛置’了, 很有必要對其中的情節作出具體規定, 發揮立法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作用。 ”王文華說。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熟人作案比例高

記者從最高法的發佈會上獲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處於易發、多發態勢。

“李軼曾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刑, 出獄後2年內再次姦淫幼女多達14人26次, 其中有多名幼女是其鄰居甚至親戚的孩子。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管應時在當日的發佈會上提起上述案件。

當日,

最高法共發佈6起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 “被告人李軼強姦案”是其中的一起。 據瞭解, 李軼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最高法核准, 李軼已被執行死刑。

管應時表示, 從法院審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 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對較高, 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關係實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實施性犯罪的比率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時發現, 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 持續時間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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