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1日從最高法方面獲悉, 最高法已經著手調研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組織兒童乞討的定罪標準等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適用問題。
據介紹, 最高法將通過研究執行相關司法檔、發佈指導性案例等形式, 確保相關法律規定得到準確有效貫徹實施。 2013年至2016年4年間, 全國法院共審結拐賣婦女、兒童犯罪3713件, 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10782件。
猥褻兒童定罪標準需進一步界定
刑法第237條規定,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
“目前缺乏這方面的司法解釋, 有必要對猥褻兒童罪中的情節惡劣、組織兒童乞討的定罪標準等進行進一步界定。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王文華教授告訴記者, 根據刑法, 只要有猥褻兒童的行為就是犯罪, 並未要求造成情節惡劣才會追究刑責。
她解釋說, 在具體案件中, 針對多人、多次猥褻兒童, 以及造成兒童身體損傷、精神損害等嚴重後果的行為, 法官會根據具體案件的具體情節判刑, 但若把握不准, 容易造成罪責刑不相稱。
刑法第262條之一規定, 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組織兒童乞討罪, 但司法實踐中該罪名適用的並不多, 可以說, 該罪名在某種程度上被‘虛置’了, 很有必要對其中的情節作出具體規定, 發揮立法保護兒童合法權益的作用。 ”王文華說。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熟人作案比例高
記者從最高法的發佈會上獲悉, 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仍處於易發、多發態勢。
“李軼曾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刑, 出獄後2年內再次姦淫幼女多達14人26次, 其中有多名幼女是其鄰居甚至親戚的孩子。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管應時在當日的發佈會上提起上述案件。
當日,
管應時表示, 從法院審理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看, 有以下幾個明顯特點:一是熟人作案比例相對較高, 多是利用特殊身份或特殊關係實施犯罪;二是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實施性犯罪的比率較高;三是因犯罪未被及時發現, 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數多, 持續時間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