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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級傷殘員工維權3年討回16萬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劉雲祥進入四川南充一家勞務公司當木工16天便發生了工傷, 並從此未再到公司上班。

起初, 公司想補助他3個月工資及後續手術費2.35萬元就算完事了。 沒想到, 他還要求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由於仲裁、法院認為其工作未超過一個月, 用人單位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所以, 裁判結果均未支援他的請求。

後來, 劉雲祥又被認定為工傷且達到九級傷殘標準。 於是, 他要求公司再向其支付傷殘補助等費用。

可是, 由於前面的判決, 即二倍工資差額案的判決, 對他十分不利, 這場官司打起來比較被動。 不過, 在北京致誠公益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於帆幫助下, 他變不利為有利, 化被動為主動, 經過3年多努力終於在3月17日爭取到166428.67元傷殘補助及解除勞動關係補償等費用。

工作只有十六天

一不小心腿摔斷

今年36歲劉雲祥是安徽省太和縣人。 2013年4月10日, 做得一手好木工活兒的他, 應聘到在北京搞建築的這家勞務公司工作。 該工地就在豐台區大紅門派出所附近, 公司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 口頭約定每天工資200元。

2013年4月26日, 即劉雲祥工作16天的時候, 他不慎從2米多高的鋼管架子上摔下來, 現場的同事趕緊把他送往醫院救治。

醫生的診斷結果為:左脛骨骨折, 需行內固定術。

2013年5月27日, 他辦了出院手續。 可在此前3天, 公司及班組負責人已經與他的妻子簽訂協議書, 由公司補助他3個月工資及後期取鋼針醫療費用總計2.35萬元。 同時約定, 以後發生的任何費用與公司無關。

2014年4月29日, 他再次住院接受內固定拆除手術, 同年5月5日出院。 醫院出具病休證明, 休假至2014年7月6日。

2015年4月17日, 他被認定為工傷。 同年9月29日被確認為職工工傷致殘等級標準9級。

從仲裁打到二審

未討到二倍工資

劉雲祥說自己很倒黴, 剛到單位幹活半個多月就把腿摔折了, 錢沒掙著反落下終身殘疾。 受傷本已使他痛苦萬分, 可公司給那麼一點錢就不管不問了, 讓他更加心寒。

為他提供法律援助的於帆律師說,

在這種情況下維權, 劉雲祥首先要做的是確認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然後再進行工傷認定, 接下來尋求工傷賠償。

在勞動關係認定方面, 由於有雙方簽訂過一次性工傷處理協議, 以此協議為證, 勞動關係比較順利地認定下來了。 這一步, 為他進行工傷認定奠定了基礎。

可是, 他到醫院調取病曆時遇到了麻煩。 去了兩趟, 醫院都不給他。 於律師找醫院負責人, 並提出不給病曆即去衛生局投訴, 這一句話解決了問題。

就在這個時候, 劉雲祥此前提起的二倍工資案件進行得十分艱難。

公司稱, 由於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時間總共只有16天, 因未超過一個月, 故無需簽訂勞動合同, 也不存在支付二倍工資差額問題。

公司這個觀點, 不僅得到仲裁的支援, 從一審到二審, 法官也支援公司的主張。 仲裁員和法官的理由是:“劉雲祥受傷後未再工作, 也就沒有工資, 當然就不存在雙倍工資差額了。 ”“雖然他後來被認定為工傷, 但因治療及申請工傷認定期間, 他與單位處於非正常用工狀態, 故未簽訂勞動合同不能完全歸責於用人單位。 ”

對此, 於律師提出, 凡工傷都有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間, 用人單位應給付勞動者工資。 因此, 不存在員工因沒有工資就沒有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問題。 另外,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不能歸結到劉雲祥身上。

儘管於律師據理力爭, 二審法院仍然判決:公司單位無需支付劉雲祥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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