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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持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

關於支持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

市金融局 市財政局 市地稅局 市發展改革委

市國資委 市科委 市國土房管局 市中小企業局

為更好地借助國家大力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利契機, 緊緊圍繞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 進一步促進我市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和資產證券化率, 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援企業股份制改造、掛牌交易和上市發行股票的原則

註冊地為濱海新區以外的本市企業, 執行統一的鼓勵企業股份制改造、掛牌交易和上市發行股票的市級財政資金扶持政策。

濱海新區以外的其他各區應按照鼓勵企業上市直接融資的原則, 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區配套的財政資金扶持政策。 註冊地為濱海新區的企業, 由濱海新區人民政府按照鼓勵企業上市和提高資產證券化水準的原則, 制定鼓勵企業股份制改造、掛牌交易和上市發行股票的財政資金扶持政策。 濱海新區扶持資金原則上應不低於市級財政資金, 由濱海新區人民政府負責撥付, 市財政不再負擔。

二、支援企業股份制改造、掛牌交易和上市發行股票的財政補助

(一)對股改前經各區金融辦(局)向市金融局進行前置備案並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中小企業, 由市財政和企業所在區財政分別一次性補助20萬元。

(二)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交易的企業, 市財政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三)對經各區金融辦(局)向市金融局進行前置備案並在天津股權交易所、天津濱海櫃檯交易市場掛牌交易的企業, 市財政一次性補助10萬元。

(四)對擬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和境外證券交易所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經中國證監會和境外證券交易所管理機構正式受理申請材料的企業, 市財政一次性補助200萬元。

(五)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市場和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企業, 市財政一次性補助300萬元。

(六)對重組我市上市公司, 或重組外地上市公司並將上市公司遷入我市的本地重組方, 市財政一次性補助500萬元。

原則上企業獲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應安排部分專款用於獎勵對企業上市作出特殊貢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有功人員。 其中, 對國有企業負責人的獎勵應符合國家及本市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相關規定。

三、減免企業相關稅費

(一)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發生的公司制改造、合併、分立、破產、劃轉等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行為, 凡符合國家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 免征契稅、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二)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 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發生評估增值, 個人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 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繳納;法人股東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均勻計入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分期繳納。

(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 與其他居民企業之間按帳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時, 若雙方受同一實際控制人(即同一個或相同多個投資人)100%直接控制的, 劃轉雙方均不確認所得。

(四)企業在上市過程中需繳納法定收費專案時, 有關部門應在規定範圍內按最低收費標準收取。

四、專項資金優先支援

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商務委、市工業和資訊化委、市中小企業局等部門在安排有關專項資金時, 優先支援符合條件的上市後備企業。 在向國家有關部門申報國家高新技術產業化基金、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風險投資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國債項目財政貼息資金等各類專項資金時,

優先支持符合條件的上市後備企業。

五、加大金融支援力度

鼓勵各商業銀行優先支援上市後備企業發展, 積極開展金融創新業務;引導和支援銀行在風險可控前提下, 對上市後備企業提供信用貸款、智慧財產權質押貸款、擔保貸款、並購貸款、貿易融資等金融服務;支援銀行機構為上市後備企業制定綜合融資方案, 開展靈活多樣的組合融資, 加大對上市後備企業服務力度。 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加強對上市後備企業的金融支援;支援和鼓勵本市政策性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為上市後備企業提供擔保和再擔保服務;鼓勵融資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務機構優先為上市後備企業提供擔保、融資服務。 支持創業投資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在津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推動本市企業發展。

六、保證專案建設用地

對上市後備企業在我市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優先辦理立項預審、轉報或核准手續。對上市後備企業申請新增用地,可以根據專案投資規模、產業類別等情況核定用地規模,優先保證土地利用計畫指標,並按政策規定實施供地。為上市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後備企業,原有合法用地需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可採取短期出讓或短期租賃的方式辦理。

七、妥善解決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

對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產確權、稅費繳納、股權糾紛、證照補辦和行政許可不銜接等歷史遺留問題,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需要規範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及時給予政策指導與服務,高效率解決相關問題;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沒有規定的特殊問題,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妥善解決。

八、提升仲介機構服務水準

充分把握京津冀協同發展、金融創新運營示範區建設等重大國家戰略,爭取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總部等各方面支持,增加我市法人仲介機構數量。支持本地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不斷提升專業能力,為天津企業上市掛牌做好服務。支持經驗豐富、執業水準高、內控完善的外地仲介服務機構來津開展業務。

九、充分發揮市區聯動和部門協同效應

充分發揮市區兩級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和上市辦工作機制作用,加大企業上市工作推動力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化管理原則,全面落實市級部門管理服務責任和各區政府工作主體責任,確保企業在股改、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大多數問題在區級層面有效解決,需市級部門共同研究的急難問題隨時啟動會商機制研究解決,全方位提升對企業股改上市掛牌的支援力度和服務水準。嚴格落實市區兩級支持企業股改上市掛牌的財政資金補助,降低企業上市掛牌負擔。

十、支持上市公司做強做優

鼓勵上市公司通過增發、配股、公司債等形式實施再融資。支持上市公司在本市投資興業或投資我市規劃的重點發展項目和特許經營專案。充分利用現有上市公司資源,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總體要求,通過多種方式,實現上市公司品質提升和主業轉型。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吸收合併、定向增發、整體上市等方式進行資產優化重組,促進優質資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強做優。

十一、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激勵機制

支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薪酬分配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推動國有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上市掛牌進程。堅持試點先行,在取得經驗基礎上穩妥有序推進,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上述政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廢止。

附件:鼓勵企業上市涉及的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附件

鼓勵企業上市涉及的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一、契稅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有關規定執行:

(一)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併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五)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並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六)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七)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八)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九)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二、土地增值稅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一)公司在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情況下進行整體改建,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行為,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二)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合並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行為,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三)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行為,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行為,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三、所得稅政策

(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有關規定執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畫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有關規定執行:

1.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不涉及交易和轉讓行為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有關規定執行: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帳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帳面淨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帳面淨值計算折舊扣除。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天津警備區,各人民團體。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23日印發

本文轉載自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發佈方立場無關。發佈方不對其中包含或引用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證。對於任何因直接或間接採用、轉載本資訊造成的損失,發佈方均不承擔責任。如本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與發佈方聯繫。

支持創業投資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在津發展,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推動本市企業發展。

六、保證專案建設用地

對上市後備企業在我市投資新建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有關部門要優先安排土地利用計畫指標,優先辦理立項預審、轉報或核准手續。對上市後備企業申請新增用地,可以根據專案投資規模、產業類別等情況核定用地規模,優先保證土地利用計畫指標,並按政策規定實施供地。為上市改制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後備企業,原有合法用地需辦理有償用地手續的,可採取短期出讓或短期租賃的方式辦理。

七、妥善解決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

對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涉及的土地房產確權、稅費繳納、股權糾紛、證照補辦和行政許可不銜接等歷史遺留問題,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需要規範的問題,有關部門應及時給予政策指導與服務,高效率解決相關問題;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沒有規定的特殊問題,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妥善解決。

八、提升仲介機構服務水準

充分把握京津冀協同發展、金融創新運營示範區建設等重大國家戰略,爭取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總部等各方面支持,增加我市法人仲介機構數量。支持本地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不斷提升專業能力,為天津企業上市掛牌做好服務。支持經驗豐富、執業水準高、內控完善的外地仲介服務機構來津開展業務。

九、充分發揮市區聯動和部門協同效應

充分發揮市區兩級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和上市辦工作機制作用,加大企業上市工作推動力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化管理原則,全面落實市級部門管理服務責任和各區政府工作主體責任,確保企業在股改、上市、掛牌過程中遇到的大多數問題在區級層面有效解決,需市級部門共同研究的急難問題隨時啟動會商機制研究解決,全方位提升對企業股改上市掛牌的支援力度和服務水準。嚴格落實市區兩級支持企業股改上市掛牌的財政資金補助,降低企業上市掛牌負擔。

十、支持上市公司做強做優

鼓勵上市公司通過增發、配股、公司債等形式實施再融資。支持上市公司在本市投資興業或投資我市規劃的重點發展項目和特許經營專案。充分利用現有上市公司資源,根據我市經濟發展總體要求,通過多種方式,實現上市公司品質提升和主業轉型。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吸收合併、定向增發、整體上市等方式進行資產優化重組,促進優質資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做強做優。

十一、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激勵機制

支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建立健全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薪酬分配制度。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於國有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意見》(國發〔2015〕54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推動國有企業開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上市掛牌進程。堅持試點先行,在取得經驗基礎上穩妥有序推進,通過實行員工持股建立激勵約束長效機制。

上述政策自發佈之日起施行,2020年6月14日廢止。

附件:鼓勵企業上市涉及的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附件

鼓勵企業上市涉及的相關稅費減免政策

一、契稅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有關規定執行:

(一)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三)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併後公司承受原合併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四)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五)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並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六)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征契稅。

(七)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八)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九)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二、土地增值稅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一)公司在不改變原企業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情況下進行整體改建,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行為,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二)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合並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行為,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三)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行為,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四)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涉及的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行為,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三、所得稅政策

(一)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有關規定執行: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畫並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自發生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西曆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有關規定執行:

1.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不涉及交易和轉讓行為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有關規定執行: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帳面淨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帳面淨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帳面淨值計算折舊扣除。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高法院,市檢察院,天津警備區,各人民團體。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5月23日印發

本文轉載自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本文觀點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與發佈方立場無關。發佈方不對其中包含或引用的資訊的準確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保證。對於任何因直接或間接採用、轉載本資訊造成的損失,發佈方均不承擔責任。如本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與發佈方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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