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街小巷隨處可見的共用單車, 因為具有便捷、環保的特點, 正成為越來越多人的出行選擇。 但是在“越來越多人”中出現了一個本不該存在的消費群體:小學生。 記者瞭解到,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明確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然而馬路上卻時常能看到騎共用單車的小學生, 如果小學生騎共用單車在上下學途中遭遇事故, 責任誰來承擔?(3月19日《北京青年報》)
儘管尚未出現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用單車發生事故的案例, 但十分清楚的是, 無論誰擔責, 給孩子造成的身體傷害後果與痛苦,
共用單車無法拒絕兒童使用, 也不是本身設計上的缺憾, 作為一種開放性的共用產品, 即便企業在制度設計上如何完善, 如何給出明顯提醒甚至警示, 對於某些“熊孩子”而言根本就起不到約束作用。 在現實語境下, 共用單車企業既不可能強求使用客戶提供詳細身份資訊, 更無力拒絕12歲以下擁有智慧手機的兒童以家長的名義去掃碼使用。 我們除了要求共用單車企業對騎行者給出年齡提示,
本著對未成年孩子高度負責的態度, 筆者以為, 在加大法規宣傳, 將《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涉及12歲以下兒童禁騎條款進行廣泛普及之外, 交通管理部門發現有12歲以下兒童騎行共用單車時, 可以嘗試對家長進行追究處罰, 以此來“逼迫”家長加強監護和提升交通安全意識。 只要全社會都來關注並教育12歲以下兒童“遠離”共用單車, 由此帶來的事故傷害也就不復存在, 這其實比明確事故責任更為重要。